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地立法指南

保护地立法指南
作 者: 巴巴拉·劳瑎 王曦 卢锟 唐瑭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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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巴巴拉?劳瑎(Barbara Lausche),国际环境法律师,1968年当选环境法国际理事会(ICEL)会员。20世纪70年代后期,她开始参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环境法项目(ELP)的工作,在担任非洲(和平队志愿者)野生动植物和保护地保育法律起草者之后,她编写了首版《IUCN保护地立法指南》(1980)。多年以来,她在发展中国家致力于IUCN的其他法律出版物及项目。自1980年成为IUCN法律委员会成员以来,在整个环境法职业生涯中,她一直保持与环境法项目的积极联系,包括在80年代管理世界自然基金会美国分部的法律技术援助项目,以及此后担任世界银行首位全职环境法律师,并在90年代担任全球环境基金秘书处的项目协调人。她不断就保护地立法、国际公约的遵守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和政策原则,向发展中国家和组织提出建议。近年来关注加勒比海和小岛国(作为岛屿资源基金会的高级助理)。目前她和丈夫居住在佛罗里达州萨拉索塔市(Sarasota),在那里她担任莫特海洋实验室(Mote Marine Laboratory)海洋政策研究所所长。

内容简介

美国保护地立法指南,初次引进到中国出版。本指南是IUCN环境法中心领导的一项共同努力的成果。它以实用先进的导则更新和扩大了1980年的指南。它的受众是一切有志于加强保护地立法的人士,包括法律起草者、保护地专业人士、政策制定者、政府和非政府利益相关者和学术界人士。

图书目录

前言1

序言和致谢1

缩略词和缩写1

概述

A背景

B目的和受众

C范围

D信息与指导的来源

E通用术语

F结构

G展望

第一部分:基本原则和义务

导言

1保护地定义

1.1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的定义

1.2指导原则

1.3特殊应用

1.4保护地和可持续发展

2永久完整性

3管理原则及其法律应用

3.1系统规划

3.1.1保护地体系计划

3.1.2生态系统方法

3.1.3缓冲区和连通性保育

3.2保育目标管理

3.2.1保护地管理类型

3.3管理计划

3.3.1关键管理计划立法要件

3.3.2适应性管理

3.4风险预防方法

3.5外来入侵物种管理

3.6气候变化管理

3.7采取国际视角

4决策中的治理原则

4.1善治

4.2奥胡斯公约

4.3获取信息

4.4公众参与

4.5社会公平与正义

5多边和超国家的法律义务

5.1主要的全球公约

5.1.1生物多样性公约

5.1.2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5.1.3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5.1.4野生动物迁徙物种保育公约

5.2区域文件

5.2.1非洲:自然和自然资源保育非洲公约(修订)

5.2.2欧洲:保育欧洲野生动植物和自然栖息地公约

5.2.3美洲:西半球自然保护与野生动植物保存公约

5.3欧盟:栖息地和鸟类指令[“自然2000”网络(Natura 2000 Network)]

