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
如果真是在汉朝,李四和王五的意见占了上风,皇帝一点头,楼主就得等死了。但皇帝这时候也许未必会轻易点头,他应该还会允许反方申辩一下。反方很可能会对李四和王五提出这样的问题:“你们怎么证明楼主是‘居心叵测’,怎么证明‘诽谤’?达尔文还说人是猴子变的呢,楼主如果被你们判了枭首,达尔文还不得被五马分尸?李四说楼主‘提出这种荒谬言论是对全体中国人的侮辱’,那么请问,你是怎么得出这个结论的,你把论证过程讲给我听,还有,你是否是在问过了‘全体中国人’之后才下结论说这‘是对全体中国人的侮辱’,还是你有权代表‘全体中国人’——如果真是这样,那么,你的‘代表’是不是经过合法程序的?”
——李四和王五该怎么应对这种质疑呢?
好好想想……,好像很难作出有力的反驳吧?别急,再好好想想……
呵呵,最好的办法还是“原心”——他们可以对质疑者说:“你一定拿了楼主的钱了!你们一定是一伙的!”
看到这里,有人可能发现疑点了:“不对呀,要照这么辩论下去还有个头儿呀!再说了,前文明明是讲‘《春秋》原心定罪’,可现在怎么只有‘原心定罪’,没有《春秋》了?咱们得根据‘春秋大义’来‘原心定罪’呀,不能法官想怎么‘原心’就怎么‘原心’呀!”
——不错,是这个理,作为“原心定罪”依据的那个《春秋》怎么说着说着就不见了呢?
不见了就对了!
全国能有几个董仲舒?官场上又有几个秉公执法的家伙?法官判案,秉承了“原心定罪”的办法,至于《春秋》不《春秋》的,既懒得看,也无所谓。于是,“《春秋》原心定罪”就变成了“法官原心定罪”,法官想怎么判你,就能怎么判你,“原心定罪”是个很虚的标准,有着无限的发挥余地。
要知道,一种思想,乃至一句话,到底是什么意思,不是看它声称自己“是什么”,而是看它声称自己“不是什么”。——因为一种思想,乃至一句话,常常可以有无限多的解释,拿大家最熟悉的佛教来说,我们看历史上的佛教,一开始说自己四大皆空,但在面对皇权的时候,他们也会从佛经里找出忠君思想,需要他们讲爱国的时候,他们又会从佛经里找出爱国主义,所谓儒家思想在历史上也是一样,需要什么思想,就可以从经典中找出什么思想,或者把经典中的某些段落解释成这个思想。但真理是越辩越明的,只有在攻击论敌的时候,正是和论敌在某个问题上的针锋相对才会让观众把双方的意思看得清楚明白。比如《孟子》是百家争鸣时代的产物,所以充满了辩论内容,而且,他的论敌也有书流传,互相参照之下就更容易看懂他们的意思。
所以,单纯来讲“《春秋》原心定罪”,即便真的是从《春秋》文本出发,还不是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那么,结论又是怎么来的呢?
还拿那个“龙的传人案件”来说吧,同样是“原心定罪”,咱们看看回帖,有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动机是“因为他是汉奸”,有人认为他“拿了日本人的钱”,有人认为他“是个×××”,也有人认为他是“哗众取宠,想出名想疯了”……同样是“原心”,但不同的人就能原出不同的花样来。那,到底谁原的对呢?
——谁也不是别人肚子里的蛔虫,这个问题根本没法回答。但是,如果这真是古代的一桩真实案件的话,答案就非常确定了:谁的官大谁“原”的就对。如果最高长官接受了犯罪嫌疑人的贿赂,他也可以“原心”说:“虽然该犯伤害了民族感情,但他的动机是要弘扬历史文化,所以不但无罪,而且有功!”
