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大义 - (五)查案不难,判案才难

作者: 熊逸10,141】字 目 录

能正家也。……’(《潜研堂答问》)正之曰:《春秋》之义,君弑,贼不讨,不书葬,未闻有责君不正家者。许止本未尝弑,故书葬以赦之。吴、楚狄夷之君,从无书葬之例。……”(魏源《公羊春秋论》)

(注释11)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第10卷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版),原始出处不详。

(注释12)《汉书·刑法志》: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袄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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