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文江的传记 - 十七 “就像你永永不会死一样”

作者: 胡适9,930】字 目 录

。是晚体温呼吸即好转。

二十四日复行穿刺,惟得极少量之同样液体。脓胸之诊断既明,商请傅斯年先生请协和医院外科医师来湘诊视。……

左肺底似有肺炎。体温在三九、四十之间。右臂痉挛更甚。不能言语。大小便失禁。不能入眠,出汗较多,故每晚需用大量之安眠剂。

二十四日下午一时,我得孟真急电:“在君病转剧,烧三九余,气促,医疑胸肺有脓,乞请协和派胸部手术医生飞京转湘,并带用具及养气桶。”我得电赶去找协和医院王锡炽院长,商量此事。王院长发一电报给杨济时医生,要他详告诊断的病情。傍晚时,他得回电云:“胸脓(Empyema)。请求指示及襄助。”王院长即与外科主任娄克思医生商量后,决定复电云:“推荐顾仁(Dr.Phillips Greene)医师备外科的咨询及施治。如顾仁要求,协和极愿相助。”

我也发了两电,一个给南京翁咏霓,一个给长沙丁夫人及孟真,均报告协和医院推荐湘雅本院顾仁医师的话。二十五日晚上我得长沙电:“在君前晚危,昨抽脓,并施各法,温度大降,未全脱险,仍续抽。”协和也得电报,报告抽脓事,并说稍有转机。

这都是我当时的日记。这里很清楚的记载协和医院外科主任要避免院外人干涉之嫌,故于二十四晚电告杨医生请本院的外科主任顾仁医生作外科的咨询及施治;如需协和帮助,应该由顾仁决定。孟真二十五电告“昨抽脓,并施各法”,是抽脓在二十四。而上文引杨医生记载延请顾仁医师诊视,复抽出五百五十公撮的脓液,是在二十三的晚上。这里明明有一天的记载差异。

我查孟真给研究院同人的十二月二十六日信,他只说二十三日下午四时,病人“表现发烧。此时大家互相抱怨,医亦自怨,以为不应使其下床。然犹以为是倦后现象,无大碍也。晚饭弟招呼,他吃的很多。”是二十三日并未延请顾仁,也并未抽脓。

孟真信上继续说:

星期二(二十四日)天未明时(约五时),丁太太隔楼相唤——经农家即在院内职员宿舍也——及弟到,始知在君情形着实不妙!温度、脉搏、呼吸,一齐高升,喘得不了。

旋杨主任来,亦大慌,觉得必是胸中原有何伤痕,昨午一动,至于溃决也。先是十五日照X光,在君左肺有如掌大之痕,……杨医生初疑其在肺,继见经过情形太好,以为在筋肉。一周以来,一切事(温度、脉、呼吸)正常,未继续注意听此处,以为必是自愈了。此次忽然恶转,必是此处发作。

下午四时用针一探(杨晨间如此提议,顾仁尤主张),果然此处有脓水,知病源在此矣。是日注射葡萄糖两次,又借来养气带,用数次。

下午二(六?)时,顾仁医生(此间外科主任)开始抽脓,抽出如带沫之啤酒一般之脓水五百CC。此后在君神经立时清楚。此好转之开始也。是日晨杨主任即主张请协和外科胸部手术专家。下午杨主任几以为无望矣。

是日天未明时,丁太太大劳动,上午几不支,弟主张将其送入病房。下午此间施行手术,均弟与二丁作主。

星期二(二十五日)上午至下午极好,下午四时又抽出比昨日更浓之脓水十五至二十CC。看来此处病源渐好。……

下午八时,温度与脉又高,知必又蔓延一处矣。医生及同人又转悲观。……幸十二时以后逐渐下降。

今日(二十六)温度与脉仍逐渐下降中,故一切可以乐观。

孟真此信是研究院油印分送的。他的草字本不很好认。二十四日先记“下午四时用针一探”,后记“下午二时顾仁开始抽脓”,此“二时”当是“六时”之误认。据此信,二十四日晨顾仁医生已参加意见,主张刺穿胸脓,至下午四时才作第一次试探的刺穿,下午六时才由顾仁抽出五百多公撮的脓。故杨医生记诊断刺穿及延请顾仁抽出大量的脓,皆在二十三日及二十三晚,必是错误。

