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大义 - 三

作者: 熊逸8,026】字 目 录

仿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建立在家庭的基础上。因为父亲一直是并且永远是他儿子的第一位主人、神父和榜样。每一个社会,即使今天的社会,都是从这种方式开始的。”莫斯科维奇引用了塔德的这一段话,并且说道:“服从与家庭相互依附,接受一个就意味着接受另一个。这种联系一旦建立,群体心理学就把它引向逻辑的极端,并把父亲转变成每一种领袖的先兆。”xii

是呀,从父权很容易推论出君权,从绝对父权也很容易推论出绝对君权,两者之中全都暗含着子女/子民对父家长与君主的“依赖和恐惧”(这两个词是套用弗洛姆的说法xiii),而当时代演进之后,绝对君权也很容易推论出“绝对国家之权”——如果我们刻意混淆“国家”的诸多定义的话。这些理论都是一脉相承的,像蔡元培这样的近现代开明大学者就曾提出:每个国民的性命和财产都是国家赐予的,所以,当国家遇到危难的时候,每个国民都应当勇于舍弃自己的财产和性命来作卫国之战。——如果我们把蔡元培的“民约国家”这个前提刻意抛开的话,那么他这番话就和董仲舒等人的君权之论没什么差别了,遗憾的是,很多人都在有意无意地忽略这个前提。

那么,绝对父权和绝对君权是可以反驳的吗?

注释:

i [美]费正清:《观察中国》(傅光明/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115页)

ii [美]弗洛姆:《健全的社会》(孙恺详/译,王馨钵/校,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版,作者前言)

iii 可参看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05年第2版),第69页:相权低落之反面,即是君权之提升。即以朝仪而言,唐代群臣朝见,宰相得有座位,并赐茶。古所谓“三公坐而论道”,唐制还是如此。迨到宋代,宰相上朝,也一同站着不坐。这一类的转变,说来甚可慨惜。但历史演变,其间也不能尽归罪于一切是黑暗势力之作祟,或某某一二人之私心故意作造出。宋太祖在后周时,原是一个殿前都检点,恰似一个皇帝的侍卫长。他因缘机会,一夜之间就做了皇帝,而且像他这样黄袍加身做皇帝的,宋太祖也并不是第一个,到他已经是第四个了。几十年中间,军队要谁做皇帝,谁就得做。赵匡胤昨天还是一殿前都检点,今天是皇帝了,那是五代乱世最黑暗是表记。若把当时皇帝来比宰相,宰相却有做上一二十年的。相形之下,皇帝反而不像样。……现在若要拨乱反正,尊王是首先第一步。而且皇帝的体统尊严不如宰相,也易启皇帝与宰相之间的猜嫌。据说当时宰相为了避嫌起见,为了表示忠诚拥戴新皇帝起见,所以自过谦抑,逊让不坐,这样才把政府尊严皇帝尊严渐渐提起,渐渐恢复了。

iv 《宋史·范质传》

v 潘旭澜:《太平杂说》(百花文艺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79-280页)

vi 《韩非子·忠孝》:夫为人子而常誉他人之亲曰:“某子之亲,夜寝早起,强力生财以养子孙臣妾”,是诽谤其亲者也。为人臣常誉先王之德厚而愿之,是诽谤其君者也。非其亲者知谓之不孝,而非其君者天下此贤之,此所以乱也。故人臣毋称尧、舜之贤,毋誉汤、武之伐,毋言烈士之高,尽力守法,专心于事主者为忠臣。

vii爱德华·泰勒:《人类学》(连树声/译,上海文艺出版社1993年第1版)

viii爱德华·泰勒:《人类学》(连树声/译,上海文艺出版社1993年第1版)

ix 《汉书·食货志》:汉兴,接秦之敝,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

x江绍原著、陈泳超整理:《民俗与迷信》(北京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26-128页)“中国民间婴孩杀害的原因”(原载《新女性》四卷9期,1929年9月1日)。西山荣久归纳的十三条原因是:(1)迷信——举《史记·孟尝君列传》及《癸辛杂识》不举五月五日子为例。(2)怀孕时有奇特的故事——举例:《诗经·大雅·生民》篇后稷之被弃;《指月录·五祖弘忍传》生后之被抛于浊港中。(3)孝道——郭世道瘗儿养母;《明史·孝义列传》中《沈德四传》,江伯儿母疾愈,杀儿还愿。(4)为自己的利益以媚人——易牙杀子为菜以献齐桓公。(5)一时偏激的情感。(6)家庭不和。(7)妻妾间的妒忌。(8)战乱时。(9)男女间的失伦。(10)儿女的身体不完备——未举例,只云“这是中国各地通行的”。(11)子女过多。(12)迫于饥饿。(13)虑一家将来的负担。

——说点儿闲话:写此文时,正值社会上废除中医之声又起,网络之上论辩正酣,不知有人想起没,这位江绍原前辈反中医的一位先驱,他认为中医处在医学发展的“玄学阶段”。好几十年过去了,大家又开始以新热情论辩老问题了。

xi “道法自然”,这个“自然”并非现代人所谓的“大自然”,而是约略等于“自然而然”,比如王充在《论衡·自然》里的用法:天地合气,万物自生,犹夫妇合气,子自生矣。万物之生,含血之类,知讥知寒。见五谷可食,取而食之;见丝麻可衣,取而衣之。或说以为天生五谷以食人,生丝麻以衣人。此谓天为人作农夫、桑女之徒也。不合自然,故其义疑,未可从也。试依道家论之。

xii [法]莫斯科维奇《群氓的时代》(许列民、薛丹云、李继红/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236页)

xiii 弗洛姆的这段话很有参考价值:“那种认为孩子在爱其他人之间,先‘爱’自己的父母的想法,应当被看成是想当然的幻想。对这个年龄的孩子来说,父母是依赖和恐惧的对象,而不是爱的对象。就其性质而言,爱的基础是平等和独立。如果我们把对父母的爱与充满深情然而却是被动的依恋与习惯上的畏惧性的顺从区别开来,那么,对父母的爱(如果要发展的话)则是在后期而不是在童年才得到发展,虽然(在有利条件下)我们可以在较早的年龄发现这种爱的萌芽……” [美]弗洛姆:《健全的社会》(孙恺详/译,王馨钵/校,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版,第31页注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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