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 - 第五章 竞争的含义

作者:【经济类】 【7,140】字 目 录

人,吸引到该特定工作上去。但我们还必须进一步弄清,市场参与者所掌握的是什么样的知识。

如果我们研究一下某种成品消费品市场的情况,并从其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地位出发,我们就会看到,首先,这些人被假定知道该商品的最低生产成本。但这种被假设为一开始就具有的知识,其实是只有通过竞争过程才能发现的事实的一个主要方面。在我看来,这是一个最重要的方面,在这方面,均衡理论的出发点假定,只有竞争过程才能解决的主要任务根本就不存在。第二方面的立场也多少与此相似,在这方面,生产者被假定已充分了解各种情况:消费者的愿望和需求,包括他们所需要的货物和服务的种类和他们所愿意支付的价格。实际上,这些情况不能完全看作是已知的事实,而应看作是通过竞争过程才能解决的问题。

在消费者或购买者方面也存在同样的情况。在竞争均衡状态中被假设为他们所掌握的知识,实际上同样也没有理由在竞争过程开始之前就假设是他们已掌握的。他们通过市场活动,诸如广告等来了解自己所面临的选择,而整个市场体制,主要是为传播购买者据以行动的信息之需要服务的。

倘若我们探询一下,要是那些条件全部得到满足,通常称为“竞争”的活动还有哪些仍可能存在,那么,做为竞争均衡理论的起点的这些假设的奇特性质,就会暴露无遗。在此,也许值得回忆一下约翰逊博士给竞争所下的定义,他说,竞争是“力图获得别人也在力图获得的东西的行为。”这样,在被所谓的“完全竞争”控制的市场上,还有多少在日常生活中适合于这种目的的手段可供销售者利用呢?我相信答案确实是“没有”。根据“完全”竞争的定义,为货物和服务做广告、对其削价和改进(“使其拉开差距”)等等活动全部被排斥在外,所以,“完全”竞争实际上意味着没有一切竞争活动。

虽然假设当事人掌握完善的知识初看似乎是所有完全竞争理论据以建立的假设中最惊人、最武断的假设,但它实际上只是另一个它据以成立的前提条件的结果,甚至部分地以该前提条件为其存在的理由。如果我们一开始就假设,许多人生产着相同的商品,并掌握相同的客观设施和机会来生产该商品,则他们确实似乎应该迟早都会知道大部分与判断该商品市场有关的事实。不但每个生产者都会通过经验了解到所有其他人也了解到的事实,他也会因此而知道其同行所知道的东西,因而也知道对其产品需求的弹性。各个不同的制造者在相同条件下生产相同产品这一情况,事实上最有利于在他们之间产生完全竞争所要求的知识的状况。也许这仅仅是指,只有人们对这些商品持相同的看法,这些商品才能在仅仅与我们理解人类行为有关的意义上是相同的。虽然也可能列出一组自然条件,这些条件有利于所有那些涉及相互密切相关的活动的人,了解与他们的决策有关的事实。

不管怎么说,有一点是很清楚的,即事实不会总像许多人至少能生产相同产品时那样有利于这个结果。经济体系可分割成各种商品的单独的市场的概念,毕竟在很大程度上是经济学家想像的产物,因而当然不是制造领域和个人服务领域的规律,尽管关于竞争的讨论总是提到这一点。其实,几乎没有必要再说明:没有两个生产者的产品会完全一样,即使这仅仅是因为它们出厂后必定要放在不同的地方。这些差别是引起我们的经济问题的部分事实,要是假设它们不存在,也无助于回答这个问题。

完全竞争的许多热情支持者,出于对其长处的信赖,甚至主张,如果对现有产品品种实行强制性标准化,可以更好地利用资源。现在,有许多人主张,如果合同没有明白地规定其它不同的要求,那么在许多领域中就将适于使用一致同意的推荐标准,来协助推行标准化。不过,这与那些认为不应考虑人们的不同兴趣,并且应当压制不断的改进试验以发挥完全竞争之长处者的要求,是完全不同的。把所有的房屋完全建成同一式样以创造一个完全的房屋市场,决不是一个进步;其它因各个产品的差别而使竞争无法完全的领域也是同样情况。