6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与生物圈计划

7国际政策和指导性文件

7.1斯德哥尔摩宣言和原则

7.2世界自然宪章

7.3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

7.4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

7.5地球宪章

7.6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峰会

7.7森林可持续经营

7.8渔业可持续经营

第二部分:治理方法

导言

1背景

2新政策方向

3治理方法

3.1政府治理

3.2自愿保育地:新治理方法

3.2.1原住民和地方社区治理

3.2.2私人治理

3.3共管或共享治理

3.4作为选择序列的治理

3.5灵活运用新治理方法

4国际法律和政策的支持

4.1生物多样性公约

4.2世界遗产操作指南

4.3湿地指南

4.4国际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

4.5联合国原住民权利宣言

5关于新治理方法的特殊法律考虑

5.1保护地管理类型

5.2善治原则

5.3土地权和治理

5.4与政府达成协议

6支持自愿保育的其他法律工具

6.1使用地役权和土地契约

6.2土地信托第三部分第一章:保护地立法要件

导言

1起草前准备

2立法的初始部分

2.1定义和解释

2.1.1一般规则

2.1.2国际定义

2.2法律适用

3政策和目标

3.1国家政策支持

3.2宪法原则

3.3总体目标

3.4与目标相关的原则

4体制安排

4.1一般考虑

4.2权威的性质

4.2.1政策高层

4.2.2领头保护地机构

4.2.3法定公司

4.2.4单个保护地的管理当局

4.2.5功能、职责和权力

4.3共管

4.4咨询机构

4.5协调机制

4.6关于自愿保育地的特别考虑

5保护地规划

5.1系统计划

5.2陆地或海洋的法律地位

5.3与周围陆地景观或海洋景观的兼容性

5.4支持性的土地利用规章

6保护地的建立

6.1保护地分类的运用

6.2建立和承认的权力

6.3吸纳新保护地的提名过程

6.4减少或重新分类的权力和程序

6.5边界和区域的划界

6.6临时保护

6.7补偿

6.8关于生物圈保护区的特殊考虑

6.9对自愿保育地的一般考虑

7保护地管理

7.1场地管理计划

7.2保护地内的分区

7.3缓冲区和连通性保育地

7.4关于自愿保育地的特殊考虑

8保育协议

9受控活动

9.1一般原则

9.2被禁止的活动

9.3要求书面许可的活动

9.4无需书面许可由一般规则所许可的活动

9.5保护地管理类型五和六的管制

9.6娱乐活动

9.7应急事件管理

10守法和执法

10.1守法的实现

10.2被授权人员

10.3被授权人员的权力和职责

10.3.1警察权力

10.3.2其他权力

10.3.3外联与执法的结合

10.4违法和处罚

10.4.1刑事处罚

10.4.2民事处罚

10.4.3举证责任

10.4.4法律诉讼

10.4.5行政复议

11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

12特殊财政工具

13杂项

13.1赋权条款

13.2过渡规定,废除和修订

14附表

第三部分第二章:海洋保护地特殊问题

导言

1历史回顾

2需要特别关注的海洋特性

2.1特性

2.2特殊威胁

2.3对管理的特殊挑战

3有关MPA的国际义务和原则

3.1国际海洋法

3.1.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3.1.2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则和公约

