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修臺灣府志 - 卷五

作者: 周元文 纂輯12,538】字 目 录

分(岸里社併附掃拺社、烏牛欄社、阿里史社、樸仔籬等社共輸鹿皮一十張價銀二兩四錢,巴荖遠社併附獅頭、獅尾等社共輸鹿皮六張價銀一兩四錢四分,沙里興社輸鹿皮二張價銀四錢八分)。

淡水廳

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人丁一十一(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五兩二錢三分六釐。

乾隆元年改則(每丁徵銀二錢),共徵銀二兩二錢。

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土番大社五社(內附小社二十四社),額徵銀一千二百五十八兩一錢三分六釐。

乾隆二年,社餉改照民丁例(每丁徵銀二錢),實徵土番大社五社(內附小社二十四社),共番丁一千三百二十五(每丁徵銀二錢),共徵銀二百六十五兩(內蓬山社併附大甲東、宛里、南日、貓盂、德化、房里、雙寮、吞霄等社番丁共三百五十,後壠社併附新港仔、貓裏、嘉志閣、中港等社番丁共三百零七,竹塹社番丁八十九,淡水社併附南嵌、龜崙、南北投、大浪泵、擺接、霄里、坑仔、武勞灣、雞柔山、雞籠、金包里等社番丁共五百七十九。蛤仔難社併附哆囉滿社原徵餉銀三十兩,該社淡水通事於四、五月間南風盛發,率各社番買置貨物舟載往社內貿易,年認輸餉銀三十兩。今奉文減免徵丁)。又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生番歸化麻箸舊社折納鹿皮價銀三兩六錢八分。

乾隆二年,減徵鹿皮價銀二兩七錢二分,實徵生番歸化番社定以年輸鹿皮四張(每張價銀二錢四分),共徵銀九錢六分(內麻箸社輸納鹿皮二張變價銀四錢八分,舊社輸納鹿皮二張價銀四錢八分)。新收生番歸化各番社,輸納鹿、獐皮各一張變價銀四錢八分。

澎湖廳

雍正五年,臺灣縣撥歸管轄人丁六百七十二(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三百一十九兩八錢七分二釐。

乾隆元年改則(每丁徵銀二錢),共徵銀一百三十四兩四錢。

·鹽課

臺灣府

鹽埕二千七百四十四格,共徵銀二千四百三十六兩一錢四分三釐零(諸羅、彰化、淡水、澎湖均無鹽埕)。

臺灣縣

鹽埕一千四百二十二格(每格大小不等,計算一千五百四十三丈一尺五寸;每丈徵銀四錢九分),共徵銀七百五十六兩一錢四分三釐零。埕有二:其一在洲南場、一在洲北場。

鳳山縣

鹽埕一千三百二十三格,共徵銀一千六百八十兩。埕有二:其一在瀨北場、一在瀨南場。

附考

台地自入版圖之後,鹽皆歸於民曬民賣。其鹽埕餉銀,由台、鳳兩邑分徵批解。緣民曬民賣,價每不平;雍正四年四月內,歸府管理。其鹽場分設四處:洲南、洲北二場,坐落台邑武定里;瀨南一場,坐落鳳邑大竹橋莊;瀨北一場,原坐落鳳邑新昌里,今割歸台邑管轄。四場曬丁計三百三十五名;洲南場設巡丁八名、洲北場設巡丁十名、瀨南場設巡丁四名、瀨北場設巡丁六名,晝夜巡邏。每場設管事一人,派家丁一人,尋司稽查,以防透漏。夏、秋恆多雨水,鹽埕泥濘不能曬鹽;惟春、冬二季天氣晴爽,方可收曬。四場鹽埕,共二千七百四十四格。每埕所出之鹽,盡數用制斛盤量收倉,每月照數給價曬丁收領。洲南、洲北、瀨北三場,每交鹽一石,給定價番廣銀一錢二分;瀨南一場所出之鹽粒碎色黑,遜於他場,每交鹽一石,給定價番廣銀一錢。計四場收入倉鹽,每年約九萬、十萬、十一萬石不等。府治內設鹽館一處,聽各縣販戶莊民赴館繳課領單。每鹽一石,定課價番廣銀三錢、腳費銀三分,執單赴場支鹽各處運賣。每年約銷八、九萬石不等。所賣鹽銀,除每月支發鹽本及各場、館辦事人役工食外,餘悉存貯府庫,按月造冊申報(「臺灣志略」)。