如果我们暂时忘掉构成完全竞争理论的基础的那些武断假设,并探寻一下,如果没有两个商品是完全一样的,竞争的重要性是否就降低了,这样,或许我们就能更多地了解竞争过程的本质和意义,如果不是由于分析这样一种情形十分困难,我们值得仔细地考虑一下这种情况:不同的商品无法很容易地分类。但是我们必须处理一个由相近替代品组成的系列,它们中的每一种都不同于其它的,但这种差别又未明显地使替代停止。分析这种情形中的竞争所得的结果,在许多方面都比分析同一生产完全不同于所有其它商品的同种商品的工业所得的结果,更符合现实生活的状况。或者说,如果没有两个商品完全相同这一情况被认为过于极端,那我们至少可以看看这种情况,即没有两个生产者生产完全相同的商品,不仅人身服务是这样,许多制造品市场,如书籍、乐器等等,也是如此。

为了达到我们的目的,我完全不必试图彻底分析这种市场,而只不过问问,竞争在这种市场中将起什么作用。虽然,在相当大的范围内结果当然是不确定的,但是市场仍会形成这样一种价格体系,在这种价格体系中,每种商品的价格正好比其潜在的相近替代品便宜这,本身决不是一件小事,因为除非通过在市场上反复试验,由每个市场参与者逐步了解到相关情况的方法外,用其他方法甚至无法发现这样的一种价格体系。当然,在这样的市场上,价格和边际成本间的一致程度,一般只达到对各商品的需求弹性接近完全竞争理论所假设的状况,或不同商品间的替代弹性接近无穷的状况。但重要的是,这种情况与作为理想物或目标的这种“完全”标准根本无关。作为判断竞争成果依据的比较基础,不可能是不同于客观事实,并且不能由已知方法带来的情形,而应该是假如竞争被禁止起作用而会存在的情形。作为标准的不应是达到不可能达到的目标和毫无意义的理想,而是改进假如没有竞争而会存在的状况。

在这种情形下,传统意义上的“自由”竞争的状况与只有经当局特许的人才能生产特定东西,或价格由当局规定死,或两者同时存在的条件下将会存在的状况相比,会有什么样的区别呢?毫无疑问,在缺乏“自由”的状况下,不但各种东西不可能由那些最懂得如何生产因而能以最低成本生产这些东西的人来生产,而且所有消费者最喜欢的东西(如果他们有选择余地的话)也根本不可能都生产出来。而且,实际价格与生产这些商品的最低成本也不会有多大关系。事实上,在这种状况下,生产看和消费者都能作的选择,以及他们的数据,与竞争下的这种选择和数据完全不同。

这里的真正问题,不是我们是否会以特定的边际成本得到特定的商品和服务,而主要是以什么商品和服务能最廉价地满足人们的需要。所以,在这方面解决社会经济问题,总是要探索未知领域,试图发现比以前更好的做事方法。只要有经济问题需要解决,就会永远如此,因为所有经济问题都是由需适应的无法预见的变化引起的。只有我们未曾预见的以及未曾准备的情况才需要新的决策。如果不需要这种适应,如果在某时我们知道所有变化已经停止,事物将永远像现在这样进行,那么,就不会再育资源利用问题需要解决了。

一个掌握了能使他将一商品的生产成本削减50%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如能生产该商品,并将价格只削减25%,他仍然能对社会作出巨大的贡献。这种贡献不仅通过价格的削减,而且通过额外的成本节约。但只有通过竞争,我们才能设想取得这些可能的成本节约。即使在任何一种情况下,价格只是低得正好足以使不具备这些优势或其他相当优势的生产者退出生产,以便商品尽可能廉价地生产,虽然许多商品也许以大大高出成本的价格出售,这或许仍是一种除了让竞争展开之外通过其他方法无法取得的结果。

