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的文体中,如《史记》、《汉书》中的部分传记,却是具有重要地位的文学作品。因此,刘勰一方面采取当时的一般说法,按有韵文和无韵文来区别“文”、“笔”;一方面并不重“文”而弃“笔”,却是“论文叙笔”,对两大类全面加以总结。这也说明,刘勰对当时已有各种文体全面加以探讨,并不是毫无道理的。他明明采用“文”、“笔”之分来“论文叙笔”,自然是认识到这种区分有一定好处,也自然是接受了“文”、“笔”两大类的性质有所不同的新认识;这就说明,他仍然要“文笔”两类全面论析,并非对文学和非文学毫无认识,而是为了全面总结古代各种文体,并从中提炼出有益于文学创作的理论,而为他的“割情析采”部分打好基础。
“论文叙笔”的具体内容,《序志》篇讲到四个方面:一是“原始以表末”,就是叙述各种体裁的起源和演变;二是“释名以章义”,就是解释各种体裁的名称,并说明其意义;三是“选文以定篇”,就是从各种文体中选出各个时期具有代表性的作品加以评论;四是“敷理以举统”,就是总结各种体裁的写作法则及其特点。下面就以《明诗》篇为主,联系其他部分篇章,来具体说明刘勰是怎样通过这四个方面来总结前人的创作经验的。
(一)“原始以表末”
《吕氏春秋·古乐》篇有这样的记载:“昔葛天氏之乐,三人操牛尾,投足以歌八阕:一曰《载民》,二曰《玄鸟》,三曰《遂草木》,四曰《奋五谷》,五曰《敬天常》,六曰《达帝功》,七曰《依帝德》,八曰《总禽兽之极》。”《吕氏春秋》成书于战国未年,这种记载很难说完全可靠,但从其所记初民操牛尾载歌载舞的情况,以及八首歌词大都与原始的生产斗争有关来看,虽然不是葛天氏时的产品,至少是反映了人类进入农业生产初期的歌舞情况。刘勰对最早的诗歌,就追溯到“葛天氏乐辞”。文学起源于劳动。《吕氏春秋》所载“葛天氏之乐”,也反映了原始歌舞和生产劳动的密切关系。但这是刘勰并未认识到的。《明诗》篇只简单讲到:“昔葛天(氏)乐辞(云),《玄鸟》在曲。”而对于诗歌的起源,仍本于他的“自然之道”的观点说:“人禀七情,应物斯感;感物吟志,莫非自然。”有思想感情的人,感于物而咏其情志;用这种观点说明一般诗歌的产生是可以的,但用来说明诗的起源,就没有力量了。
对于文学的起源及上古传说时期的诗歌创作情况,这是刘勰所无力作出正确解释的。不仅对“葛天氏之乐”,对其后的黄帝、唐、虞、夏、商、周的诗歌创作,他都只能根据一些不可靠的记载,作极其简略的叙述。汉以后的诗歌创作情况,《明诗》中开始作了较为具体的论述,重点是探讨五言诗的产生及其发展的概况。刘勰从《沧浪歌》、《邪径谣》等古代歌谣,讲到比较成熟的五言诗《古诗十九首》,再论述其后各个时期五言诗创作的变化情况:由建安时期“五言腾踊”,“慷慨以任气”的创作风气,一变而为正始时期的“诗杂仙心”,再变而为西晋时期的“稍入轻绮”,三变而为东晋诗坛的“溺乎玄风”,四变而为宋初的“庄老告退,而山水方滋”,出现了“俪采百字之偶,争价一句之奇”的诗风。这些情况,基本上概括了这几百年诗歌发展的概貌。
对其他文体,刘勰都按不同情况,分别论述了各种文体的源流演变。如《辨骚》篇论骚体,从屈原的《离骚》开始,一直讲到宋玉、贾谊、枚乘、司马相如、王褒、扬雄等人的创作情况。《诠赋》篇论赋体,则追溯其源于“六义”中的“赋”。“赋、比、兴”的“赋”,主要是诗的一种表现方法,和作为文体之一的“赋”还不是一回事;但以铺陈直叙为主的赋体,在表现方法上和赋、比、兴的“赋”是有一定联系的。班固认为:“赋者,古诗之流也。”81刘勰认为辞赋源于“六义”之一的“赋”,也指赋是诗的发展变化,所以又说:“赋也者,受命于诗人,拓字于《楚辞》也。”到荀子的《赋篇》、宋玉的《风赋》、《钓赋》等,才正式有了“赋”的名称,成为一种独立的文体。接着又论述了汉以后大赋和小赋的演变情况,一直讲到晋代郭璞、袁宏等人的作品。
