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这一建议的提出,表明目前已进入争论的第三阶段。五年前,笔者试图评价这些尝试的重要意义时,必须从社会主义经济学家间的口头讨论中来搜集材料,因为当时没有关于竞争的社会主义之理论基础的系统阐述。这里所要讨论的两部著作现在已经填补了这一空白。第一部著作收集最初发表于1936年和1937年的兰格的一篇论文,已故的泰勒教授的一篇早期的论文(1928年撰写),以及编辑b·e·利平科特的导言。该导言除了以较拙劣的文笔不必要地重复兰格的论点外,还由于编辑对此论点的过分吹嘘并夸张地声称作者在这方面取得很大进展,使读者对兰格这篇本质上是学术性的文章产生了偏见。虽然兰格这篇文章文体生动活泼并仅限于概括地论述主题,但也确实严肃地尽力解决这一领域的某些主要难题。
h·d·迪金森的近作对这一领域进行了更为全面的概括,它提出的解决方法实质上与兰格的相同。当然,这本书论述更为清晰,结构完整,文笔简洁,很快成为其研究领域中有代表性的著作。对于经济学家而言,阅读本文确实有一种难得的快感,因为它使人感到经济理论的新进展并非徒劳无益,同时这些进展甚至有助于使政治分歧转变成可以进行理性讨论的问题。道金森博士自己大概也会同意与非社会主义经济学家一起分享其全部成果。实际上他的大部分经济学是从这些非社会主义经济学家那里学来的,而且他所做出的理想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政策的一些基本结论,与大多数社会主义同行的差异远甚于与“正统”的经济学家的不一致。这一点,加上作者对待反对派提出的论点的虚心态度,使得对其观点的讨论成为真正令人愉快的事。如果社会主义者象经济学家们一样愿意承认本书是以社会主义的观点对社会主义经济学的最新的全面论述的话,那么这将为更富成效的进一步讨论提供基础。
上面已经说过,两位作者所提出的解决方法的主要要点从本质上讲是一致的。他们都在一定程度上主张依靠竞争机制来决定相对价格,但又都反对直接由市场来决定价格,而提议用一个由中央权威来定价的体系代替市场。在这种价格体系下,某种商品的市场状态,即供求关系,只是用来向该权威机构指明规定的价格应该提高还是下降。两位作者都没有解释为什么他们拒绝彻底接受并完全恢复竞争性的价格机制。但由于我恰好也认为这在社会主义社会是行不通的(虽然或许原因不同),所以我们可以暂时撇开这一问题,并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竞争与以私人财产权为基础的社会的竞争必然有不同的作用,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市场上不同参与者的商品交换比率不得不由权威机构来决定。
我们将所提议的组织方面的细节留待后面讨论,首先从三个方面来考虑这种解决方法的一般意义。我们要问,第一,这种社会主义制度在多大程度上仍然符合那种想以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制度代替竞争的混乱状态的愿望?第二,所设计的程序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主要困难?最后,其适用程度如何?
