自身的限制,同时就是民主得以在其间有效运行的限度,也是多数得以在其间真正指导和控制政府行动的限度。就民主只是通过它自己制定的一般性规则来约束个人而言,我们可以说它控制着强制性权力。如果民主试图更为具体地指导个人,那么它将即刻发现它只能够指示一些应予实现的目标,而关于这些目标应当如何实现的方法的问题,仍须交给专门的公务人员去处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一旦人们普遍接受了这样的观点,即多数决策只能指示目标,而如何实现这些目标的问题则应当交由行政人员自行决定,那么人们也就会自然而然地认为:几乎所有用以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亦是合法的。
个人虽说没有理由恐惧多数可能通过的一般性法律,但是却有很多理由去担忧那个为了实施多数的指令而被多数置于个人之上的行政统治者。在今天,并不是民主议会(democraticassemblies)所可能有效行使的权力,而是它们授予那些负责实现特定目标的行政官员的权力,构成了对个人自由的威胁。由于我们赞同应当由多数来制定我们在追求个人目标时须服从的规则,所以我们会渐渐地发现自己越来越受制于多数之代理者的命令和专断意志。最为重要的是,我们发现,大多数“无限民主”(unlimiteddemocracy)的倡导者很快变成了专断意志的捍卫者,而且也成了关于我们在决定何者将有益于社会共同体的问题时应当笃信专家观点的捍卫者;除此之外,我们甚至还发现,那些最热心于支持多数应具有这种无限权力(unlimitedpowers)的人士,常常就是那些行政人员自己,因为他们极为清楚地知道,这些权力一旦确定下来,事实上将是他们而不是多数在行使这些权力。如果说现代经验在这些问题上向我们揭示了什么的话,那就是:一旦为了实现某些特定目标而将宽泛的强制性权力授予了政府机构,那么民主议会就不可能再有效地控制这些权力。如果民主议会自己并不决定所应采用的手段,那么它们的代理者就此所做的决定便将或多或少是专断性的。
一般性的思考及当下的经验都表明,只有当政府将它采取的强制性行动严格限于那些能以民主的方式实施的任务时,民主才能有效地运行。如果民主是一种维护自由的手段,那么个人自由便无异于民主运行的一项基础性条件。尽管民主很可能是有限政府的最佳形式,但是,如果它变成了无限政府,那将变得荒谬之极。那些宣称民主无所不能而且不加辨识地在任何时候都支持多数的诉求的人,实则是在挖民主的墙角,致使其衰败。较之教条式的民主主义者而言,老自由主义者事实上是民主的更好的朋友,因为他们所关注的乃是如何保护民主得以有效运行的条件。如果有人力图说服多数:一是多数行动不能超越某些限度,否则它们将不再有益于社会,二是多数应当遵循那些并不是它自己刻意制定的原则,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这种努力绝不是“反民主的”(antidemocratic)。民主若要维续,就必须承认民主并不是正义的源泉,而且还必须认识到正义观念未必会在人们有关每个具体问题的流行观点中得到反映。此处的真正危险在于,人们往往会把确保正义的手段误作为正义本身。因此,那些竭力说服多数认识到对其正当权力须加以某些适当限制的人士,就像那些始终为民主行动指示新目标的人士一样,对于民主进程来讲,都具有着必不可少的作用。
在本书的第二部分,我们将进一步考虑西方人在法治的名义下发展起来的对政府的种种限制性措施,亦即那些被认为是民主得以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在这里,我们只需补充指出的是,只有当人们首先熟知法治的各种传统时,我们才有理由期望他们会成功地运作或维续民主的统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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