孟真二十八日给我的信上也说:

……Empyema抽脓水三次。一次在二十四晚,抽五百CC。一次在二十四(当是二十五之误)下午,抽十五至二十CC。一次为今晨(二十八),已现清色,约四十CC。

我的日记,摘抄如下:

十二月二十六日今天消息最恶:殷汝耕果已成立冀东自治政府。宋哲元等都到了天津。……长沙无电报来。但主任医师顾仁有电给协和外科主任娄克思先生,请他去会商。他已定二十八晨飞南京转长沙。下午我接翁咏霓电:“日内天气不良,飞机难行。竹垚生已在京虚候二日。”

我与协和王锡炽院长电话商量后,发两电。一给咏霓,告以顾仁电约娄克思会商,拟二十八飞京转湘,乞备机,并电告明日天气。一给经农孟真,告以娄克思二十八飞京,并望电告病情。

十二月二十七日得孟真电:“两次抽脓,医以抽不尽,必须开割肋膜,坚请协和主任来,……愈速愈妙。……”协和电话说娄克思决定明早飞京。我电告咏霓备机。

十二月二十八日昨夜我写一文,到两点始睡,外面大风,我很虑今早Dr.Loucks飞不成。两次醒来,听见大风怒号,心极焦急。

早晨始知Loucks已飞去了。

长沙南京无电报。晚间得王院长电话,知娄医生已到南京,明早飞湘。

据杨医生的记录,在君“自二十七日以后,时醒时睡,神志不甚清晰。二十八日晨,顾仁医生于第五肋骨处开割,果然发现第五肋骨已折,并取出一百五十公撮之浓脓(此可更正孟真所记的小误)。培养及染色检查结果,发现脓中有肺炎双球菌。开割口约二寸,置放出脓管。二十九日,三十日,两日体温复常。时协和医院外科主任娄克思已到长沙,会诊之决定,再用X光照胸部。因该处心影所蔽,照片不能详明。以探针试胸部脓管,为后向上升,深有尺余。

民国二十五年(1936)一月一日,我早起时,接到协和王院长的电话,说娄克思主任有电报来,说“在君病状有进步,后果尚难预测”。

娄克思一月二日与孟真同离开长沙。孟真电告我:“病无变。面详。”娄克思一月二日留下这个报告,我依杨济时先生的译文,记在下面:

据两日以来之观察,大致情形为作脓发炎,加之一氧化碳并发毒之结果,肺部不免有发炎变化。惟因心影遮蔽,不易诊察。除已发现之作脓处外,其他处恐尚有较小之同样病态。惟此类脓胞或不大,不能觉察也。

综观病前衡阳旅行之种种疲劳,煤气中毒等等不幸之经过,余个人意见以为脑中枢血管损坏足以解释目下之情形,尤以步行上南岳山,入矿底,离床坐起,过度费力之动作为最严重。衡阳中毒后二日之昏迷,右臂之痉挛,第二次过度动作(指离床下地)后发生失语,大小便无节制,强度之痉挛——脑部血管出血,或脑部脉管血栓形成,足以解释现在之诊状。肋骨截伤非主要症。目下胸腔作脓,可增剧脑部血管固有之损坏(瘀斑出血肿胀等)。此类病理变化,以煤气为主因。……娄克思(原译文见《独立》第一八九号,页十四。我此次引用,曾改变标点一二处。)

一月四日,下午一点,我得长沙电报:“在君病转危。”三点一刻得电报:“病转危。”九点又得电报:“病危,似系脑充血。”下午徐韦曼自长沙来电报:

Surgical condition improving.Fever steadily mounting.White cell lowering. Aphasia(失语症),spasticity(剧性痉挛)and drowisiness stationary.Suspect cerebral complication.Meet Fu and Loucks.Arrange neurological or internal consultation.

晚上九点半,我和协和王院长到西车站接着娄克思医生与孟真。我们同到王家,请协和的内科主任Dr.Dieuaide,神经系科主任Dr.Lyman,脑外科医师关颂韬,同来会议,从十点到半夜后,大家拟定长电,我送到电报局打给杨济时医生。电文凡五十三字,大意说,内外科主任与神经系科主任均可随时去长沙,病理诊断似系大脑脉管损坏,暂勿注射葡萄糖。

那天会议时,他们听了娄克思的报告,都以为十二月九日晨在君的病已是脑中枢脉管损坏了,故有两日的昏迷,又有右臂的痉挛。

一月五日,上午没有长沙电报。午饭后,王院长来电话,说他连得两急电:第一电请协和速派医生飞去。第二电是十二点二十五分发的,说“丁垂危!”

