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大义 - (七)《管子》,两千年前的前卫经济思想

作者: 熊逸22,969】字 目 录

亚的《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说得相当到位,并且触及到了事情的另外一面:

【【谁要是用哲学家的眼光来读一读各国的法典及其编年史,他就会发现:善良、罪恶、良民、罪犯这些名词随着历史的沿革所发生的演变,不是以在各国环境中发生的因而总是符合共同利益的变化为依据,而是以各不相同的立法者不断煽动的欲望和谬误为依据。他往往还会发现:某一世纪的欲望就是后来世纪的道德基础。强烈的欲望作为狂热和激情的产物,当它被使一切物质和精神现象归于平衡的时间所冷却和消蚀后,逐渐变成了后来的保守,变成了当权者和投机者手中的工具。

极其含混的名誉和道德概念就是这样形成的。它们之所以成为这样,是因为:随着时间的变化,概念本身发生了变化,事物的名称却保留下来;是因为:河流和山脉不但是某种实体的界线,而且也常常成为道德地理的界线,因而,这些概念也根据地理条件而发生变化。】】

其实何止是最易受到文化背景影响的道德观念,就连“青春期冲突”这种历来被人视为先天使然的问题最后也被证明为依然是文化背景的产物——玛格丽特·米德研究萨摩亚土著部落中的青少年成长过程,惊讶地发现那完全是平静而欢愉的。

——这多少让我们对“从俗”之“俗”有点儿不放心了。而如果我们对“从俗为善”这个古老的话题给以更多的现代眼光的话,还会看到其中蕴涵着另一层意义:有没有想过,启蒙运动当年对传统习俗的攻击不遗余力,这么多年以来,加之当代的科技与人文日新月异的发展和教育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在那些发达国家当中,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信仰宗教呢?——不仅仅是心灵上的信仰而已,还伴随着种种的祈祷仪式、团体活动、社区义工服务、过各种传统节日、依附精神领袖,等等等等,这是为什么呢?对于我们这些在无神论教育中成长起来的人来说,这一片外面的世界似乎很难理解。

答案还得到外面的世界去找:美国当代社会学家希尔斯认真研究过这个问题,他在《论传统》一书中把上述种种命名为“实质性传统”,指明这一类的传统几乎都有人类原始心理的根源,简单来说,理性的除魅是一回事,心底深处的渴望是另一回事。我自己也相信有天堂的——看过《卖火柴的小女孩》,我便相信了火柴光亮的对岸就是天堂,对了,说“相信”是不恰当的,应该说“信仰”——我不“相信”(believe)天堂,但我“信仰”(believe in)天堂。

其实真让我“信仰”天堂的是《弗兰德斯的狗》,但为了表述方便,我就替换成《卖火柴的小女孩》了,反正两个故事都够惨的。正是从这个时候,我才体会到中世纪神学家德尔图良“因为荒谬,所以相信”这句被人化繁为简的名言的真谛:人就是有某些心底深处的渴望,即便理性和知识足够阐明这些被渴望的东西无非是习惯或者迷信,却无法抹煞那说不清、道不明的“信仰”。——谁会在卖火柴的小女孩划燃火柴的那一刻给她讲解唯物主义的宇宙论呢?谁会在月上柳梢头的美丽约会时告诉女友月球环形山的形成原因呢?谁会在虔诚的教堂婚礼上对新娘解释马克斯·韦伯对于“克里斯玛”的定义,头头是道地把当前正在经历的神圣仪式还原成社会学概念ABC,最后温柔地告诉新娘说自己此刻的所作所为正是韦伯所谓的“除魅”?(多少令人尴尬的是,巫术专家莫斯对巫术的定性也是近似的:巫术是用来被“相信”的,而不是用来被“理解”的。)

没有迷信的生活是不可想像的,也是无法忍受的,管它是庄重的仪式还是隐秘的巫术,对于一些更重视感性生活的人来说尤其如此。而且,如果说面包和清水维系的是个体的生命,那么,“迷信”则维系着许许多多作为整体的社会群体。希尔斯另外告诉我们的是:即便真要破除旧有的“愚昧的”传统,也要马上搞出一个更加富于神奇魅力的新传统来取而代之。xviii