在人治的社会里,这种荒诞的事情是从来不缺的。有一个广为人知的笑话是:私塾先生喜欢学生张好好,讨厌学生李坏坏,有一天上课,先生发现李坏坏居然趴在桌子上睡觉,手里还举着本书挡着脸,于是痛骂他说:“你这臭小子,读书的时候居然睡觉!”骂完之后一转头,看见张好好也在睡觉,一样是举着本书挡着脸,先生的脸色马上和缓起来:“看看人家张好好,睡觉的时候还在读书!”——拿这个笑话对照一下历史:雍正朝有一次黄河水清,这可是天大的祥瑞,于是各地官员们纷纷写表章歌功颂德,可是,歌功颂德也有出毛病的时候,这些马屁表章当中有两份在格式上不合规矩,被有关部门反映给了雍正皇帝。雍正一看,一份是鄂尔泰的,一份是杨名时的,于是发话:鄂尔泰是难得的大忠臣,不能因为小节有失就处分他,至于杨名时,这小子毫无亲君爱国之心,比鄂尔泰差远了,如今犯了这么大的错,可得好好罚罚他!(注释11)
“原心定罪”本来像是没什么问题,可“谁来原心”和“如何原心”却都是不小的问题。而“《春秋》原心定罪”在没有公正的执法程序保障的情况下,先是把《春秋》剥离了出去,然后就变形为“诛心之论”了。
不用等多久,流弊马上就能出现。还是汉武帝的那位大法官张汤,和大司农颜异一直不大对付,终于找到机会下了黑手:颜异有一次和门客聊天,门客说起当时的一项新政策存在弊端,这可是个敏感话题哦。颜大人政治觉悟高,听完之后什么都没说。——的确什么都没说,只是嘴角微微动了一下。
不知道是不是有人故意使坏,这件事居然被举报上去了。张汤秉承着一项优异的政治传统——想整政治对手,必须一招致命——上奏说:“颜异身为朝廷高官,对政策有意见就应该直接提出来,可他倒好,嘴上不说,心里却暗中不满,实在该判死罪。”
此事出于《汉书?食货志》,原文说:“自是后有腹非之法比,而公卿大夫皆谄谀取容。”这里的“腹非”就是我们熟悉的“腹诽”,以腹诽为由攻击政治对手早已有之,但颜异因腹诽罪被判处死刑这可给历史开了先河。原文所谓的“比”,全名叫“决事比”,就是当某个案件的审理没有现成的法律条文来作依据的时候,就以先前判过的类似案件来作依据。从这点上看,汉朝的法律思想倒是很先进的,这似乎就避免了“走在法律条文前边的犯罪”只能以无罪结案的尴尬。不过,“决事比”其实也像“《春秋》原心定罪”一样,在权大于法的时代里,在没有公正程序的司法环境里,再好的法律思想也只能被人往坏了用。这个“腹诽罪”就以颜异案作了“决事比”,以后谁要敢动动嘴角什么的,那可是要判死刑的!
还有一点是值得注意的:对颜异之死,老百姓会怎么看呢?
这一点史书无载,但在古代的专制社会里,老百姓一般看到的事情总是这样的:又一个大贪官被查处了,好啊,大快人心啊,皇帝圣明,清官努力!——但真实情况往往是:很少有官员真正是因为贪污腐败而下马的,不贪不媚的人是很容易被官场的竞争法则所淘汰的,所以,下马的所谓贪官往往只是权力斗争的失败者、牺牲者,把他们整下来的人未必就比他们清廉。我们读读历史,朝廷可真是一个丰富多彩的世界,可归根结底,大多数的政治斗争基本上都只是围绕着同一个问题:站队。
颜异腹诽案真是个恐怖的案例,可是,让我们反过来设想一下,如果颜异是张汤的一党,而有人向张汤这样举报颜异的话,张汤会怎么判呢?
很简单,照旧是遵循“原心定罪”的原则,认为颜异那嘴角的微微一动表达的是对那位议论朝政的门客的不满,这正显示了颜异的一颗赤胆忠心。——是生是死全在长官的一句话,全看你跟长官的关系如何。在这样一个环境里,人如果不虚伪阿谀便无法自保。
有人可能感叹了:“繁文苛法陷害人啊,要是都像刘邦当年只有一个‘约法三章’那就好了!如果颜异不是生活在汉武帝时代,而是生在汉高帝刘邦时代,恐怕就死不了了。”
——这个想法看似有理,实则未必。
“约法三章”是尽人皆知的,前文也提到过汉朝初年法律并不完善。可是,大家别以为所谓“约法三章”就真的只是什么“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那么简单。《汉书?刑法志》说:汉朝初年,虽然只有“约法三章”,法网非常疏阔,网眼之大连长须鲸都能钻出去,可即便这样,在大辟刑中还存有“夷三族”的法令,执行的时候不是直接砍头,而是先用黥(qing-2)刑,就是在脸上刺字;然后再上劓(yi-4)刑,就是割掉鼻子;然后再把两只脚给砍下来;然后再用竹板抽,直到把犯人抽死;死了还不算完,这时候才把犯人的头砍下来,枭首示众;这还不算完呢,最后一步是当着市集上的群众,把犯人的尸身剁成肉酱。
数一数:第一步,刺字;第二步,割鼻子;第三步,砍脚;第四步,枭首;第五步,剁肉酱。一共五步走,完成了这一套杀人程序就叫“具五刑”,这类刑罚则被称为“肉刑”,韩信和彭越他们当年被“夷三族”,全家老少就都是这么死的。(注释12)
如果是那个时候要整颜异,颜大人比那些遭受五刑大难兄难弟们还得多受一份罪——割舌头。腹诽也是诽谤,对诽谤的人除了正常处罚之外,还要割舌头的。
——这让人在毛骨悚然中多少有些好奇:为什么诽谤罪就还有特殊待遇呀?难道诽谤就比杀人放火更可恨吗?
