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 - 第九章 社会义的计算(三)竞争的“解决办法”

作者:【经济类】 【15,037】字 目 录

衡体系中的常数数值(原文如此)。

无论s·e·c以什么方式确定价格,特别无论它在什么时期以及为了什么时期而颁布价格,有两点毫无疑问。第一,比起价格由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当事人决定的情况,这种价格变化发生得较迟;第二,商品的价格因质量和具体时间、地点的不同而引起的差别较小。在真正的竞争条件下,当直接有关的当事人知道情况变化时,价格就会发生变化;而s·e·c只有在当事人前来报告,再对其报告进行核查,把矛盾搞清楚等等环节之后才能行动,并且新的价格只有在所有有关当事人都了解之后才能生效。也就是说,或者是把准备实施的新价格之日期预先确定,或者在核算制度上必须包括一套精心设计的体系,这种体系要求经常不断地向生产管理者报告他必须赖以进行计算的新价格。因为,事实上必须通知每个经理的商品的价格比他实际上真正使用的商品价格要多得多(至少包括所有可能的替代物的价格),所以就有必要定期出版某种包括了所有价格在内的完整价格清单。很显然经济效率要求尽可能地对价格进行调整,而实践上的可行性使实际变化局限在相当长的时间间隔内。

情况大概很明显,这种价格的制定仅限于为各类商品规定统一的价格,这样就无法体现出建立在具体时间、地点和质量基础上的价格差别。要是不这样进行简化,必须单独定价的商品数量实际上无穷无尽。然而,这也就意味着,生产管理者没有动力,甚至没有真正的可能性来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机会,成交条件和当地的特殊情况所赋予的各种优势,因为所有这些都不能进入他们的计算之中。只要举出一点来就能说明这种后果,即这也意味着不可能付出额外的代价来迅速补救突发的短缺,因为地区性和临时性的短缺都不能影响到价格,除非官方机器已经采取了措施。

因为价格必须固定一段确切的时间,又因为价格必须按货物种类制定,所以在这个体制中许多价格在大多数时间内都根本不同于自由竞争体制下的价格。这对这个体制的运行相当重要。兰格郑重地指出,价格只是作为可提供替换的条件指数,并且在这一固定价格体制下,这种“作为参数的价格函数将全部保持’;根据这种函数,价格指引各个管理者的行动,而不直接由管理者们决定价格。就象他自己指出的那样,“然而,只有当通过价格的适当调整来解决商品供需问的全部矛盾时,核算价格确定性才能成立”,由此,“定量配给制必须排除”,并且“按最低成本进行生产的规律也就失去意义,除非价格表示生产要素的相对稀短程度。换句话说,只有当一定的价格水平下,任何人都能按规定价格买到或卖出他所希望的数量,或者任何人都可以尽可能按最便宜的价格买进或最昂贵的价格卖出,就象对方是甘愿合作的伙伴一样,这样的价格才能成为合理换算的基础。在我看来,如果某种生产要素的价值高于其价格而又不能更多地购买,还有,假如价值低于别人愿意支付的价格而又不能卖出,价格就不再是可选择的机会的标志。

当我们考虑社会主义企业的管理者们的行为时,就会更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的重要意义。但在我们考察他们之前,我们必须看看这些人是谁,和他们被赋予了什么样的职责。

两位作者都含糊其词的另一方面是:分散经营的工业单位的性质和决定其规模以及管理方式选择之因素的性质。兰格似乎仔细考虑了国家托拉斯式的各种工业组织,尽管这个重要方面只是在以国家煤业托拉斯作为例子时谈到过一次。他没有论及什么是“一个”行业这一非常重要而且与本题有关的问题,但他显然认为,各个“生产管理者”都将对与自己相关的特定商品进行垄断控制。总的说来,兰格所用的“生产管理者”这个概念相当模糊,它到底是指整个“工业”的头头还是单独一个单位的头头,我们不得而知。在这些关键之处,工厂的经理与整个行业经理的区分似乎没有职责的界限。迪金森在讲及“经济活动非集权化,并由大量分散独立的集体经济机构来承担”,这些机构将“拥有自己的名义资本及自己的损益帐目,并将像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分散独立企业那样经营”时,甚至更加含糊不清。