希尔斯这话说得有点儿惊世骇俗,在这个问题上,直到现在,即便一些相当保守的人也还是站在爱尔维修一边的,认为“只有当人民对旧的法律和习俗的愚昧的尊敬减弱时,才能实现伟大的改革。”——这话我是转引自马克思和恩格斯合著的《神圣家族》,书中继续写道:“或者,如他在另一个地方所说的,只有消灭了无知,‘才能实现伟大的改革’。”

但遗憾的是,“无知”恐怕是永远也消灭不了的,而“人民对旧的法律和习俗的愚昧的尊敬减弱”也并不足以成为“实现伟大的改革”的首要前提,细心考察历史的话,我想多数人都会认可希尔斯的逆耳之言。其实,希尔斯的这番道理我们应该是不难理解的:“破四旧”的时候正因为有了新的“克里斯玛”光环笼罩下的信仰和领袖,“破”得才会那么容易、那么充满狂热。人,也许总是需要伟大领袖来指引自己,需要成为一个共同体当中的一员,需要一些庄重的仪式来让自己全身心地投入进去……任凭理性早已指出了这些东西的荒谬。宗教社会学家贝格尔在这一点上给了我们一个更为惊人的答案:对意义和秩序的追求就像吃奶一样属于人类的一种本能——即便面对的是一个明知并无意义的世界,我们也必须给它赋予某种崇高的意义;即便在一个乱哄哄的环境里生活,我们也必须从中营造出某种神圣的秩序。(详见《神圣的帷幕——宗教社会学理论之要素》)对于贝格尔的这个说法,我们倒还真能从心理学当中给它找出依据,哦,那真会让一颗多愁善感的心受到创伤的。^_^

从这层意义上说(即便暂不认可贝格尔的本能论),传统习俗是挥之不去的,它们蕴涵着田园牧歌式的美好韵律,既赋予生活以庄重的意义,又给一些在局外人眼里或许只是平常之物的东西笼罩了圣洁的光环——这都是美的,自然也是善的。嗯,那就从俗好了。

“从俗为善”,这既然是老百姓的心态,那圣人又是什么心态呢?荀子说:“遵循历代先王之法,顺应当前时代的变化,行为合乎礼义并且习惯成自然,应时建功立业,稳定政局,安抚百姓,使亿万人团结得就像一个人,能做到这些的就是圣人。”

荀子这番话把因循之理表现得恰如其分,圣人不是凭空立法,而是遵循旧制;但又不是拘泥不化,而是与时俱进。照此看来,如果说曹参的老师是荀子,倒也入情入理。

荀子在“法行篇”还有两句精辟之语:

【【公输不能加于绳墨,圣人不能加于礼。礼者,众人法而不知,圣人法而知之。】】

篇名“法行”,这里所谓的“法”其实却是“礼”。这句话的意思是:就算是鲁般,辨别木料屈直的眼力再准,也不如尺子量得准;就算是圣人,言行完全合乎礼,但也不可能比合乎礼更合乎礼。礼这东西是大家的行为准绳,而大家对此却毫无意识,圣人也依照礼来行事,却能明白这是怎么回事。

这两句话我翻译得有点儿蹩脚,解释一下就清楚了。这里所谓的“礼”,正是社会习俗,因为已经扎根在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心中,所以大家的行为虽然都是在礼的框架之内,却对此毫无察觉。好比一个匈奴男人,哥哥死了,他就自然而然、不加思索地把嫂子娶了过来。——怀特海对此有着经典的见解:这种自然而然、不加思索的行为越多,就说明该社会的文化水平越高。哈耶克也表达过类似的意见,尽管他的发言会让一些人不太舒服:“大多数人很少能够独立地思考;在大部分问题上,他们所接受的意见都是现成的意见;他们无论是生来具有还是受人哄骗而接受这套或那套信仰,都同样感到满意,这些都可能是真实的。在任何社会里,思想的自由可能只对很少的人才有直接的意义。”xix

那么,这个“现成的意见”是什么呢?又是怎样作用于人的呢?——如果是在极权社会里,“现成的意见”自然就是和千千万万同胞所共同信仰着的惟一真理,这真理通过震耳欲聋的宣传永动机烙印在每个人的心底深处;如果是在古老的、较为淳朴的国度,“现成的意见”自然就是生活之地的社会习俗了。

