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到补偿的资本价值时,容易使人误解。任何特殊设备的价值,以及必须要计入成本的它的服务的价值,都必定要根据对期望的收益的考虑来确定,即考虑能够获得同样收益的所有可选择方式以及所有它们可能投入的用处之后作出。所有的那些有关“设备废弃”的问题,都源于本书第七章中所讨论过的技术进步或者需求的变化,这儿又对它们进行了讨论。我们不可能使一个垄断者负责制定在竞争条件下起支配作用的价格,或负责制定与必要的成本相等的价格,因为我们不可能在无竞争的情况下了解竞争的或者必要的成本。这并不是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垄断行业的管理者将违背对他的命令而去争取垄断利润。但是,这却的确意味着,由于无法检验一种生产方式与另外的生产方式比较在经济上有无优势,因此就会使非经济的浪费代替了垄断利润。
这里还有一个进一步的问题,即在动态状况下,利润是否确实不能发挥必要的作用,而且,它们是否成不了能够使对任何变化加以适应的主要均衡力量。当然,在产业之间存在竞争的条件下,开办新企业是否合适的问题只能基于现存产业的利润而作出。至少,在我已讨论过的更加全面的竞争条件下,利润作为对变化的引导不能被丢弃。但是人们可以设想,在一种产品只由一个厂商生产的地方,该厂商将会使其产量适应需求而不变动产品的价格(除非成本变动)。但是,然后应该怎样决定在供给赶上需求之前谁该得到这些产品呢?甚至更重要的是,企业怎样判定将追加的生产要素带到生产场地的最初成本的发生是否合理呢?许多转移劳动力或其它要素的成本,具有资本的不可再现性的投资的性质,这些成本只有在市场利率水平上,总的来说能赚回其利息的的情况下,才能证明它们是合理的。这种与建立或扩大一个工厂有关的无形投资的利息,当然是这种计算中一个十分基本的因素。(“信誉”不仅是是否受购买者欢迎的问题,同样也是把各种要素聚集于合适的地方的问题。)但是,一旦这些投资已经作出,那就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将其视作成本,而是显得好象是利润,它表明初始投资被证明是合理的。
当然,决不是所有的困难都产生于一种关于在国家垄断的结构下生产组织的想法。对于有关各个行业的分界,某个为许多生产线提供所需设备的企业的状况,或者对管理者成败的检验等等问题,我们都还没有谈到。那么,一个“行业”是否应包括产出某个最终产品的所有过程?或者,它是否应包括生产同样中间产品的所有工厂而不论这种产品今后进入什么样的过程?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决策都将包含采用何种生产方式的决策。是否每个产业部门都应生产自己所需的工具,是否它不得不从其它大规模生产工具的部门购买,这些都将对于完全使用专门设备是否有利这个问题产生重大的影响。但是,这些及与之很类似的问题,与更为全面地重新承认竞争的建议有关,应得到更详细的讨论。然而,这里所说的似乎已经足够表明,如果想要在社会主义国家保持竞争以解决经济问题,走“中庸之道”不可能真正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只有当竞争不仅存在于各个产业部门“之间”,而且存在于各企业“内部”时,我们才能期望它有助于实现自己的目的。现在我们准备去做的,正是对这种更为完全的竞争体制进行考察。
九
乍看起来,似乎不太明显,为什么在产业内部或在产业之间存在竞争的社会主义体制,其运行无论是好是坏总是和资本主义不同。一个人所能预期到的会出现的所有困难,看来好象只与心理或道义上的特征有关。对此我们无法多说,因为它太不确定了。但是,毫无疑问,与这种体制有关的问题,和与“计划”体制有关的问题在性质上有点不一样,尽管在考查中发现差异不象初看时显得那样大。