台、鳳兩邑,原額徵鹽埕餉銀二千四百三十六兩一錢四分零,歲支公費銀一千四百八十九兩二錢八分,如數歸款,俱實折紋庫,同餘銀候文劃兌兵餉。至各縣販戶莊民運賣鹽斤,水載以船、陸載以車,視路程遠近以定價值。既絕私煎、私販之弊,復無忽低、忽昂之患;裕課便民,誠胥善焉(同上)。

各省鹽或煎、或曬,台地止於海岸曬鹽。南社冬日海岸水浸,浮沙凝而為鹽;掃取食之,不須煎曬。所產不多,漬物易壞。崇爻山有咸水泉,番編竹為鑊,內外塗以泥,取其水煎之成鹽(「赤嵌筆談」)。

·水餉

臺灣府

採捕並渡船:共徵銀一千三百五十三兩二錢八分五釐零(舊額:七百七十六只,計載樑頭一萬六千六百七十六擔七十五斤,每擔徵銀七分七釐,共徵銀一千二百八十四兩一錢一分。雍正六年,報升樑頭銀一十四兩五錢八分六釐。雍正七年,報升樑頭銀五十四兩五錢八分九釐)。

尖艚並杉板船:共四百九十九隻,共徵銀二百二十三兩零二分(尖艚三十二隻,每隻徵銀八錢四分;杉板並尖艚四百六十七隻,每只徵銀四錢二分)。

港潭:二十四所(每所徵銀不等),共徵銀一千二百六十四兩五錢九分五釐二毫。

塭:六口(每口徵銀不等),共徵銀一百一十六兩五錢。

罟、罾、■〈罒上令下〉、縺、蠔、■〈糸袞〉等項:共一百二十九張、條(每張、條徵銀不等),共徵銀六百二十六兩二錢八分。雍正六年,續報罟、繒尾溢陞科銀三錢三分三釐六毫。乾隆五年,續報新陞小罾共五張(每張徵銀八錢四分),共徵銀四兩二錢。乾隆五年,續報新陞大網二張(每張徵銀三兩五錢),共徵銀七兩。乾隆八年,新陞大網一張,徵銀三兩五錢。

網、箔、滬等項:共一百三十八張、口半(每張、口徵銀不等),共徵銀一百九十兩零五錢四分。

採捕烏魚:給旗九十四枝(每枝徵銀一兩零五分),共徵銀九十八兩七錢。

以上通共徵銀三千八百八十七兩九錢五分三釐八毫。

臺灣縣

採捕小船:二百八十九隻,計載樑頭七千六百七十六擔(每擔徵銀七分七釐),共徵銀五百九十一兩零五分二釐。雍正七年,報陞樑頭餉銀五十四兩五錢八分九釐。

舊有尖艚船五隻每隻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四兩一錢;於雍正五年撥歸澎湖通判管轄。杉板頭船九十七隻(每隻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四十兩零七錢四分;於雍正五年撥歸澎湖通判管轄。

港潭:六所,共徵銀四百二十五兩六錢二分四釐(舊有大鯤身港一所,雍正九年撥歸鳳山縣管轄)。

風櫃門塭一口,徵銀七兩零五分六釐。喜樹仔小塭一口,徵銀一兩(雍正九年,鳳山縣撥歸管轄)。鹽埕小塭一口,徵銀五錢(雍正九年,鳳山縣撥歸管轄)。雍正十三年,報陞風櫃門塭餉銀七兩九錢四分四釐。

罟:六張(每張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共徵銀七十兩五錢六分。

罾:三張(每張徵銀四兩二錢),共徵銀一十二兩六錢。小罾九張(每張徵銀二兩二錢),共徵銀一十九兩八錢(雍正九年,鳳山縣撥歸管轄)。

■〈罒上令下〉:三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一十七兩六錢四分。

縺:九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五十二兩九錢二分。

蠔:九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五十二兩九錢二分。

舊有澎湖大網一十六張(每張徵銀三兩五錢),共徵銀五十六兩;箔網二張(每張徵銀一兩二錢六分),共徵銀二兩五錢二分;大滬二口(每口徵銀八錢四分),共徵銀一兩六錢八分;小滬二十口(每口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八兩四錢。雍正五年,撥歸澎湖通判管轄。

以上通共徵銀一千三百一十四兩二錢零五釐。

鳳山縣

安平鎮渡船:三十四隻,計載樑頭九百八十九擔(每擔徵銀七分七釐),共徵銀七十六兩一錢五分三釐。

採捕小船:二百五十六隻,計載樑頭五千零三十八擔,共徵銀三百八十七兩九錢二分六釐。雍正六年,報陞樑頭銀一十四兩五錢八分六釐零。

港潭:四所(竹滬、打鼓、蟯港、萬丹),共徵銀二百一十兩九錢七分四釐零。(舊尚有港塭一所,徵銀七兩零五分六釐;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管轄)。