而此刻,荀子所谓的这个圣人,立法于习俗之上,这不也是清静无为而天下治么?我们再来试想一下,如果匈奴单于吃错了药,定下新规矩说:从今以后实行中原之法,违者杀无赦!如此一来,弟弟在哥哥死后正要不加思索地娶过嫂子的时候,突然心头一凛,想起单于的法度来,赶紧打消了原来的念头。这时候我们就该重新审视两句名言了,一个是“情有可原,法无可恕”,一个是“服从命令是军人的天职”。如果那位匈奴弟弟习惯意识太强,在心头一凛之前就把嫂子娶了,临刑之前会不会认为单于的新法是恶法,而恶法就不该服从呢?如果一名军人接到的命令是屠杀老人和婴儿,他是不是应该无条件地服从呢?xx

——这个问题即便放到近现代社会依然是有着深刻争议的,魏特夫举过这样一个具有强烈反差的例子:“军队的纪律要求无条件服从……艾森豪威尔将军对苏联军队通过布雷区发动进攻的方法所作的评论说明了因制度不同而方法也不同。朱可夫元帅在一份‘平淡无味’的声明中向这位美国将军解释说:‘当我们来到布雷区,我们的步兵实行进攻时,就好像那不是布雷区一样。我们认为,地雷使我们受到的伤亡只不过与机关枪和大炮使我们受到的伤亡相等,如果德国人不是设立布雷区而是用强大的军队来防守那个地区的话。’艾森豪威尔冷冰冰地接着说:‘我们能够清楚地想像到,如果任何一个英、美司令官采用这种战术,他会得到怎样的结果,而我甚至能够更加清楚地想像到,如果我们歧途以这种做法作为我们战术理论的一部分,我们的任何一个师团的士兵会对这个问题提出怎样的意见。’”xxi

在这个例子当中,我们可以把“因制度不同而方法也不同”理解为“入乡随俗”吗?嗯,这可是个问题哦。

也许,即便被命令去趟地雷,为了某个崇高的目标也应该无条件地服从吧?清人王之春在《椒生随笔》里有“姜明叔论兵”一条,讲到了一个惊人的逻辑:“为将者,必法孙吴;法孙吴,必明申韩;明申韩,必尚黄老,于武侯见之矣。”看来黄老之学不但是申韩法家思想的根基,甚至还是孙吴兵法的祖师爷,而在黄老和孙吴之间起桥梁作用的却是令人心惊胆颤的“申韩”!以现在我们对黄老一派摸清的这些门道来看,从中似乎必然会推出这个“服从”的观念来。君主只要牢牢霸住势与位,下边的人就不敢不令行禁止,当然,这还取决于君主高超的操控手段。

所谓君主的操控手段,可绝不仅仅是“君臣斗”那种人和人之间的机心权谋,那只是事情的一面罢了,还有更重要的事情要做呢。

注释:

i 这书身世复杂,我这里只是简略一提。

ii 《荀子·正论》:世俗之为说者曰:“治古无肉刑,而有象刑:墨黥,慅婴,共、艾毕,剕、枲屦,杀、赭衣而不纯。治古如是。”是不然。以为治邪?则人固莫触罪,非独不用肉刑,亦不用象刑矣。以为人或触罪矣,而直轻其刑,然则是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凡刑人之本,禁暴恶恶,且惩其未也。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是谓惠暴而宽贼也,非恶恶也。故象刑殆非生于治古,并起于乱今也。

iii 《汉书·礼乐志》:王者必因前王之礼,顺时施宜,有所损益,即民之心,稍稍制作,至太平而大备。周监于二代,礼文尤具,事为之制,曲为之防,故称礼经三百,威仪三千。于是教化浃洽,民用和睦,灾害不生,祸乱不作,囹圄空虚,四十余年。孔子美之曰:“郁郁乎文哉!吾从周。”及其衰也,诸侯逾越法度,恶礼治之害己,去其篇籍。遭秦灭学,遂以乱亡。

《后汉书·袁张韩周列传》:永元六年,宠代郭躬为廷尉。性仁矜。及为理官,数议疑狱,常亲自为奏,每附经典,务从宽恕,帝辄从之,济活着甚觽。其深文刻敝,于此少衰。宠又钩校律令条法,溢于甫刑者除之。曰:“臣闻礼经三百,威仪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于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赎罪。《春秋保乾图》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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