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商法

韩国商法
作 者: 吴日焕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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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缺《韩国商法》作者简介

内容简介

片断:行交易时,若该交易属于为自己作出的交易时,业主可以将其视为是为业主进行的交易;若该交易属于为第三人进行的交易时,业主可以请求使用人返还其利益。3.前款之规定不影响业主对使用人的解约或者损害赔偿的请求。4.第2款规定的权利,自业主知道有其交易之日起经两周,或者自进行其交易之日起经1年,则即行消灭。第四章商号第18条(商号选定的自由)商人可以以其姓名或者其他名称决定其商号。第19条(公司商号)按照公司的类型,在公司的商号中必须附加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第20条(禁止不当使用公司商号)非公司不得在其商号中使用表示公司的字样。受让公司营业时,亦同。第21条(商号的单一性)1.在同一营业上必须使用单一商号。2.分公司的商号中必须标明与总公司的从属关系。第22条(商号登记的效力)在同一特别市、广域市、市、郡内,其他人不得在同种营业中登记他人已登记的商号。第22条之2(商号的预先登记)1.欲设立股份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可以在管辖总公司所在地的登记所申请商号的预先登记。2.公司欲变更其商号或者/及目的,可以向管辖总公司所在地的登记所申请商号的预先登记。3.公司欲迁移总公司时,可以向拟迁至的地点的管辖登记所申请商号的预先登记。4.适用第22条时,将商号的预先登记视为商号的登记。5.关于商号的预先登记,从预先登记时至正式登记的期间,提存金的提存及回收、预先登记的注销及其他必要的程序,适用大法院规则。第23条(禁止使用足以使他人误认主体的商号)1.任何人不得以不正当的目的,使用足以使他人误认为是他人营业的商号。2.有违反前款之规定使用商号者时,足以使自己受害之虞者或者商号登记者,可以请求废止其使用。3.第2款之规定,不影响损害赔偿之请求。4.在同一特别市、广域市、市、郡内,在同种营业上使用他人已登记的商号者,可以被推定为是以不正当的目的而使用者。第24条(借出名义者的责任)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者商号进行营业的人,对足以误认自己为业主而进行交易的第三者,应与该他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25条(商号的转让)1.商号,只有在废止营业时,或者和营业一并进行时,方可转让。2.商号的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本书前言译者序韩国是中国的近邻,自本世纪60年代开始致力于经济开发,经济迅速发展起来,70年代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80年代跨人新型工业国家行列,90年代成为0ECD成员国。尽管1997年年底陷...

图书目录

商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商人

第三章 商业使用人

第四章 商号

第五章 商业账簿

第六章 商业登记

第七章 营业的转让

第二编 商行为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买卖

第三章 抵销

第四章 匿名合伙

第五章 代理商

第六章 居间

第七章 行纪

第八章 运输代办业

第九章 运输业

第十章 公共接待业

第十一章 仓储业

第三编 公司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无限公司

第三章 两合公司

第四章 股份公司

第五章 有限公司

第六章 外国公司

第七章 罚则

第四编 保险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损害保险

第三章 人身保险

第五编 海商

第一章 船舶

第二章 船舶所有人

第三章 船长

第四章 运输

第五章 共同海损

第六章 船舶碰撞

第七章 海难救助

第八章 船舶债权

附则

票据法

第一编 汇票

第一章 汇票的签发及款式

第二章 背书

第三章 承兑

第四章 保证

第五章 期满

第六章 付款

第七章 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时之追索权

第八章 参加

第九章 复本及誉本

第十章 变造

第十一章 时效

第十二章 通则

第二编 本票

附则

支票法

第一章 支票的签发及款式

第二章 转让

第三章 保证

第四章 提示及付款

第五章 划线支票

第六章 拒绝付款时之追索权

第七章 复本

第八章 变造

第九章 时效

第十章 付款保证

第十一章 通则

附则

商法旅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