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來底。盖不但秦漢而下。三代之法。固寓於中矣。且律文簡奧。非曲學俗儒所能領會。宋莒公曰。律應從而違。堪供而缺。此六經之亞文也。今日二臣有是之請。盖未達律文從違之義矣。曾謂律例禮義有不相同者哉。為人臣者。誰敢棄律令而不守哉。臣等仰惟 陛下以其言為亦當者、若曰重 宗廟之事、而不復顧其私云爾、然實則以私而妨公矣失輕重之分矣。臣等忝列禮官、二臣之言、棄禮為甚、不敢不按據古禮、為 陛下詳言之、夫禮曰、喪多而服五。是五等之服。皆喪服也。故斬衰唯而不對。齊衰對而不言。大功言而不議。小功緦麻議而不及樂。此哀之發於言語者也。大功之喪。不食醯醬。小功緦麻。不飲酒醴。是哀之發於飲食者也。大功貌若止。小功緦麻容貌可也。是哀之發於容體者也。大功七升八升九升。小功十一升十二升。緦麻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縷。無事其布。是哀之發於衣服者也。夫大功小功緦麻服漸輕矣。而皆不能無哀焉。况期年之喪乎。今鼎臣期喪也。韜大功之喪也。而乃欲忘哀以從事於 宗廟。是與古人制禮之意大相遠矣。傳曰。君子不奪人之喪。亦不可奪喪也。不奪人之喪者。謂不奪廢他人居喪之情也。不可奪喪者。謂巳居喪之情。不可為它事所奪廢也。要使各得盡其禮耳我 太祖欽定律令。凡緦麻以上喪。不令陪祀許廻避者。是以 天子之尊不肯奪廢人居喪之情也。而二臣乃自忘居喪之情。而自奪廢其禮。不亦異于君子乎。禮曰、如諸父昆弟姑姊妹之喪、則既宿、則與祭卒事、出公門釋服而後歸、盖既宿者謂祭前三日、將祭之時、既受宿戒、若遭喪、則亦須畢公家之事、而後釋服以歸、可也、今二臣之喪、則前於祭矣、乃欲棄喪以與祀事、則斯禮也。亦臣等未之前聞也。况禮曰。小功緦麻。執事不與禮。執事者謂擯相也。禮謂饋奠也。夫小功緦麻。但可執事。至于饋奠之禮。重則不敢與也。今二臣所服之喪。非小功緦麻。皆服之重者也。 太廟捧主。實兼饋奠。禮之重者也。以服之重者。而與夫禮之重者。是得謂之知禮乎。禮又有曰期之喪。卒哭而從政。從政者。謂庶人供力役之征也。夫庶人有期之喪。尚須卒哭而後供役。今為士大夫。乃冒期喪大功。而與於禮。是今之士大夫守禮不若古之庶人矣。臣等竊謂禮義中正之極、載在禮經、 朝廷法禁之嚴、具存國律、矧我 皇上崇古尚禮、度越百王、方稽經定制、以垂萬世綱常之則、而臣等職司典禮敢不據經守正、以嚴僣踰之防、若依阿承順、以苟從二臣之請、則紊亂 太祖成憲、滅弃先王彝訓、實自臣等始矣、况二臣之服制。歲月有期。 宗廟有事之榮。尚可與於它日。而禮失不可復追。法亂難以定守。所據鼎臣韜服制未滿。相應准其廻避。伏乞別遣大臣二員。代其捧主。則倫理厚而禮教明憲典遵而法守定矣。
○奉旨擬定七廟名額疏
竊惟古者天子宗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其有功德者、則立百世不遷之廟、不在三昭三穆之數是故太廟合享、則太祖東向、羣昭列於北牖而南、義取向明、故稱昭、羣穆列於南牖而北、義取深遠、故稱穆、是昭穆之名。但有取於南北以敘世。無取于尊崇以觀德。况古人廟制。以東向為尊。與今宮室之制不同所見殊為通達茲欲定建名額恐不當遂以昭穆為廟名也按祭法有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曰顯考廟。曰祖考廟。然名稱雖實。而尊表無文。矧第可施於嗣王。而不可施于臣下。故祭法則有。而王制則無。似亦未見其為不易之定名也。臣謹竊取周制以義起之。惟 聖明裁焉。夫周制曰。太廟者。太祖廟也。文世室。文王廟也。武世室。武王廟也。太者。太始之義。所以尊創業之祖也。文武之稱。則其謚也。古者葬則有謚。謚以尊名。亦以誄行。子之於親。臣之于君。得通稱也。此周人以謚名廟之義。見於經可考者也。自漢氏而下。更數千餘年。襲為同堂異室之制。而先王宗廟之制。竟不可復。故昭穆之稱無聞。歷代既無專廟。故其所稱廟號。亦虛名耳。我 皇上今日復古廟制。既正 太祖高皇帝南向之位。則 太廟之名。實符周典。又以 太宗文皇帝功德隆盛。特為之建百世不遷之廟。茲欲立廟定名。臣請以 太宗廟。宜曰 文祖世室。在左三昭之上。 仁宗皇帝為昭第一廟。宜曰仁廟。 宣宗皇帝為穆第一廟。宜曰宣廟。 英宗皇帝為昭第二廟。宜曰英廟。 憲宗皇帝為穆第二廟。宜曰憲廟。孝宗皇帝為昭第三廟。宜曰孝廟。 武宗皇帝為穆第三廟。宜曰武廟。庶幾功德昭顯。而稱號章明。足以為萬世不刊之定制矣。
得旨依擬行
○奉旨議孟夏薦麥及賜百官麥餅疏
該本部尚書夏言欽奉 宸翰、賜諭內殿禮儀、四月八日、俗事宜革去、但有賜百官不落夾之例、此當議改日行、欽此、復於三月二十日、節奉 聖諭禮記月令篇、謂是月麥先熟、以薦寢廟、今可取此義、歲以孟夏之五日、薦內殿、賜百官、仍具米食造如舊、名曰麥餅、卿可與二輔擬來、欽此、臣言謹欽遵會同內閣大學士張孚敬李時、議得四月八日、例賜百官不落夾者、相沿釋氏之說、於禮無據、誠如 聖諭。所宜革去及禮經考之月令篇。是月麥先熟。以薦寢廟。葢麥為五穀之先。詩曰。貽我來牟。帝命率育。此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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