第一个以及最普遍的问题可以只相当简略地处理一下,虽然如果人们想正确地了解这些新建议的话,它也十分重要,但它只不过提醒人们,如果一个有计划的社会现在要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竞争指引其各行各业的行动,那么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放弃计划比竞争更优越的早期主张。起码直至不久以前,人们通常还认为计划与竞争是对立的,几乎所有的计划者,其中少数经济学家除外,都依然认为这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但是兰格和迪金森的方案将使所有这些科学的计划者大为失望,用b.m.s.布莱克特最近的话来说。这些人相信“计划的目的主要是克服竞争的后果”。如果在竞争的社会主义制度中,确实有可能象迪金森所相信的那样减少专制因素,情况就更是如此了。迪金森希望他的“自由主义的社会主义”,“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建立一个有效的个人主义,”但不幸的是,我们将会看到,这种情况似乎是不可能实现的。
三
我们必须考虑的第二个普遍问题是,这种由中央固定价格的方法,在由各个企业或消费看来调节供求使之适应既定的价格时会在多大程度上有可能解决大家公认为用数学计算所解决不了的问题。这里,我担心发现理解这种主张的依据非常困难。兰格和迪金森都断言,即使起初的价格体系是完全任意选定的,也可能通过一种反复试验的过程来逐步接近那种合适的价格体系。这似乎等于认为这个复杂得无法在合理时间内计算出的而且其值在不断变化的方程组,可以通过任意地揷入试验值然后反复试验直到方程组得到合适的解为止的方法来使其得到有效的解决。或者打个比方说,管制价格体系和由市场决定的价格体系之间的区别就象两支不同的进攻部队的差别那样,一支部队的每个分队和每个士兵只有接到特别的命令才能行动,并且在总部命令的距离内行动,而另一支部队的每个分队和每个士兵都可以利用所得到的每一个机会,见机行事。当然,象迪金森那样,设想一个集体经济的指挥机构不仅是无所不在、无所不知的,而且是全能的,因而能够毫不迟缓地根据所需的幅度调整每一种价格,这在逻辑上并非不可能。然而,当人们进一步考虑执行这种价格调整的现实机构时,就开始怀疑是否会有人真正愿意认为,在现实可能的范围内这样一种制度将会通向(即使是迟缓地)那样一种制度的效率,在后者中,所需的变化是由每个直接有关的个人的自发行动引起的。
在稍后研究这种建议的制度机构的设置时,我们还要回过头讨论这种机制怎样能够在现实中运行。不过就总的方面来讲,人们不得不怀疑,这种特别的建议是否由于对静态均衡的纯理论问题存有过分的专注而产生出来。如果我们在现实中要处理一些近似不变的数据,也就是说,如果问题在于找到一个能在长时期内几乎不发生变化的价格体系,则正在研究的这一提议就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有了给定的并且不变的数据,确实可以通过反复试验的方法来接近均衡状态。但是这与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相差甚远,不断地发生变化是现实世界中的规律。能否达到接近理想的均衡以及离均衡有多选完全取决于所能作的调整的速度。实际问题不在于是否某种方法最终会导致假设的均衡,而在于哪种方法将保证更快更完全地适应不同地点、不同行业的每日变化的环境。当然,价格由市场上的当事人议定还是由上层决定,这两种方法之间,在这方面的差异有多大,是一个实践判断的问题。然而,我却感到很难相信有人会怀疑,在这方面第二种方法确实比第一种方法差得多。
关于第三个普遍问题,我相信也是由于抱有纯经济理论概念的成见,使这两位作者严重地误入歧途。在这个问题上正是完全竞争的概念,才使得他们显然忽视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在其中他们的方法看来完全是无法应用的。在任何一个相当标准化的商品市场中,我们至少可以想象,所有的价格都应由上层提前一段时间确定。但是,对于那些无法标准化的商品,特别是那些按订货,也许经招标后生产的商品,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大部分重工业产品——它们当然将首先被社会主义化——就属于这一类。许多机械设备,大部分建筑物和船舶以及许多其他产品的部件,几乎都不是为市场生产的,而是特别承做的。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行业的产品的市场不存在剧烈的竞争,尽管它可能不是纯理论意义上的“完全竞争”。事实上,在那些行业,相同产品很少在短期内生产两次;每次都竞相争取成为替代供货人的生产者的圈子,几乎在每个场合都是不同的,正象竞相得到一个特定工厂的服务的潜在顾客每周都有变化一样。在所有这些场合,有什么固定产品价格的基础“以平衡供需”呢?如果商品价格要由中央权威机构来确定,则它们又必须在每一个个别场合下确定,而且必须以该权威机构对所有潜在的供应者和购买者的计算结果的审核为基础。几乎没有必要指出由下面原因所引起的复杂情况,即是在可能的购买者选定他所需的某件机器或某座建筑物之前还是之后确定价格。很可能,生产者在顾客报价前,价格须经该权威机构的批准,在所有这些场合,除非权威机构实际上自己承担起企业家的全部职能(也就是说除非抛弃前面所建议的制度,而用完全的集中管理来代替它),否则,定价的过程不是变得麻烦之极,因而无限拖延,就是完全流于形式,这难道还不清楚吗?
