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
官制官秩列傳
通冉駹為郡縣,俄輒棄之;比邛笮於內臣,頻勞使者。豈果遠方之難柔歟?任匪其人也。台自建置以來,有監司、守令、郡屬、邑屬之官,並同內地。至若巡視特簡繡衣、掄才專擁絳帳,宣威布化,權獨隆焉。前乎此者,姓氏班班可考;而某也賢、某也否,輿論不容沒矣。無曠厥職,敬爾有官,寧為黔之祝、勿為晰之詛也。志職官。
官制
官秩
列傳
·官制
巡視臺灣監察御史滿、漢各一員,康熙六十年設。提督學政,舊系臺灣道兼攝。雍正五年,改歸漢御史兼理。
分巡臺灣道一員,兼督船政。舊為台廈兵備,雍正六年改。
知府一員,總匯四縣刑名、錢穀,兼支放兵餉、經理鹺政。
台防同知一員,專司稽查鹿耳門海口,兼督台、鳳、諸三縣捕務。淡水同知一員,雍正元年添設;稽查北路,兼督彰化捕務。雍正九年,割大甲溪以北並刑名、錢穀悉歸管理。
澎湖通判一員,稽查船隻,管理錢穀。遇刑名事件,仍歸台府審結。舊系巡檢所轄,雍正五年改設。
臺灣知縣一員,鳳山知縣一員,諸羅知縣一員;彰化知縣一員,雍正元年新設。
府首領官經歷一員,兼司獄務。
臺灣縣縣丞一員,雍正九年分駐羅漢內門,稽查地方。鳳山縣縣丞一員,雍正九年新設;分駐萬丹,稽查地方。諸羅縣縣丞一員,雍正九年新設;分駐笨港,稽查地方,兼查船隻。
臺灣縣新港巡檢一員,稽查地方,兼查大港口船隻。鳳山縣淡水巡檢一員,稽查地方,兼查東港船隻。諸羅縣佳里興巡檢一員,分駐鹽水港,稽查地方,兼查船隻。彰化縣鹿仔港巡檢一員,雍正九年新設;稽查地方,兼查船隻。彰化縣貓霧拺巡檢一員,雍正九年新設;稽查地方。淡水竹塹巡檢一員,雍正九年新設;稽查地方,兼司獄務。淡水八里坌巡檢一員,雍正九年新設;稽查地方。
臺灣縣典史一員,鳳山縣典史一員,諸羅縣典史一員;彰化縣典史一員,雍正九年新設。以上四員,俱隨堂司捕獄事務。
臺灣府學教授一員,訓導一員(雍正十一年添設)。臺灣縣學教諭一員,訓導一員(雍正十一年添設)。鳳山縣學教諭一員,訓導一員(雍正十一年添設)。諸羅縣學教諭一員,訓導一員(雍正十一年添設)。彰化縣學教諭一員,訓導一員(雍正十一年添設)。
附考
康熙三十年,奉旨:『臺灣各官自道員以下、教職以上,俱照廣西南寧等府之例,將品級相當現任官員內揀選調補。三年俸滿,即陞。如無品級相當堪調之員,仍歸部選。著為令』。
康熙六十年議准:嗣後文武大小各官,不許攜帶眷屬。
雍正七年議准:臺灣道、府、同知、通判、知縣到任一年,令該督、撫於閩省內地揀選賢能之員,乘北風之時令其到台,與舊員協辦;半年之後,令舊員乘夏月南風之便回至內地補用。政績優著者,准其加二級;稱職者,准其加一級,以示鼓勵。
雍正八年,奉旨:『臺灣地方關係緊要,巡察御史新舊並用,始為有益。希德慎已留任一年,這差著御史柏修去;高山再留巡視一年』。又奏准:嗣後調台各員到任二年,該督、撫另選賢能赴台協辦;半年之後,將舊員調回。
雍正十一年覆准;臺灣道員,准其照鎮協之例,三年報滿;知府、同知、通判、知縣,准其照參將等官之例,二年報滿。俟協辦人員到台半年之後,令各該員交代清楚,回至內地;該督、撫照例察核,分別具題。如果實心辦理、地方寧謐,俱准其以應陞之缺即用。再查道、府應陞之缺,俱系特旨補用;應令該督、撫給咨赴部引見,候旨陞用。其同知、通判、知縣俱留於本省,遇有應陞缺出,該督、撫即行具題陞補。
雍正十二年,總督郝玉麟奏准:調台官員年逾四十無子者,准其挈眷過台。
乾隆七年議准:臺灣知府缺出,倘所屬知府內實無合例可調之員,其任內有督催錢糧未完一分以下者,吏部於本內聲明(?)。其臺灣知縣缺出,仍令該督、撫將應行調補之員調補;如實無可以調補之官,於應陞人員內揀選調補。
乾隆八年,奉上諭:『外省佐雜等官,朕俱巳賞給養廉,各就該省公項所餘,以分多寡之數。查福建一省,每員止給銀二十兩,未免用度不敷,可為軫念。著從本年為始,將通省大使、佐雜等一百九十八員,每員加倍賞銀二十兩,以資養贍;在鹽道庫盈餘項下支給』。又議准:臺灣訓導三年報滿,准其調回內地即陞。遇應陞月分,以縣丞、府經等官陞用。如該員俸次應陞學正、教諭之時,吏部截定俸次,令該督、撫挨次論俸陞用。又議准:嗣後臺灣府、廳、縣,准其照道員、佐雜、教職等官一體三年期滿,報明該督、撫照例具題分別陞用,免其留台協辦。
·官秩
欽命巡視臺灣御史
吳達禮:滿洲正紅旗人。康熙六十一年任。留任一年。
黃叔璥:順天大興人,己丑進士。康熙六十一年任。留任一年(有傳)。
禪濟布:滿洲鑲藍旗人。雍正二年任。留任一年。
丁士一:山東日照人,丙戌進士。雍正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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