(注释1)[清]王谟辑《汉魏遗书》辑董仲舒《春秋决事》
(注释2)[汉]桓谭《新论》(《全后汉文》辑本):“《左氏传》于《经》,犹衣之表里相待而成。《经》而无《传》,使圣人闭门思之十年,不能知也。”——这可能是所有研究《春秋》的著作中被引用最多的一句话了。
(注释3)《公羊传·昭公十九年》
(注释4)乐正子春之孝确实到了一个极至了,《礼记·祭义》:乐正子春下堂而伤其足,数月不出,犹有忧色。门弟子曰:“夫子之足瘳矣。数月不出,犹有忧色,何也?”乐正子春曰:“善如尔之问也,善如尔之问也。吾闻诸曾子,曾子闻诸夫子曰:天之所生,地之所养,无人为大,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归之,可谓孝矣,不亏其体,不辱其身,可谓全矣,故君子顷步而弗敢忘孝也。今予忘孝之道,予是以有忧色也。壹举足而不敢忘父母,壹出言而不敢忘父母,壹举足而不敢忘父母,是故道而不径,舟而不游,不敢以先父母之遗体行殆。壹出言而不敢忘父母,是故恶言不出于口,忿言不反于身,不辱其身,不羞其亲,可谓孝矣。
(注释5)可参考龚自珍对这个案例的答疑:“乙问:《春秋》假立吏,许世子狱如何?答乙:书许世子弑其君买,是拟死;书葬许悼公,是恩原之。《春秋》之吏,闻有父饮子药而死者,急欲成子之意拟之死。俄而《春秋》闻之,闻其愚孝,无有弑志,乃原之。”(见[清]龚自珍《春秋决事比》“不定律篇答问”)
(注释6)[英]格雷厄姆·沃拉斯:《政治中的人性》(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版,第70页)
(注释7)[法]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卷)
(注释8)[清]王士禛《池北偶谈》“边尚书”条:弘治末,孝宗上宾。予郡边尚书华泉(贡)为兵科给事中,疏劾太监张瑜、太医刘泰、高廷误用御药,逮瑜等下狱。大理卿杨守随谓同谳诸臣曰:“君父之事,误与故同;例以《春秋》许世子之律,不宜轻宥。”此事与泰昌时孙文介(慎行)论红丸事相类。尚书工诗博雅,为弘正间四杰之一,世但知其文章,而不知其丰裁如此。又先生仲子习,字仲学,颇能诗。其佳句云:“野风欲落帽,林雨忽沾衣。”又“薄暑不成雨,夕阳开晚晴。”而老鳏贫窭,至不能给朝夕以死,则先生清节可知也。
(注释9)[清]陆以湉《冷庐杂识》“丘大理”条:旗人有与父异居而后母与邻人私者,父愤不能制,语子曰:“儿为我杀之!”子夜杀后母及邻人于室,自归有司,有司论极刑,部院核拟如所论。丘持不可,曰:“《春秋》书‘夫人孙于齐,不称姜氏,绝不为亲,礼也’。夫绝不为亲,即凡人耳。彼承父治命,手刃父仇,而以大逆论,无乃非《春秋》之义乎?”乃以两议上,诏特从末减。其平反大狱类如此。
(注释10)比如清代魏源辩钱大昕:“钱氏又曰:‘楚商臣、蔡般之弑,子不子,父不父也。许止以不尝药书弑,非由君有失德,故楚、蔡不书葬而许悼公书葬,以则楚、蔡二君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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