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民不秉法,為善也如是,則是無法也。故治亂之理,宜務分刑賞為急。治國者莫不有法,然而有存有亡。亡者,其制刑賞不分也。治國者,其刑賞莫不有分,有持以異為分,不可謂分。至於察君之分,獨分也,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願毋抵罪而不敢胥賞。故曰:不待刑賞而民從事矣。是故夫至治之國,善以止姦為務。是何也#19?其法通乎人情,關乎治理也。然則去微姦之道奈何?其務令之相規其情者也。則使相闚奈何?曰:蓋里相坐而已。同里有罪,罪心相坐。禁尚有連於己者,理不得相闚,惟恐不得兔。有姦心者不令得忘,闚者多也。如此則慎己而闚彼。發姦之密,告過者兔罪受賞,失姦者必誅連刑。如此則姦類發矣。姦不容細,私告任坐使然也。任,保也。同里相保之人則坐之,故曰任坐。
夫治法之至明者,任數不任人。是以有術之國,不用譽則毋適,境內必治,任數也。亡國使兵公行乎其地,而弗能圉禁者,任人而無數也。自攻者人也,攻人者數也。故有術之國,去言而任法。凡畸功之循約者難#20知,過刑之於言者難見也,是以刑賞惑乎貳。所謂循約難知者,姦功也。臣過之難見者,失根也。循理不見虛功,度情詭乎姦根,則二者安得無兩失也?是以虛士立名於內,而談者為略於外,故愚怯勇慧相連而以虛道屬俗而容乎世,故其法不用,而冊罰不加乎僇人。如此,則刑賞安得不容其貳?故實#21有所至,而理失其量。量之失,非法使然也,法定而任慧也。釋法而任慧者,則受事者安得其務?務不與事相得,則法安得無失,而刑安得無煩?是以賞罰擾亂,邦道差誤,刑賞之不分白也。
韓非子卷之二十竟
#1『夭』藏本誤為『天』,據陳奇猷本改。
#2『離』藏本誤為『雖』,據陳奇猷說改。
#3『罰』字藏本脫,據凌瀛初本補。
#4『平』當作『上』,據張鼎文本及顧廣圻校改。
#5『平』當作『下』,據張鼎文本及顧廣圻校改。
#6『大下』顯係『太下』之誤,依文例當改。
#7『正』誤為『止』,據趙用賢本、凌濠初本、迂評本改。
#8諸本皆有『而』字,據補。
#9『太』誤為『大』,據陳奇猷本改。
#10『人主失力』四字脫,依陳奇猷說補。
#11『而』誤為『以』,據趙用賢本改。
#12『斷』字衍,據陳奇猷本刪。
#13『末』誤為『者』,據凌瀛初本、迂評本改。
#14『北』顯係『此』之誤,當改。
#15『不』字脫,據凌瀛初本、迂評本補。
#16『至』字衍,據凌瀛初本、迂評本刪。
#17『而』字誤衍,當刪。
#18『也』誤為『治』,據凌瀛初本改。
#19『也』字脫,據凌瀛初本、迂評本補。
#20『難』誤為『雖』,據凌瀛初本、迂評本改。
#21『故實』誤倒,據凌瀛初本、迂評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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