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三冊五○○面三○○、○○○字)凡十二卷,王瑛曾編纂。瑛曾字玉裁,江蘇無鍚人。由舉人,初任福建閩清知縣;清乾隆二十五年,調鳳山。以舊志創刊已久,慨然有修輯志。二十八年,乃承知府余文儀命重修。越以數月書成,於二十九年刊行。此志內分輿地、規制、風土、田賦、典禮、學校、兵防、職官、選舉、人物、雜志、藝文十二志,各自為卷。
第一四七種「窺園留草」
本書(二冊二五○面一五○、○○○字)不分卷(另附「窺園詞」),許南英撰。南英號蘊白或允白,臺南人。清光緒十六年,由恩科會魁,授兵部車駕司主事,假回。二十年,應聘協修「臺灣通志」;俄以中日戰起,籌辦臺南團練局。翌年,事敗內渡,走南洋。二十三年回國,歷官廣東徐聞、陽春、三水知縣,並調署陽江同知。民國肇與,嘗任福建龍溪知事。三年返臺;周旋數月,又應約赴蘇門答拉棉蘭輯僑紳張鴻南「事略」。次年,懹鄉悒鬱以終。平居胸有所寓,筆之於詩。赤嵌城故居有地數畝,題曰「窺園」;遺詩「未定本」經其後人略加補刪,各體總計一千零三十九首,按年編次,稱為「窺園留草」。末附「窺園詞」,凡五十闋。今本據民國二十二年六月北平初版本重刊;書前原有之「窺園先生自定年譜」及其哲嗣地山先生所撰「窺園先生詩傳」二篇,今移置書後。
第一四八種「明季南略」
本書(三冊五二○面三一二、○○○字)凡十八卷,計六奇撰。六奇字用賓,江蘇無錫人;閱歷待考。作者著有「明季北略」(二十四卷),記北都事,上自明萬曆四十四年、下逮崇禎十七年;續著「南略」,記南明事,起於清順治元年五月、止於康熙四年二月(貳臣洪承疇卒)。兩書各有「自序」,均作於康熙十年。本書(「南略」)分編南都甲乙紀(九卷、浙紀(一卷)、閩紀(一卷)、粵紀(六卷)及餘紀(一卷),每紀分目紀事;甚至僅節取他書所記或引載章奏之文,間附以評語。因而李慈銘「受禮廬日記」對此書頗多垢病,謂「某書依年敘次而標目紛雜,全無體例;又掇拾既多,不免自相矛盾耳。實則「自序」巳有說明:『雖敘次不倫、見聞各異,而筆之所至,雅俗兼收,有明之微緒餘燼,皆畢於是矣。如就蒐存史料觀點而論,巳有足多。書末,今取「北略」「鄭芝龍擊劉香老一與「鄭芝龍小傳」兩篇作為「附錄」。
後因本叢刊擴展搜輯範圍,「北略」亦收入印行,詳見第二七五種「明季北略」篇。
第一四九種「三藩紀事本末」
本書(一冊九六面五七、六○○字)凡四卷,楊陸榮撰。陸榮字采南,江蘇青浦人;閱歷待考。書記南明福、唐、桂三王事,共二十二篇。卷一,有三藩僭號、四鎮、兩案、馬阮之奸四篇;卷二,有王師平南浙、王師平閩、金王收江右、李成棟收粵東、魯藩據浙東、益藩擾湖東(附傅揭)六篇;卷三,有楊劉萬殉贛、金王之亂、王師南征、何騰蛟殉楚、瞿式耜殉粵、孫李搆隙、孫李奔北七篇;卷四,有永明入緬、檄緬取王、蜀亂、鄭成功之亂、雜亂五篇。各篇悉用清朔,雖雜采「劫灰」、「浮海」、「甲乙」、「江人事」、「江難」、「也是」、「遺聞」、「編年」、「遂志」等書,然一以王鴻緒「明史稿」為正。此書頗多疏失,其著者如「監國魯王死於鄭氏、謬誣實甚。此書作於清康熙五十六年,上距明臺灣邱氏之亡三十餘年。
第一五○種「臺灣私法物權編」
本書(九冊一、七一二面一、○二七、二○○字)彙集臺灣私法有關物權之事例,凡三章。此項事例之調查彙集,詳見第七九種「臺灣私法債權編」篇。本書係抄錄清宣統二年時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刊行「第一部調查第三回報告書臺灣私法附錄參考書」第一卷(上中下)而成。所輯事例,統屬物權部分。第一章總諭,分土地開墾之沿革、物權之物體、物權之得失三節;第二章物權,分業主權、役權、瞨權、典權、胎權五節;第三章物權之特別物體,分海埔溪埔、魚塭、鹽埕、山川、茶園菜園檳榔番檨、墳墓、埤圳、石滬、厝屋九節;第四章物權之特別主體,分外國人、番社、學事、宗教、慈善事業、公業、共有七節。
第一五一種「臺灣中部碑文集成」