不营这些生产管理者是什么人,他们的主要职能似乎是决定如何以s.e.c制定的价格为基础来生产以及生产多少(消费品价格相工资由市场决定)。他们将在s·e·c的指挥棒下按最低平均成本生产,并且扩大单个工厂的生产规模直到边际成本等于价格为止。按照兰格的说法,各个工业的指挥者(区别于个别工厂的经理)也有进一步的工作要做,就是设法使整个工业的设备数量调整到这一点——使该工业所生产的每一能以等于边际成本的价格售出或“说明”的“产出”的边际成本是最低的。

在这一点上产生了一个特殊的,但很遗憾在此不能进行讨论的问题,因为它的难度和复杂性需要有一篇专论才能解决。它是关于降低边际成本的问题。两位作者都认为,社会主义工业与资本主义工业不同,社会主义工业扩大生产规模直到价格等于边际成本为止,而不是平均成本。尽管所用的论据似乎有道理,但很难说两本著作中有任何一本对该问题做过足够的论述,所得出的结论就更难以令人信服,不过,在此有限的篇幅内,我们只能严肃地对迪金森博士的这一断言——“在现代技术条件下,降低成本较增加成本普遍”——提出质疑;根据上下文这里很明显是指边际成本。

下面我们仅限于讨论提议的这一部分所引出的一个问题——s.e.c怎样保证实际贯彻使价格等于最低边际成本(按此成本产出一定的产量)这一原则。这里产生的问题不仅仅是社会主义经理的忠诚或能力的问题。为了论证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假定社会主义的经理们象普通资本主义企业家们一样有能力并渴望廉价地进行生产。但是由于没有在真正的竞争经济中使成本降到最低限度的一个最重要的力量,即价格竞争,所以问题就产生了。在讨论这类问题时,就象目前在讨论那么多经济理论问题时一样,问题时常处理为成本曲线似乎是从客观上已知的事实。我们所遗忘的是,在特定条件下最廉价的生产方法必须由企业家去发掘,去更新,有时甚至得每天去发掘;同时,即使有强有力的刺激,由既定企业家,即主管现存工厂的人去发现最好的方法,也决非什么规律。在竞争社会中,使价格降至最低成本(销售的产品能按这一成本生产出来)的力量,在于给予任何掌握一种更廉价的生产方法的人自负风险加入竞争的机会并以低于其他生产者的价格来吸引顾客。但是,如果价格由权威机关来确定,就排斥了这种方法。适应变化了的环境的,生产技术的每一改进或调整,将取决于人们使s·e·c相信这种商品可以更廉价地生产,因而价格也相应下降的能力,因为这种有新主意的人无法通过削价来赢得一席之地,所以如果他不使s·e·c相信他的生产方法更廉价,这种新主意就无法实验并得到证实;或者,换句话说,相信自己能做得更好的局外人的每一计算都将必须经过中央权威机构的审查和批准,在这一点上,中央权威机构必须承担起企业家的所有职能。

让我们简单考察一个“社会主义的生产管理者”(无论是企业的还是行业的)和s·e·c的关系中的几个问题。我们已经知道,管理者的任务就是按边际成本尽可能低并等于价格的方法组织生产。他怎样做到这一点呢?他成功的事实如何证明呢?他必须视价格为既定的,这就使他成为一个最近人们所谓的纯粹“数量调节器”,也就是说,他的决策范围仅限于生产要素的数量多少和他使用的要素的组合。但是,因为他无法刺激其供应比在规定价格下他们愿供应的要多的东西(或刺激其购买者购买更多的产品),所以他常常简直无法贯彻他的命令。或者至少可以说,如果他不能以规定的价格获得更多的所需材料,则扩大生产以使其成本等于价格的唯一途径,举例而言,就是使用质量较差的替代物或使用其他不经济的方法。当他无法按规定的价格售出产品,而且在价格没有行政命令降低之前,他就只好停产,而这在真正竞争条件下完全可以通过降价的办法来解决。