四
不管选择哪种具体的组织形式,所有这些考虑似乎都是相关的。在进一步往下讨论之前,有必要更详细地讨论一下这两位作者所提议的工业管理的具体机构问题。他们所草拟的方案十分相似,尽管兰格在这个方面讲得更为详细。而迪金森则在大部分经济组织问题上让我们参考韦伯夫婦和科尔的著作。
两位作者都详述了这样一种社会主义制度,在这种制度下,职业选择是自由的,并且可以主要通过价格机制(即工资制度)来调节,消费者也能自由支配自己的收入。显然两位作者也都要求消费品价格由普通的市场过程来决定(尽管迪金森在这一方面似乎不是很肯定),要求工资通过有关当事人双方的谈判来决定。他们也都赞成,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并不是整个工业都应当社会主义化。在社会主义化工业之外还要保留由小企业构成的私营工业部门,这些小企业本质上按照资本主义方式经营。我认为,我很难赞成他们认为这种与社会主义工业平行的私营部门的存在不会产生特殊困难的说法。但由于篇幅关系,本文对此难以详细讨沦,所以,为了这里讨论的方便,我将不考虑私人部门的存在,而假设整个工业都已社会主义化。
中央经济权威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决定除消费品价格和工资以外的所有价格。在兰格的描述中,这种经济权威机构是中央计划局(centralplanningboard);在迪金森的描述中,是最高经济委员会(supremeeconomiccouncil),该机构根据迪金森的说法,简称为“s·e·c”。我们可以从兰格的著作中了解更多的关于具体价格如何颁布和调整的技术问题,尽管这些还绝不是足够的细节。而迪金森则更深入地研究了s·e·c在定价时应该受其指导的参考因素问题。这两个问题都有特殊的重要性,所以必须分开来讨论。
根据兰格的说法,s·e·c要时常颁布泰勒教授所谓的“要素估价表”,即一个所有生产资料的(劳动力除外)价目表。在这张价目表的有效期内,这些价格必须做为不同企业之间一切交易的以及所有产业和工厂的全部计算的唯一基础,而且经理们必须把这些价格看成是不变的。但是,无论是兰格还是迪金森都没有告诉我们这些价格要固定多长时间,这也是两位作者的论述中几个更加含糊的地方之一,这一点使得人们几乎怀疑他们是否在真正努力使他们的体系运行。价格是提前一定的时间确定还是在看来合适的时间进行调整?f·m·泰勒好象倾向于前者。他写道,具体价格的合理性将在“生产期”结束时体现出来;兰格至少有一次给人们以同样的印象,因为他说:“任何不同干均衡价格的价格都将在结算期末显示出有关商品剩余或短缺的信号”。但他在另一处又说:“这些价格的调整要经常不断地进行”;迪金森只是说:“在各种价格通过连续估算过程最终能依据稀缺和替代原则建立后”,“除在发生重大的技术革新和消费有趣味巨变的情况下,微小的调整就足以使价格体系保持均衡。”这些论述不正好说明了这种对静态均衡理论的现代迷恋使他们不能理解价格机制的真正作用吗?
虽然迪金森在使价格变化生效的机制方面没有讲出什么有益的东西,但他比兰格更深入地研究了s·e·c决策必须作为基础的因素。与兰格不同,迪金森并不满足于s·e·c仅仅观察市场,并在出现过度的需求或供给时,通过试验设法寻找一个新的均衡水平。他倒希望s·e·c利用根据统计方法建立起的供需表作为指南来确定均衡价格。这显然带有其早期观点的残余,早期他认为有可能运用联立方程的方法解决整个问题。尽管他现在放弃了这种观点(并不是因为他认为这样做不可能,他依然相信“通过仅仅两三个联立方程”,事情还是能够办得到,而是因为他认识到“这些必须输入方程运算机器的数据本身是经常变化的”),但他仍然相信通过统计方法确定需求表,即使不能替代,至少也能有助于反复试验的方法,并且他认为完全值得设法建立起瓦尔拉斯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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