在这种情形下,关键问题是:什么是独立经营单位?谁将成为管理者?什么资源将委托于他而又如何评价他的成功与失败?我们将会看到,这些问题决不仅仅是诸如当前任何大型组织都必须要解决的人事等较次要的管理方面的问题,而是谁的解决方法将会对产业结构产生几乎与真正的计划权威之决策具有同样大的影响的重大问题。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在这种“竞争”体制下,对中央经济权威的需要不会有很大的减少。而且,这种权威也显然必须具有与在计划体制下几乎一样大的权力。如果社会主义是一切物质生产资料的所有者,那么,必须就要有一些人要为此而行使这种权力,至少在有关这些资源使用的分配与控制方面如此。不能简单地把这种中央权威设想成一种把可用资金借给最高出价者的特大银行。中央权威应借钱给那些自己没有财产的人,因而,它将承担一切风险,而且不能象银行那样要求有确定数量的货币。它将只是拥有一切实际资源的所有权。它的决策也不能只限于对采取货币形式或土地形式的空闲资本进行再分配。它还必须要确定:是否应当根据过去使用者的估价把某个特定的工厂或那部分机器进一步委托给该企业家,还是应当把它转交给另一个许诺获更高收益的企业家。
在设想这种体制时,最宽厚的想法是假定各个企业间最初的资源分配将根据历史上已知的产业结构来进行,而挑选管理者的标准则是依据效益测定以及过去的经验。要是不采取现有的工业组织形式,这种体制就只能在范围十分广泛的中央计划的基础上加以改进或做合理的变动。这将使我们回到竞争体制企图取代的体制中去。但是,采纳现有组织的设想也只能暂时地解决困难,环境的每一个变化势必引起组织的变化。而在相当短的时间里,中央权威将不得不实施完全的再组织。
中央权威将按什么原则行动呢?
很显然,在这样的社会中,社会变动将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变动一样相当频繁,而且往往非常难以预料。中央权威的一切行动将必须以对未来事件的预期为基础,而不同的企业家的期望自然会有所不同。决定把一定数量的资源委托给谁,其根据必定是企业家个人对未来收益的保证;或者,更确切他说,这种决定将必须以具有一定可能性的预期收益的呈报为依据。当然,这里并没有对巨大风险的客观检测,但是,其时由谁去决定是否值得冒风险呢?在判定企业家方面,中央权威除了其过去的履历之外便没有别的根据。但是,他们怎样判定企业家过去所经历的风险是不是被证明是正当的呢?而且,该企业家的态度是否和风险降临于其私人财产时一样呢?
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我们将如何检验企业家成败与否。首先这就要看他是否成功地保持了委托给他管理的资源的原有价值。但是,即使最好的企业家也会偶有失误,有时甚至发生严重的损失。假如由于一项发明或需求变化使企业家的资本报废,是否应将责任归咎于他呢?如何判定他是否该被授予冒一定风险的权力呢?那种由于从来不冒必要风险因而从来无损失的人是不是极大地为了社会利益而行动的人呢?可以肯定,这将出现偏爱安全的而不是有危险的企业的倾向。
但是,那种风险性的甚至是纯粹投机性的企业,在这里其重要性丝毫不亚于在资本主义条件之下,职业性商品投机者承担风险职能的专业化,同今天一样将是劳动力分配的合理方式。但是,应当如何确定投机者资本的规模呢?他的报酬怎样固定?一个过去成功的企业家持续遭受亏损的时间会有多长?如果对亏损的惩罚是失去“企业家”的地位,那么,是否几乎会不可避免地使可能造成亏损机会成为一种强大的威摄力量,以致干失掉了获取最大利润的机会?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的损失也可能会意味着资本家地位的丧失,但克服这种由损失而引起的困难,通常是可能得到的收益的誘惑。而在社会主义里,这却不可能实现。甚至可以想象得到,人们普遍不愿承受任何商业风险,这可能会导致利率低得近乎于零。但是,这对社会来说难道是”有益处的”吗?如果这只是因为对所有投资途径绝对安全的充分满足的话,那么这种满足就是以牺牲一切用新的和未尝试的方法进行试验为代价。假如进步不可避免地同通常所谓“浪费”联系在一起,但如果从整体上看收益超过亏损,难道不值得做出这种“浪费”吗?
