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办法——如果你知道在公众场合放了一个音量为20分贝、粪臭素含量为15%的屁,你将被处以十五年的有期徒刑,那么你就会:第一,一发现要放屁的苗头就尽量憋着;第二,要放屁的时候赶紧去找个没人的场合偷偷解决,对了,还要小心别被秘密警察发现。而一旦你真的胆敢以身试法,在公众场合放了屁,你也清楚地知道,你这个音量为20分贝、粪臭素含量为15%的屁必将给你带来十五年的有期徒刑——不会更长,也不会更短。所以,这样的法律虽然足够荒谬,却远非可怕。
可怕的法律是没有标准的法律,比如,你放屁可能被抓,不放屁同样可能被抓,被抓了之后可能被判一两年的有期徒刑,也可能会被满门抄斩,违法的后果是完全不可预期的。那么,在这样一个地方,除非是掌握权力的人,谁能够不生活得胆战心惊呢?
是呀,如果有正当的法律程序,即便连放屁都算违法,这样一个社会的可怕程度也远不如那些纸面上全是良法、操作上却全是黑箱的地方。
——伯林谈论霍布斯的时候,对这位《利维坦》的作者并没有报以多大的兴趣,但他承认:霍布斯虽然鼓吹强权国家,鼓吹强力手段,但是,“霍布斯所设想的法律是,如果你服从,你就能生存,斯大林所需要的法律是,不管你服不服从,你都会被处罚,总之,你没有安全保障,违法或守法都有可能受到处罚。”vi
在这样的世界里,走人情的能力对一个人来说就显得尤其重要了,而慢慢的,应该也不再有什么人依然相信“治乱世需用重典”这句古老的格言了。——但是,但是但是但是,只关注“重典”而不关注程序这未必就是错的,在这个价值判断上,关键是看你的屁股坐在哪里。这很简单呀,我们可以联想到《吕氏春秋》里的一则小故事,或许能进一步给我们一些启发:
英明的宋康王最近对一个问题总也想不通,就问大臣唐鞅:“我杀人杀得手都酸了,可大臣们却越来越不怕我,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唐鞅回答说:“这道理很简单,大家不怕您,因为您杀的都是坏人,所以好人当然不会担心被杀。”(这部分地意味着法律是公开的,违法的结果是可以预期的。)
唐鞅接着给出了个主意:“您要想让大家都怕您,这也容易,不分好人、坏人,胡乱开刀就行!”
没过多久,唐鞅就被宋康王杀了……vii
一则小故事牵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宋康王的事情就先告一段落吧,让我们再来想像一下:如果是在程序正义前提之下的“法令滋彰”,还会不会导致“盗贼多有”这个结果呢?
还有一个问题值得去问问老子本人:“你既然说了‘法令滋彰,盗贼多有’,那你能不能再给出个主意,怎么着才能让‘盗贼无有’呀?你别只知道整天写书批评政府,要是换你来搞,说不定还不如现在呢!”
老子“嘿嘿”一笑:“你听没听说过这样的道理:你进饭馆吃饭,嫌菜做得难吃,厨师气势汹汹地拎着菜刀出来说:‘有本事你自己做,做得比我好再来批评我!’——算啦,不跟你扯这些了,你不是问我有什么办法可以让‘盗贼无有’么?当然有了,你好好看看我的书,通行本第十九章不是说了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写得清清楚楚啊。”
——老子说的不错,通行本第十九章是有这么一句话,意思是:抛弃巧诈和财利,盗贼就会消失。
这个第十九章是通行本和简本差异很大的一章,通行本除了“绝巧弃利”之外,还说了什么“绝圣弃智”和“绝仁弃义”,一看就知道是和儒家思想作对,而简本的这两句却仅仅是说“绝智弃辩”和“绝伪弃虑”,viii没有那么强的火药味。——《老子》一书看来就是这么慢慢成型的。
“绝巧弃利”在两个本子上都是一致的,使人比较放心一些。我们可以设想一下:老子所谓的这两个罪魁祸首“巧”和“利”有没有可能真被“绝”掉“弃”掉?退一步说,即便可以做到这一步,就真的会导致“盗贼无有”吗?对照一下汤姆·泰勒的研究,看来人类的思想在两千多年的时间里多少还算进步了一些。^_^
最后,我们再来回顾一下我和张无忌的决斗事件。抛开诺齐克的那种扶手椅上的精密思辨,人类学家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更为扎实的证据。拉德克利夫-布朗ix给我们展示了澳洲土著的决斗场面:出于复仇目的的决斗是被限制在可控范围之内的,如果张无忌的炎黄祖先确实枉杀过蚩尤的话,那么,明教的教众就该把我的复仇看作是正义的,在我杀掉张无忌之后,青翼蝠王他们不该对我寻仇,而我呢,既然已经手刃大仇,此后也不得再耿耿于怀。决斗作为一种有效的报复手段,在澳洲土著那里是被视为正当的,而且是公开进行的,当事人使用飞去来器和石刀之类的武器互相攻击,虽然不比小熊飞刀大战乾坤大挪移更具观赏性,但一点儿也不失于紧张残酷。观战者时刻注视着决斗的发展,如果认为太出格了就会出手干涉——只是不知道双方的旁观者一起出手干涉的话会造成什么局面,想像一下灰熊、棕熊、北极熊大战青翼蝠王和光明左使?
无论如何,澳洲土著还可以告诉我们的是:有组织的仲裁在他们中间确实已经产生了,正如诺齐克所描述的那样。那么下边又该出现什么呢……?
注释:
i 详见许地山:《道教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1版)
ii [清]魏源《老子本义序》(《魏源集》,中华书局1983年第1版,第255页)
iii 舜圣人也有可能是“西域人”。[清]王谟辑《汉魏遗书》[汉]颖容《春秋释例》:“舜居西域,本曰妫汭。”不过这个“西域”并不是碧眼胡僧的那个西域。
iv 《左传·昭公六年》: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従,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复书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
v [唐]杜佑《通典·职官七》:汉宣帝地节三年,初于廷尉置左、右平,员四人。宣帝诏曰:“今遣廷吏与郡鞫狱,任轻禄薄,其为置正平,员四人,其务平之。”涿郡太守郑昌上言曰:“圣王立法明刑者,非以为理救衰乱之起也。今明主躬垂明听,不置廷平,狱将自正。若开后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就,奸吏无所弄法。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代襄听怠,则廷平将摇权而为乱首也。”宣帝始置左、右平。
vi 详见[伊朗]拉明·贾汉贝格鲁:《伯林谈话录》(杨祯钦/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第1版)
vii 《吕氏春秋·淫辞》:宋王谓其相唐鞅曰:“寡人所杀戮者众矣,而群臣愈不畏,其故何也?”唐鞅对曰:“王之所罪,尽不善者也。罪不善,善者故为不畏。王欲群臣之畏也,不若无辨其善与不善而时罪之,若此则群臣畏矣。”居无几何,宋君杀唐鞅。唐鞅之对也,不若无对。
viii 这两句的释文一直有争议,相关文章一大堆,我就举一个好了。裘锡圭:《纠正我在郭店〈老子〉简释读中的一个错误——关于“绝伪弃诈”》(收录于裘锡圭:《中国出土古文献十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230-241页,原载《郭店楚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版)。
ix 详见[英]拉德克利夫-布朗:《原始社会的结构与功能》(潘蛟、王贤海、刘文远、知寒/译,潘蛟/校,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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