3.2国际自然保护公约

3.2.1生物多样性公约

3.2.2拉姆萨尔公约

3.2.3世界遗产公约海洋项目

3.3区域协议

3.3.1区域海洋

3.3.2OSPAR公约

3.3.3赫尔辛基公约和OSPAR公约

3.3.4ACCOBAMS

3.3.5Natura 2000

4将海洋原则纳入立法

4.1法律起草准备

4.2初始部分

4.2.1海洋政策

4.2.2定义

4.3MPA网络和场所的目标

4.4MPA网络战略规划

4.5体制安排

4.6建立

4.7管理

4.8管理活动

4.9守法和执法

4.10特殊财政考虑

4.11法律的协调

第四部分:跨界保护地

导言

1跨界保护地的增长

2跨界保护地的方法

2.1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定义

2.2跨界保护地的类型

2.3全球跨界保护地网络

2.4全球和大陆连通性

3与法律相关的关键管理原则

4国际法律和政策的支持

4.1生物多样性公约

4.2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4.3世界遗产地

4.4野生动物迁徙物种保护公约

4.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4.6大陆规模的欧洲生态网络

4.7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与生物圈计划

5跨界保护地特殊法律注意事项

5.1国内赋权框架

5.2跨界保护地协议起草准备

5.3跨界保护地合作目标

5.4跨界保护地合作的层级和类型

5.5跨界保护地体制选择

5.6跨界保护地协调功能

6协调行动

栏目、表格和数字

栏导-1:保护地的全球覆盖情况2

栏一-1:保护地体系的主要特点24

栏一-2:IUCN保护地管理类型在法律和政策中的应用33

栏一-3:外来入侵物种和保护地41

栏一-4:国际组织使用的治理定义47

栏一-5:就地保育——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保护地立法的关键规定57

栏一-6: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地工作项目对法律的强调58

栏二-1:南美的社区保育地94

栏二-2:保护地和流动人口96

栏二-3:类型五和类型六的区别——供立法考虑的特殊性113

栏二-4:土地信托联盟——土地信托操作标准122

栏三(1)-1:关于保护地和保育的宪法规定134

栏三(1)-2:关于原住民传统土地权利的宪法规定136

栏三(1)-3:澳大利亚立法中的目标与原则141

栏三(1)-4:关键的部长级权力与职责145

栏三(1)-5:保护地当局的权力与职责150

栏三(1)-6:南非的政府内部冲突解决程序156

栏三(1)-7:产权、利益以及可用于保育的法律工具161

栏三(1)-8:丹麦对特殊栖息地类型或区域的一般性保护163

栏三(1)-9:法国的土地利用规划和自然保护165

栏三(1)-10:IUCN关于保护地分类的指南169

栏三(1)-11:斐济法律认可的荣誉执法人员210

栏三(1)-12:澳大利亚的第三方执法规定218

栏三(1)-13: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公司责任221

栏三(1)-14:澳大利亚的国家公园基金226

栏三(2)-1:认识国家管辖权之下的海洋区域与公海的生态系统联系235

栏三(2)-2:南非的第一个近海MPA236

栏三(2)-3:新西兰的海洋保护地——沿海与深水区域的对比237

栏三(2)-4:大澳大利亚海湾海洋公园:联邦与州的合作239

栏三(2)-5:南太平洋地方管理的海洋区域240

栏三(2)-6:生物多样性公约海洋与沿海生物多样性工作项目

——MPA与国家立法257

栏三(2)-7: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260

栏三(2)-8:地中海派拉戈斯海洋生物庇护所(Mediterranean Pelagos Sanctuary)

——一个公海跨界海洋保护地262

栏三(2)-9:OSPAR与跨国MPA网络266

栏三(2)-10:MPA网络的规划——墨西哥湾“洋流中的岛屿”286

栏三(2)-11:南非海洋生物资源基金292

栏四-1:中美洲跨界保护地的增长296

栏四-2: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跨界保护地类型的例子298

栏四-3:瓦登海跨界保护地——三方合作307

栏四-4:苏禄—苏拉威西海洋生态区(SuluSulawesi Marine Ecoregion)

三方谅解备忘录319

表1-1在IUCN-WCPA 2008年保护地定义中运用的术语解释14

表1-2IUCN保护地分类31

表1-3国际组织承认的主要治理原则49

表1-4依据《野生动物迁徙物种保育公约》签署的协议66

表1-5依据《野生动物迁徙物种保育公约》签署的谅解备忘录67

表2-1IUCN保护地分类的治理类型91

表2-2支持正式保护地体系的私人土地自然保护选择方案103

表2-3适用于自愿保育措施的IUCN保护地分类112

表2-4澳大利亚共管和独管安排例选117

表3(1)-1IUCN保护地分类167

表3(1)-2连通性保育的法律方法189

表3(2)-1一些世界上最大的MPA及其法律依据234

表3(2)-2MARPOL公约下的特殊区域254

表3(2)-3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海洋和沿海保护地及网络的指南258

表4-1相邻拉姆萨尔公约湿地的国际合作管理——跨界拉姆萨尔

公约湿地303

表4-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跨界生物圈保护区313

表4-3跨界保护地的合作层级317

栏导-1,图A国家指定的保护地的增长3

图2-1可能的合作序列106

图2-2管理个别保护地的选择方案107

图3(2)-1海洋区域247

栏三(2)-8,图A派拉戈斯海洋生物庇护所(Pelagos Sanctuary)263

栏三(2)-10,图B墨西哥湾地图287

栏四-4,图A苏禄—苏拉威西(Sulu-Sulawesi)西里伯斯海(Celebes)

的位置及其全球国际水域评估(GIWA)边界与相邻

GIWA次区域321

参考文献

专题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