本書(一冊一七六面一○七、六○○字)不分卷,集錄臺灣中部一市三縣(臺中市縣及彰化、南投兩縣--即清季建省前彰化縣轄境)碑碣諸文而成。所錄碑文,係由劉枝萬先生歷年實地調查所得;而其斷代,則以光諸二十一年臺灣淪日時為止。存文一百零七碑,就其性質,區為三類:(甲)記:凡記敘文屬之,計四十碑:(乙)示諭:凡官憲示禁及諭告之類屬之,計四十碑;(丙)其他:各種捐題及不屬以上二類者屬之,計二十七碑。各類又分年代先後,略加編次。按原調查包括現存、已失共一百三十八碑,其或原碑已失、或僅雕題詞、或字跡無從辨認者三十一碑,乃彙編「未錄碑文存目表」附於書末備考。
第一五二種「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本書(六冊一、一一六面六六九、六○○字)凡十八章,據日據時期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編印「大租取調書附屬參考書」整理編成,改稱今名。所謂大租,係與小租對稱、乃為清代臺灣一種特殊之土地制度。清初,臺灣土地除臺南一部已逐漸開闢外,其餘大多荒曠不治。就後來之一般民有地而言,當初官署規定:凡有報墾之人,不同其果為自種或招佃耕種,一概給予「墾照」。於是豪強乘機出而包攬,如某出有地可墾,先以墾首名義遞稟承墾,然後分給佃戶墾闢。日久,墾首不自知其地之所在,轉手處分悉聽佃戶。初則業主即為墾首,至此佃戶亦成業主,一地便有兩主。佃戶既成業主,轉佃任其自由,故佃戶之下又有佃戶,稱為現耕佃人。現耕佃人納租於原佃戶,曰小租;由小租戶(即原佃戶)愎納租於墾首,曰大租。即如番地、官莊、屯田、隆恩田等土地,縱使主權所屬不同,租制大體相似。雖後經光緒間劉銘傳清賦整理,然大租、小租仍未能消減。日據初期調查土地,因有大租之取調(亦即調查)。此書為「大租取調書」之附屬參考書,亦即各式大租契字之原始資料及有關參考資料之集輯。首章為通論,其餘章各一目;依次為漢大租、番大租、養贍租、地基租、學租、育嬰租、留養租、城工租、義渡租、義冢租、官莊租、隆恩租、抄封租、屯租、施侯租、八房租、海埔租,共十七種租目。
第一五三種「荷牐叢談」
本書(一冊一六六面九九、六○○字)凡四卷,林時對撰。時對字殿揚,號璽菴;浙江鄞縣人。明崇禎庚辰(十三年)成進士,授行人司行人;歷八月餘,奉使南旋。弘光立南都,以使科都給事中召;未赴。魯王監國,累遷太常寺卿,晉右副都御史,兼署兵垣。事去,杜門不出而終。當在北都時,凡朝常典故及國計民生利病安危,細細劄記。放廢以後,積纂成書,名曰「荷牐叢談」。計卷一共二十二則、卷二共二十三則,大體為明初至天啟年間事;卷三共二十三則,為祟禎朝事;卷四共十二則,則為南明諸王以及鄭氏海上事。其在一、二卷中,偏重記述掌故;至三、四卷,則以評敘史事為多。
第一五四種「明季荷蘭人侵據彭湖殘檔」
本書(一冊六四面三八、四○○字)不分卷,係由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印「明清史料」乙編、戊編所載有關檔案以及「明熹宗實錄」有關資料彙輯而成。經整理排比,全書十八件文案中前十四件是記明季天啟年間對付荷蘭人(當時稱為「紅夷」)侵據彭湖(今澎湖)經過,後四件是敘崇禎六年荷蘭人又曾騷擾漳、泉情形。此外,另收「明史」「和蘭傅」、沈德符「野獲錄「紅毛夷」并節錄張燮「東西洋考」「稅璫考」作為「附錄」,以供參證。此書所集以荷蘭人侵據澎湖為中心,可惜尚缺萬曆年間荷蘭人初據澎湖之檔案,而現存天、崇兩朝文件又多缺而不全,祇是「殘檔」而已。
第一五五種「清初海彊圖稅」