刘勰对各种文体的源始,除大都是根据一些不可靠的史料外,还认为总出于儒家的五经:“论、说、辞、序,则《易》统其首;诏、策、章、奏,则《书》发其源;赋、颂、歌、赞,则《诗》立其本;铭、诛、箴、祝,则《礼》总其端;纪、传、铭、檄,则《春秋》为根。”(《宗经》)这种说法,自然很勉强,但也不是毫无道理。我国古代尚存最早几部文献,都被儒家奉之为经,并为汉以后的学者所普遍重视。各种文体的产生虽各有其具体的情况,但或多或少受到五经的一些影响也是事实。对于各种文体的起源和演变,刘勰缺乏审核史料的能力,不可信的论述确是不少,但由于他总是掌握了当时所能见到的丰富资料,勾画了各种文体发展演变的大概轮廓,这对我们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古代文体,也提供了一些线索,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二)“释名以章义”
《明诗》篇对“诗”的解释,首先引《尚书·尧典》中“诗言志”的说法,又引《毛诗序》“在心为志,发言为诗”的话加以印证,然后给“诗”下了这样的定义:“诗者持也,持人情性。”这说明刘勰是“情”、“志”并重的。“情”和“志”有一定联系,但在先秦时期是有明显的区别的。“诗言志”的“志”,主要指表达人的正当的志向或抱负。“情”则指较为广泛的思想感情。所以,“诗言志”的实际运用,在先秦时期是比较广泛的,不限于作诗,还常指“说诗”。从创作上来看,“志”比“情”的含义就狭窄得多。从汉代开始,就逐渐由“情”、“志”并称,到单讲“诗言情”。《毛诗序》就是这一过渡的标志。它既说“诗者,志之所之也”,又讲到“情动于中而形于言”、“吟咏情性,以风其上”等。到刘歆,就开始单讲“诗以言情”了82。魏晋以后,如陆机《文赋》强调“诗缘情而绮靡”等,讲“言情”的就更多了。这就正如和刘勰同时的裴子野所说,当时的诗歌创作:“罔不摈落六艺,吟咏情性。”83这说明一个重要问题:强调吟咏情性,是和儒学在魏晋以后走向衰微有关的,是和魏晋以后的诗人们抛开六艺而大胆“言情”有联系的。这就是刘勰“情”,“志”并重的背景。
除《明诗》篇所讲,诗歌创作是“人禀七情,应物斯感,感物吟志”外,《情采》篇既强调“为情而造文”又主张“述志为本”,《附会》篇更主张“必以情志为神明”,都说明刘勰是“情”、“志”并重的。不过,刘勰所说的“情”和“志”并不是两回事,他这种说法,可以用孔颖达疏《左传》的后来解释:“在己为情,情动为志,情志一也,所从言之异耳。”84这就是说:当作者“睹物兴情”而要表达其“情”时,必须对“情”有一定的要求,而不能“任情失正”;要“情欲信”、“情深而不诡”,或“义必明雅”等等。刘勰在《明诗》篇说他训“诗”为“持”,正合孔子“思无邪”的意思。这就说明:“情”和“志”通过“持”这个要求商得到统一;能“持人情性”这“情”,就合于诗的要求,就和“诗言志”的“志”一致。刘勰对“诗”的以上解释,反映了他对诗歌创作的要求,就是能“顺美匡恶”,对封建政教起到积极有益的作用。这样,他兼取“诗言志”和“吟咏情性”二说,既吸收了汉魏以来对诗歌认识的新发展,容许诗歌创作的内容有广阔的天地,又有避免魏晋以后诗歌创作中虚情假意、诡滥失正的倾向的意图。《情采》篇说,要“志思蓄愤,而吟咏情性,以讽其上”的创作,才是“为情而造文”,才符合“述志为本”的基本要求。这种“情”和“志”,就完全是一致的了。由此可见,刘勰对“诗”所作“情志”并重的解释,虽有一定的保守因素,在当时还是有它一定的历史意义的。
对其他文体,刘勰也是这样根据传统观点和他自己的理解,分别作了不同的解释。如:
乐府者,声依永,律和声也。(《乐府》)赋者,铺也,铺采搞文,体物写志也。(《诠赋》)
颂者,容也,所以美盛德而述形容也。(《颂赞》)史者,使也,执笔左右,使之记也。(《史传》)