石螺潭一口,徵銀一十二兩。鯤身港一所,徵銀二百二十兩(雍正九年,臺灣縣撥歸管轄)。

舊有喜樹仔鹽埕塭二口,徵銀一兩五錢;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管轄。

罟:一十一張(每張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共徵銀一百二十九兩三錢六分。

罾:二張(每張徵銀四兩二錢),共徵銀八兩四錢。(舊有小繒九張,徵銀一十九兩八錢;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管轄)。又,罟罾尾溢陞科銀三錢三分三釐六毫(雍正六年續報)。

■〈罒上令下〉:一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

縺:一十一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六十四兩六錢八分。

蠔:八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四十七兩零四分。

箔:二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採捕烏魚旗:九十四枝(每枝徵銀一兩零五分),共徵銀九十八兩七錢。

以上通共徵銀一千二百八十七兩七錢九分三釐。

諸羅縣

採捕大小魚船:一百九十五只,共載樑頭二千九百四十三擔七十五斤(每擔徵銀七分七釐),共徵銀二百二十六兩六錢六分九釐。

魚塭:二隻,共徵銀一百兩。

新港並目加溜灣一所,徵銀二十七兩一錢六分五釐六毫。直如弄西港仔含西港一所,徵銀九十七兩三錢七分二釐八毫。茄藤頭港一所,徵銀一百六十九兩三錢四分四釐。南鯤身港一所,徵銀三十五兩二錢八分。猴樹並礁巴嶼潭、蠔嗌港、笨港一所,徵銀二十二兩二錢九分六釐四毫(舊有海豐等四港,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管轄)。

罾:二張(每張徵銀四兩二錢),共徵銀八兩四錢。

縺:五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二十九兩四錢。

罟:一張,徵銀五兩八錢八分(舊有罟一張,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管轄)。

■〈糸袞〉:二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蠔:八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四十七兩零四分。

以上通共徵銀七百八十兩零七釐八毫。

彰化縣

小■〈舟古〉船:二隻,共徵銀二兩三錢一分。

舊額港四所,共徵銀三十八兩七錢三分八釐(海豐港一所,徵銀二十四兩八錢四分;鹿仔港一所,徵銀一十二兩四錢九分八釐;三林港一所,徵銀一兩;港仔尾一所,徵銀四錢。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新陞港三所,共徵銀五兩八錢(水里港一所,徵銀三兩;番仔橋港一所,徵銀一兩四錢;大突溝港一所,徵銀一兩四錢。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

罟:一張,徵銀五兩八錢八分。

舊有罟一張,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雍正七年,撥歸淡水廳管轄。

以上通共徵銀五十二兩七錢二分八釐。

淡水廳

罟:一張,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

澎湖廳

尖艚船:三十四隻(每隻徵銀八錢四分),共徵銀二十八兩五錢六分(舊額五隻,雍正五年臺灣縣撥歸管轄。六年,增二十七隻;八年,增二隻)。杉板船:四百六十三隻(每隻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一百九十四兩四錢六分(原額九十七隻,共徵銀四十兩零七錢四分。雍正五年,臺灣縣撥歸管轄。六年,新增二百零七隻,共徵銀八十六兩九錢四分;七年,新增一百二十一隻,共徵銀五十兩八錢二分。八年,新增一十五隻,共徵銀六兩三錢;十年,報陞三隻,共徵銀一兩二錢六分;雍正十三年,報陞一十二隻,共徵銀五兩零四分;乾隆四年,報陞八隻,共徵銀三兩三錢六分)。

大網:二十六張(每張徵銀三兩五錢),共徵銀九十一兩(雍正五年,臺灣縣撥歸大網一十六張,徵銀五十六兩;七年,報陞大網四張,徵銀一十四兩;十三年,報陞大網一張,徵銀三兩五錢;乾隆四年,報陞二張,徵銀七兩;五年,報陞二張,徵銀七兩;八年,報升一張,徵銀三兩五錢)。小網:三十六張(每張徵銀一兩七錢五分),共徵銀六十三兩(原額二十五張,徵銀四十三兩七錢五分。雍正十三年,報陞六張,徵銀一十兩五錢;乾隆四年,報陞五張,徵銀八兩七錢五分)。

箔網:二張(每張徵銀一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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