本書(一冊一二二面七三、二○○字)不分卷,不著撰人。書據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所藏題為「臺灣圖說」之抄本重編、改稱而成。今本篇次,首列三論,曰「天下輿地總論」、曰「天下海彊總論、曰「七省海彊總論」。次為圖說,有「京師二東海圖說、有「江南海圖說」、有「浙江海圖說、」有「福建海圖說」、有「粵東海圖說」、有「臺灣圖說」有「澎湖圖說」;所作各圖,頗為簡明。至其撰作年代,觀乎「臺灣圖說」中『今北路半線適中之處多增一縣曰彰化,以分諸羅之勢』云云,當知在雍正初年臺灣府彰化設縣之後不久。書末,今加俞正燮「癸已類稿」中嘉慶十七年作「臺灣府屬渡口考」一則,作為「附錄」。
第一五六種「彰化縣志」
本書(三冊五○二面三○一、二○○字)凡十二卷,周璽纂輯。璽字琢堂,廣西臨桂進士。清道光六年三月,署彰化知縣:未彌厥月,即值閩、粵分類械鬥,被議罷職。嗣濡滯僑寓,留掌崇文、白沙兩書院有年。彰化為雍正元年割諸羅虎尾溪以北、大甲溪以南新設之縣,至是已百餘年;璽遂毅然以纂修縣志為己任。道光九年至十年間,知縣託克通阿、李廷璧均欣然樂觀其成;乃開局從事,纂成十二卷。志分封域、規制、官秩、學校、祀典、田賦、兵防、人物、風俗、物產、雜識、藝文十二門,門各為卷。卷首錄置乾隆五十二年林爽文事件「御製詩文」,斯為一特例(補記:另據乾隆二十九年王瑛曾纂「重修鳳山縣志」「自序」,在此以前,彰化已修有「縣志」;但本書既未敘及,亦未見有前修傅本。附此待考)。
第一五七種「鄭氏史料初編」
本書(一冊一八八面一一二、八○○字)分三卷,由「明清史料」乙編、丁編及戊編彙輯而成。蓋「明清史料」中存有臺灣鄭氏關係檔案甚富,總計不下五百餘伴。此等原始文件,為研究鄭氏史事之最好資料,因名「鄭氏史料」。此為「初編」,係屬關於鄭芝龍之史料,共收二十八件;以後分別就鄭成功、鄭經及其子克塽關係史料續輯,稱為「續編」與「三編」。本書卷一、卷二,收錄明崇禎年間二十一件檔案。由卷一所收十件中,可見鄭芝龍受撫前後東南沿海所受寇禍之情況及鄭之龍協剿閩粵寇盜李芝奇、鍾淩秀之經過并與荷蘭人之接觸;由卷二所收十一件中,可知鄭芝龍剿減海寇劉香老之經過及崇禎未年閩、浙海上情形。卷三,收錄清順治九年至十年及十八年檔案六件;由此,可知鄭芝龍降清後之境況暨被滿清用作的餌招降成功及其下場。此外,續出之「明清史料」辛編尚有十二件與鄭芝心龍有關之文件可為本書補充,見第一七四種「清代官書記明臺灣鄭氏亡事」書後「附錄」;「壬編」亦有用於鄭芝龍史料,後更集編為「鄭氏史料初編補輯」,附錄於第二九六種「明實錄閩海關係史料」書末:分見前述兩種篇(補記:「癸編」亦已於六十四年八月出版,并見有若干有關史料可補此書之缺)。
至於「續編」、「三編」,分見第一六八種與第一七五種兩篇。
第一五八種「清世祖實錄選輯」
本書(一冊一八八面一一二、八○○字)係選自「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之集輯,為清順治朝對於臺灣鄭氏所作措施之紀錄按滿清歷朝除末葉宜統朝外,均纂有「實錄,總名曰「大清歷朝實錄」(末附「宣統政紀」)。此後各朝「實錄」均有「選輯一之編印,以選輯有關臺灣紀事為準。惟各朝選輯之幅度略有不同,胥視與臺事關係之廣度與其所及影響之深度而定。順治朝(一六四四--六一)臺灣尚為荷蘭所據,時鄭成功在金、廈兩島與清廷抗衡於東南沿海;本書所選,以關於鄭成功之紀載為中心。但鄭氏事縱與南都、福京相續,橫與浙海、兩粵相應,因亦擴及南明諸王事并略涉諸方義旅。
第一五九種「苗栗縣志」
本書(二冊二五六面一五三、六○○字)凡十六卷,沈茂蔭纂輯。茂蔭字槐堂,浙江蕭山人,監生。清光緒十六年,以同知銜,特授苗栗知縣。苗栗置縣,始於光緒十三年臺灣建省之時;十五年設官,隸臺灣府(新設之府;原臺灣府已改稱臺南府)。其位置,南至大甲溪,北至中港溪;京至大橫崗,西至海。茂蔭蒞任之次年,臺灣著手纂修「通志」;徵修采訪冊;因擴采訪冊規模,修成此志。體例倣自「淡水廳志」,卷一為篇圖考,卷二至卷四為封域、建置、賦役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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