但是,回到资源分配和控制方面,仍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需解决,即如何判定在短期内某个正在运行的企业是否正在充分利用其资源。甚至它是否在盈利或亏损,也将取决于企业家根据企业设备对未来可获利润所作的估计,其结果只有将现有工厂的价值给予限定时才可能确定。假如另一个企业家承诺从这个工厂(或者甚至只是某个机器)取得较高的收益,那么应该怎么办呢?是否要仅根据这种承诺就把工厂或机器从现在使用者的手里转交给他呢?这也许是一个极端的情形,它只说明资源在企业之间不断转移,这种转移在资本主义下不停进行,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同样会是有益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本从效益较低的企业家手里转移到效益较高者,是前者亏损而后者获利所造成的结果。谁将有权力拿资源去冒风险,以及应当委托给他多少资源等等问题,要由已经成功地获得和持有资源的人来决定。社会主义国家是否也会按同样的原则来决定这个问题?管理者是否可以在他自己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和时间,自由地将利润进行再投资?现在他要做的事是,把进一步扩大现有企业的风险,与将这些资本投资到别处的收入或者用于消费来进行比较。在估算这种风险与收益的过程中,该企业家是否会将社会可从这些资本中得到的利益看得与自己的利害得失一样重呢?
有关给予个别企业家多少资本量的决策,及其所包含的有关单一控制下个别企业的规模问题,实际上都是资源最佳组合的有效决策问题。是不是位于一个地方的工厂应当扩大,而不去扩大建在别的什么地方的另一个工厂,这些事情将由中央权威来决定。所有这些都涉及由中央权威作出的计划,就许多的同样规模的计划而言,就好像它实际上正在管理企业。虽然企业家个人在规定的合同期内有权管理委托给他的工厂,但是所有新的投资仍需要集中的指导。于是这种对资源处置权的分割就会使企业家和中央权威都不是制定计划者,而且也不可能评价错误的责任。假设不使决策者承担其过失的责任而又可以创造出完全竞争的条件,这似乎纯粹是幻想。它至多不过是一种类似于垄断的竞争体制,在这种情况下,真正负责的人将不是犯错误的企业家而是批准其决策的官员,而且这会造成通常与官僚体制联系在一起的,一切有关自主自由及责任评定的困难问题。
十
这里不说有关虚假竞争的讨论已经定局,但至少可以声称,这种计划体制显示出它要进行成功的管理所面临的相当大的障碍,并产主了极大困难,这些困难在我们认为该计划体制甚至会造成与生产资料私人所有的竞争相似的结果之前,就必须要加以克服。人们必定认为,在这些建议的现有形态下,甚至考虑到其非常暂时的和试验性的特点,似乎他们要比中央计划经济体制的较老式社会主义的建议更少些不切实际的东西。的确(甚至比计划合适的情况下还要确实),所有已经出现的困难都“仅仅”是由于人们想法上的缺陷。但是,虽然这样说使在任何绝对意义上认为这些建议都“不可能”实现的说法变得不合逻辑,可是同样确凿的是,这些阻止人们去实现想往的目标的非常严重的障碍却依然存在,而且看来并没有能够战胜它们的方法。
我们如果不再深入地讨论这些建议所引起的具体的困难,而是想想有这么多认真研究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年轻社会主义者已经放弃了对中央计划经济体制的信仰,并将全部信念寄托于即使废除了私有财产仍可望保留竞争这一事实的真正含义,或许会更令人感兴趣。让我们暂且假定这个方法能够非常接近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竞争体制所达到的结果,那么,当人们建议用这种体制来代替过去被认为比任何竞争体制都更优越的中央计划体制,即或多或少在成功地模仿竞争时,是否充分认识到这已经放弃了多少常与社会主义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希望呢?假如我们重视自己以前的反对意见,哪些优越之处将会继续用来弥补看来必然由下列事实——没有私有财产的竞争将来必定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且因此将不得不依靠中央管理机构的任意决策来做出一些决定——引起的效益上的损失呢?
实际上,这个不得不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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