这些例子说明,“释名以章义”,主要是用训诂的方法,解释各种文体名称的意义。其中不少解释是比较牵强的,有的不免陈腐(如对“颂”的解释)。作为文体的定义来看,就还很不周密和准确。不过,他不仅能用很简单的文字来概括各种文体的主要特征,而且还不乏新见解。在刘勰之前,还没有人对各种文体名称做过全面的解释工作,刘勰能提出一些初步的解释,还是有其可取之处的。后世论文体者,如明代吴纳的《文章辨体序说》、徐师曾的《文体明辨序说》,直到晚清林纾的《春觉斋论文》,对文体名称的解释,很多都是根据或引用刘勰的解释。
(三)“选文以定篇”
这部分是和“原始以表末”结合起来讲的。两部分所用材料基本相同,但“原始以表末”侧重在探讨文体的发展演变;“选文以定篇”则主要是对各个时期的代表作品进行评论。《明诗》中论及作家作品甚多:汉代有韦孟、枚乘、李陵、班婕妤、傅毅、张衡等人,建安及三国时期有王粲、徐幹、应玚、刘桢、曹丕、曹植、何晏、嵇康、阮籍、应璩等人,晋代有张协、潘岳、左思、陆机、袁宏、孙绰、郭璞等人,最后讲到宋代山水诗的创作情况。这里存在的问题是:有些人的作品靠不住,如传为枚乘、李陵、班婕妤等人的五言诗,是后人伪托的;有些应该论及的重要作家,如曹操、蔡琰、陶渊明等漏掉了;有的评价不当,如说汉代古诗(指《古诗十九首》)是“五言之冠冕”;用“怜风月,狎池苑,述恩荣,叙酣宴”等来称道建安诗歌也不够确切。但本篇仅用八百多字的短小篇幅,把先秦以来千多年的诗歌创作情况,画出一个鸟瞰式的轮廓,大力肯定了建安风力,而批判了何晏等人的“浮浅”、西晋诗人的“轻绮”和东晋“崇盛亡机之谈”的玄言诗,这些都是对的。
此外,如《诠赋》论辞赋的发展情况,除概论大赋和小赋的不同特点外,还列举两汉十家的代表作品作了具体评论。如评司马相如的《上林赋》是“繁类以成艳”;贾谊的《鵩鸟赋》是“致辨于情理”;王褒的《洞箫赋》“穷变于声貌”;班固的《两都赋》“明绚以雅赡”等。最后又讲到魏晋各主要作家如王粲、徐幹、陆机等人在赋的创作上取得的不同成就。
《明诗》和《诠赋》两篇,是刘勰“选文以定篇”的两种基本方式:《明诗》以论作家为主,《诠赋》以评作品为主;更多的是作家与作品相结合,通过一定的评论,从而反映出各种文体的创作在历代所取得的成就。这部分既可以当做分体的文学史来看,也是刘勰作家作品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论及不少作品早已失传,有的作家仅仅因为刘勰在这部分有所论述,我们今天对他才能略有所知。因此,这部分还具有保存史料的一定作用。
必须看到的是,刘勰对各体作家作品的评论,不当之处是很多的。如认为《楚辞》中有关神话的描写,是“诡异之辞”、“谲怪之谈”等(《辨骚》),说崔瑗的《七厉(苏)》“归以儒道,虽文非拔群,而意实卓尔”(《杂文》),都表现了刘勰的儒家偏见。又如对乐府的论述,忽略汉魏民间乐府在这种文体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这就使刘勰对文体的演变,也难作正确的论述。
(四)“敷理以举统”这是刘勰“论文叙笔”的重要组成部分。刘勰对这个方面,是企图从历代各种体裁的创作情况中,总结出各种文体写作上的特点,探讨前人的写作经验。因此,这部分不仅是为刘勰的全部理论打基础,它本身也表达了刘勰对文学创作的许多理论见解。《明诗》篇说:
故铺观列代,而情变之数可监;撮举同异,而纲领之要可明矣。若夫四言正体,则雅润为本;五言流调,则清丽居宗。华实异用,惟才所安。故平子得其雅,叔夜含其润,茂先拟其清,景阳振其丽。兼善则子建、仲宣,偏美则太冲、公幹。然诗有恒裁,思无定位;随性适分,鲜能通圆。
刘勰对四言诗所总结的基本特点就是“雅润”二字,五言诗的基本特点就是“清丽”二字。这也反映了刘勰对诗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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