另一个由行政命令决定的定期价格变化所引起的难题,是对未来价格运动的预测问题。兰格的解决方法果断但有点过于大胆。他指出,“为了核算方便,价格必须被当作常数,就象在竞争市场上企业家们对待价格那样”。这是不是意味着即使管理者确实知道某商品价格必须升或降,他也一定得象不知道一样?这显然是不行的,但如果他们都能自由地根据预测事先采取行动,来迎合预期的价格运动,那么是否允许他们利用行政上实施有效价格调整的延误?对于由于价格调整的时机不当或方向不当而引起的损失,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与此密切相关的另一个问题也是我们无法解答的。两位作者在谈及“边际成本”时都好象认为它们与管理者所能进行计划的时期无关。很明显,在很多情况下实标成本取决于适时购买,取决于许许多多因素。任何时期的成本都决不能说成是单单取决于该时期的价格。他们既取决于这些价格是否准确地被预测到,也取决于对未来价格变动的看法。即使从短期看,成本也取决于现行的政策对未来生产率的影响,超强度使用机器并不顾机器的保养这样是否经济,是根据需要的特定变化作重大调整还是尽量与现存组织搞好关系,等等,事实上,可以说几乎每一个关于怎样生产的决策现在都至少部分地取决于对未来的看法。然而,尽管管理者显然应该对这些问题持有某些看法,但他很难能负起准确地预测未来变化的责任——只要这些变化完主取决于中央权威机构的决策的话。

不过,个别管理者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不仅取决于计划机构的行动,而且还必须使该机构确信他已经把事情办得再好不过了。或许在事前或者更可能在事后,他的所有计算都必须由该权威机构审查批准。这将不是一次敷衍塞责的、目的在于检查成本是否真正地与他的呈报相符的查帐,这种审查必须要确定这些成本是否是可能的最低成本。这意味着,这种管制不仅必须考虑他实际上所做的,而且必须考虑他可能做到的和应该做到的。从管理者的角度来看,更为重要的是,他应该永远能够证明根据自己所掌握的知识,他实际上作出的决策是正确的,而不是他应该证明自己最终是正确的,如果这不会导致最严重的官僚主义的话,我真不知道还有什么会导致这种现象。

这把我们引到经理责任这个一般问题上来了。迪金森看得很清楚,“责任实际上就是指财务责任”,并且除非管理者“对盈亏承担责任,否则他将会进行各种成功可能住极小的危险的试验”。由于管理者自己没有私有财产,这是一个很难处理的问题。迪金森希望通过一种奖金制度来解决,这也许确实足以防止管理者去冒太大的风险。但是真正的问题难道不正是与之相反吗?如果管理者在冒险失败时,由其他人事后评定他们从事冒险是否正确,则管理者会害怕冒险。象迪金森自己指出的那样,原则是:“尽管盈利不一定是成功的标志,但亏损却是失败的标志。”还有必要更多地谈及这一体制对所有涉及风险的活动的影响吗?很难设想,在这些情况下,任何要承担风险的必要的投机活动,能怎样依靠经营的主动性呢。对管理者来说,出路是求助于那个严格的中央计划系统来避免这种在整个体制中出现的矛盾。

当我们转向全部新的投资问题时,情况就更是如此。这些新投资涉及经营单位规模(即资本)的变化,但不管它们是否涉及到总的资本供给的净变化。至此,可以把问题分成两部分——一是关于可利用的资本供给的分配决策问题,二是关于资本积累率的决策问题——尽管将两者分开是相当危险的,因为要积蓄多少的决策必定也是哪一种资本需求应满足,哪一种则不予满足的决策。关于行业之间和工厂之间的资本分配问题,两位作者都赞同应当尽可能保留利率机制,但是必须要专断地决定储蓄和投资的规模。

无论人们多么想要依靠利率机制来分配资本,资本市场也决不可能是一个自由市场,这一点十分明确。兰格认为,利息率也是“根据资本需求等于资本可供量这一条件决定的”。而与此同时,迪金森却花费了较大精力来表明,在各企业单位制定的可供选择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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