在现实生活的状况中,认为任何两个生产者的地位从来就很难相同的见解,源于在一个变动不息的世界中不可能达到完全竞争理论所注重的长期均衡这一事实。在任一特定时间,某一特定企业的装备总是要在很大程度上由历史的偶然来确定,因此,问题在于,该公司应当最充分利用这种既定的装备(包括其职工所要有的能力),而不在于倘若给予它无限制的时间来适应不变的环境时它所应当做的事情。论述“完全”竞争的理论必然会涉及到的长期均衡价格,井非仅仅与充分利用已知的耐用但会枯竭的资源这一问题无关;而且由于过于相信这种长期价格的模式而得出的关于政策的结论,会非常误人的,甚至是危险的。那种认为在“完全”竞争下价格应等于长期成本的想法,常常导致赞同这些反社会的做法,例如要求有一种保证公平资本利润的“有秩序的”竞争,以及要求削除过剩能力等。实际上,人们常常会惊奇地发现,理论上对完全竞争的热情与实践上对垄断的支持,常常会同时并存。

然而,这仅仅是许多问题中的一个。完全竞争理论在这些问题上由于忽略了时间因素,而使自己完全脱离了所有与理解竞争过程有关的东西。如果我们把竞争过程看作是一系列事件的连续(我们应该这么看),那我们就能更加清楚,在现实生活中,任何时候一般都只有一个生产者能以最低的成本制造某一特定产品,而且他事实上能以低于仅次于他的成功的竞争者的成本出售其产品。但他在试图扩大其市场时常常被他人赶上,而后来者又会再被其他人赶上而无法占领整个市场……。这样一种市场显然决不会处于完全竞争状况。相反,竞争不但会非常激烈,而且也是使有关产品,在任何时候都能以已知的最廉价的方法供应给消费者的关键因素。

当我们把这种“不完全”的市场与一个相对较“完全”的市场,譬如说谷物市场,相比较时,我们就更能看出作为整个论述之基础的区别——作为不能为人类的活动所改变的某一情形的基础的客观事实,与人们用似使自己适应这种情形的竞争活动的性质之间的区别。如果我们有这样一个高度组织化的某种商品市场,其商品完全标准化,并且由许多生产者生产,就像上述后者(谷物市场)的情况那样,则很少有竞争活动的需要和余地,因为竞争活动可能会造成的状况,在一开始就已经满足了。在这种市场上,生产该商品的最好的方法,以及这种商品的特性和用途,一般都几乎是同等程度地为所有市场成员所掌握。任何重要变化的消息传播之迅速,对这个变化的适应之快,通常使我们简直忽视了在这些短暂的转变期里所发生的事情,并使我们不去比较存在于此前和此后的两种准均衡状态。但是,正是在这短暂的、被忽视的期间里,竞争的力量起了作用并表现出来;而且,如果我们想“解释”随之而来的均衡,我们必须研究的正是在这期间的事件。

只有在一个适应比变化相对缓慢的市场上,竞争过程才是在不断运转的。虽然适应慢的原因可能是竞争不够,如由于特殊的障碍阻止商品进入交易,或由于天然垄断特性的一些其他因素等等,但适应缓慢决不必定意味着竞争弱。当准替代品种类繁多,而且变化迅速时,如果要花好长时间才能找出可供选择物的相对长处,或如果对一整类的货物或服务的需求,只是不规则地间断出现,则即使竞争相当激烈,调节也必定是缓慢的。

形成这种状况的客观事实与人类对其反应的特征之间的混乱,很容易掩盖掉这样一个重要事实,即竞争所处的环境越复杂,或越“不完全”,竞争就越重要。事实上,竞争远非只有在“完全”时才是有益的。我倾向于主张,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使其不“可能开创一个理论意义上的完全市场的领域时,竞争更为必要。不完全竞争的不可避免,不能作为反对竞争的理由——就像任何其它问题难以育完善的解决,不能作为干脆反对任何解决尝试的理由一样,或者像健康难以完善不能作为反对健康的理由一样。

在那种由于我们的需求和知识在不断地变化,或者由于人们的技能和能力差异巨大,因而不可能有许多人提供相同的产品或服务的环境中,理想的状态不可能是要求大量的这种产品和服务都一样的状态。经济问题是一个如何充分利用我们现有的资源的问题,而不是假如情形与现实不同,我们该怎么办这样一个问题。“仿佛”有一个完全的市场存在而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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