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文献丛刊033 靖海纪略 - 卷之四

作者:【暂缺】 【6,562】字 目 录

團練鄉兵初示

團練鄉兵條約

給鄉兵糧糗議

編造漁舟壯丁示

申報漁丁文冊

團練漁兵款目

會集協剿

查由漁兵功次

行賞有功

請賑申文

勸諭捐賑

設法賑濟

·團練鄉兵初示

同安縣為團練鄉兵以資守禦事,照得海寇猖狂,人心惶惑,皆緣盛平日久,爾民素不知兵,故一見三五持刃,即望風奔走,至身家離散,甚為可憂。但此等醜類,勢雖猖狂,不過以海為強,登山總無長技。爾等驚逃,則勒索勢無不至。守禦則必然遯去。爾民但能各自奮勇,拒賊何難!為此示諭通縣鄉村及沿海居民,即便照依保甲,每戶各備堅利器械一件,仍各就保內推擇智勇武藝一人,統率團練。殷富之家,量給鄉兵糧食,以示鼓舞。倘海賊登岸,即便協力擊殺。此皆爾民自衛身家至計。果能擊殺真賊及生擒賊夥,本縣定照依院道明文,申請給賞,有功首人,另詳請給冠帶,決不沒爾等功勞也。特示。

·團練鄉兵條約

泉州府同安縣為保固地方事,照得叛寇流突,沿海地方最宜戒嚴。本縣遵奉上司號令,團會鄉兵捍禦,業已一呼立應。據各鄉都會保團練殺賊頗有成效。但人心渙散,非有紀律約束,野戰未免參差。本縣今將訓練鄉兵條約開示,各鄉都任事人等,遵照施行,俱毋違錯不便。須至示者。

計開

一、選壯丁。合保選丁壯幾百名,每日若干名輪流更番守禦。每名每日給銀三分飯食。其哨隊長另行加給。倘遇賊登岸,一齊擒捉。其未登岸之時,先鳴鑼聞保,以便家甲接應。立大旗一面,寫某保選鋒。於百名中作四隊。每隊給一小旗、鑼一面、螺一個。

一、編家甲。將所選壯丁外,每十人為一甲,立一甲長,每保分作若干甲,統於保長副;遇鳴鑼之時,保長副催甲長,甲長催家甲,即齊集接應。

一、別旗幟。每保設大旗一面、每甲小旗一枝,旗依五方色號。大旗書某保團練鄉兵,另一小旗書第幾甲,臨時各依色號無雜。

一、精器械。每壯丁各要利器一長一短,諸甲中各要利器時樹門首,每壯丁給竹甲笠一個,十人給牌一面,千人給銃一個。

一、貯糧食。就保內上中下分派,一人收銀,一人給發。

一、謹瞭望。每家甲於選壯丁外,各保內日輪二人,到某處瞭望。倘有何事故,即時到鄉約所,擊鼓聞知,仍赴本保集眾。凡保中有公事,則到鄉約所,鳴金鼓三通,螺單吹。倘是警報,則鳴金,雙螺齊吹。

一、修柵隘。各保各巷,俱宜修整柵隘。其柵隘去處,則合眾修整。每日輪一人,到總隘盤驗往來,以杜奸細。其入隘之人,各要石二塊。

一、造金鼓。每保各設金一面、鼓一面、螺一個。倘有事故,金螺齊鳴。一保聞知,則眾保俱鳴。

一、定賞罰。遇賊登岸時,奮勇擒捉者,官賞外,另一級賞銀貳兩。有退縮不前者,依法行事。其保內遇有事故,到約所鳴鼓三通,每甲不到者,即時公眾定罰,仍解縣擬罪。

一、嚴約束。爾輩修隘設兵,總以身家為慮,所選壯丁及諸甲,除賊登岸、須奮勇擒捉,餘不得乘機生事。違者究罪。左選鋒長某人副某人第一隊隊長某人鄉兵某人(餘各隊倣此)巡視某人右選鋒長某人副某人第一隊隊長某人鄉兵某人某保保長某人(旗紅色)一甲甲長某人二甲甲長某人(餘倣此)選鋒民壯糧食,依本保內家資稍裕者,從公酌議上中下派助。上助一兩或八錢。中助五錢或四錢。下助三錢或二錢。設一簿,擇謹實之人,一人收貯,一人給散。每保助銀,俱系保長交入,當眾登薄,以便稽核。其給散之銀,亦即當眾登簿,以便查帳。如有未給,當再商畫。事平之日,將公簿結算。如有餘貯,看一兩用幾錢、一錢用幾分,扣算分還。其有仰體上司德意,念切梓里,破格助銀者,隨其自定。凡諸同事之人,宜相勉飭,以共成勝事。

·給鄉兵糧糗議

泉州府同安縣為固守便民事,照得海氛告警,防備宜周。本縣躬親督率團練鄉兵,正如父兄之於子弟,腹心之於手足,一體痛癢相關者也。思我百姓,均隸茲土。富者固有身家,貧者豈盡萍浮!若以貧丁而專取給於富家之糧糗,人眾則難給,日久則難支,欲圖安而增擾,於古昔寓兵於農之意,大謬不然。今折而衷之:凡遇本縣操演之日,聽各社殷丁量給貧丁口糧銀二分,萬一有警,執械禦賊,悉照前示,每人日給銀三分,亦須一社之內,通融協力。至於平日,或挑販,或開舖,或附近耕農,聽其各自營生,不得以團練束縛其手足,使有以藉口,而為殷丁之累,庶幾永成勝事,地方之福也。爾各社長殷戶,毋得警訝,以致規避取究。此示。

·編造漁舟壯丁示

泉州府同安縣為軍務事,奉軍門熊鈞諭:仰縣召募漁民壯丁,以備協勦,隨票著各該澳甲,同澳長副查造花名人數候用,去後,間有積包澳甲,不體上意,憚於催督,藉口漁民辦納課餉為辭。庸知報壯丁,所以防賊。爾各自衛,非是為兵。但有事,本縣出銀催募。無事,聽汝輩採捕。與課米無妨。合行示諭。為此示仰該澳澳長甲及漁民人等知悉。速照原票報漁民壯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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