我赶到协和医院,与Loucks,Lyman,Dieuaide及关颂韬五人会商,复一电云:“明早快车来”。

晚上我在王正辅先生家,得王院长电话,说在君下午死了!我赶回家,得电报:“在君昨日转危,于今日下午五时四十分逝世。经农、韦曼。”

在君真死了!

一月六日,我去看林斐成先生(行规),他有在君遗嘱的副本,我摘抄了其中关于丧葬的部分,电告经农与徐韦曼,又电告遗嘱执行人竹垚生,请他将遗嘱与咏霓商酌办理。当晚得徐新六、竹垚生回电,垚生今晚携遗嘱入京示咏霓。(遗嘱见附录)

在君是为了“求知”死的,是为了国家的备战工作死的,是为了工作不避劳苦而死的。他的最适当的墓志铭应该是他最喜欢的句子:

明天就死又何妨!

只拼命做工,

就像你永永不会死一样!

(1956年3月12晨三时写完胡适)

附录丁文江遗嘱

立遗嘱丁文江,字在君,江苏泰兴县人,今因来平之便,特邀旅平后列署名之三友,签证余所立最后之遗嘱如左(下)。

遇本遗嘱发生效力时,即由余亲属邀请余友竹垚生先生为遗嘱执行人,余弟文渊亦为余指定之遗嘱执行人,依后列条款,会同处分余之遗产及管理余身后之事:

一、余在坎拿大商永明保险公司(The Sun Life Assurance Company of Canada)所保余之寿险所保额为英币贰千镑,业由余让与余妇史久元承受并经通知该保险公司以余妇为让受人,即为余妇应得之特留分。此项外币之特赠,为确保其依兑换率折合华币之数足敷生活费用起见,兹特切托本嘱执行人,遇兑换所得不足华币现银叁万圆时,即先尽余其余遗产变价补足之。

就换足前项额数之货币中,至少有半额,终余妇之身,应听本嘱执行人指商存储;平时只用孳息,不得动本,遇有变故或其他不得已事由,仍得商取本遗嘱执行人之同意,酌提一部分之本;此项余妇生前用余之款,除其丧费用外,概听余妇以遗嘱专决之。

二、除前项确保之特留分及后项遗赠之书籍用具文稿外,余所遗之其余现金证券及其他动产,兹授权于本嘱执行人,将可变现金之动产,悉于一定期间内,变易现金;就其所得之现金,以四分之一归余三弟文潮之子女均分,以四分之一归余兄文涛之子明达承受,其余四分之二归余弟文渊、文澜、文浩、文治四人均分。

三、余所遗之中西文书籍,属于经济者赠与七弟文治,属于文学者赠与七弟妇史济瀛,中文小说留给余妇,其余概赠现设北平之中国地质学会。

余所遗家庭用具,除尽余妇视日用必要听其酌留外,其余悉赠上开中国地质学会。

余所遗文稿信札,统由余四弟文渊七弟文治整理处置之。

四、以上各条之遗赠,遇失效或抛弃而仍归属于遗产时,即由余友竹遗嘱执行人商取本嘱见证人之意思,就归属于遗产部分之财产,以一半分配于现设北平之中国地质学会,其余一半,准本嘱第一条第二条所定,比例摊分于该两条之受赠人。

五、于余身故时即以所故地之地方区域以内为余葬地,所占坟地不得过半亩,所殓之棺,其值不得逾银一百元,今并指令余之亲属,不得为余开吊,发讣闻,诵经,或徇其他糜费无益之习尚;遇所故地有火葬设备时,余切托遗嘱执行人务必嘱余亲属将余遗体火化。

现行法已废宗祧继承,余切嘱余之亲属,不得于余身后,为余立嗣。

以上遗嘱,为余赴北平时,约集旧友眼同见证,同时签署,并嘱余友林斐成,本余意旨,为之撰文,合并记明。

(中华民国二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立于北平立遗嘱人 见证人 撰遗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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