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明代史 - 从1371年到1380年:帝国的巩固和稳定

作者:【暂缺】 【10,283】字 目 录

深入草原了。

但在这同时,在甘肃的傅友德和冯胜却战胜了蒙古人。兰州和西凉(今甘肃武威附近)都被傅友德和冯胜清除了亲元的军队,然后他们两人于7月进兵甘肃西北的永昌和戈壁边沿上的亦集乃(即居延)。

冯胜的军队是三支主力军中唯一深入蒙古人的老家并在那里取得了军事胜利的部队。他俘获了10余名蒙古军官和1万多头牲口(马匹、驼骆和羊群),而且他的部队没有严重的伤亡。

冯胜、徐达和李文忠于1372年末奉召回南京,另外,皇帝在1373年初决定把当时在位的元君的儿子买的里八剌送回哈尔和林他父亲处。1373年1月23日发出了有关这一内容的一封信。1373年春,徐达、李文忠和冯胜再受命统领北京的卫戍军。可是从此以后,这些卫戍军不再发挥主动进攻的作用了,他们的职责主要是备边,以防止元军重新夺取中国的皇位。徐达在秋天返回北方,9月间赴大同,把边塞地区的居民强行安置到北京附近来。11月,扩廓帖木儿攻大同,徐达这时已经南移到太原。11月29日,徐达在怀柔(北京东北40英里处)打了一次漂亮的进攻战,他在风雪之中打败了扩廓帖木儿。

直到1374年买的里八剌才被送回蒙古。在这一年的早些时候,蓝玉就在兴和等地和蒙古人打了一系列胜仗,同时,李文忠也在大宁和高州(今承德地区)取得胜利,俘虏了一些元军军官和妃子以及驼马等等。最后,洪武帝于10月20日遣买的里八剌返回草原,由从前元朝的两名宦者护送。他给他父亲带回了一封信,皇帝在信中要求他父亲承认明王朝。这封信未被重视,蒙古的政策迄无改变:明政权在草原继续受到先后继任的蒙古领袖的考验。

当扩廓帖木儿于1375年9月死于蒙古的哈尔和林西北的哈剌那海以后,西部元军的势力削弱了。但是正当西部蒙古人的权力式微之际,前元朝的官员纳哈出(死于1388年)领导的东蒙古人在东北继续增加力量。[8] 纳哈出的根据地在松花江流域:他在14世纪70年代向南扩张到辽东,他在那里直到1387年前一直是挑起事端的根源。同时,在陕西北部地区另一位西部蒙古新兴领袖伯颜帖木儿再次形成了蒙古人的威胁;这种威胁自扩廓帖木儿死后本来已趋于缓和。1376年2月,原在延安修建了前哨阵地的汤和奉旨对付伯颜帖木儿。汤和在3月份接受了这名蒙古领袖的投降;但是伯颜帖木儿没有就俘,他在7月份又再度叛变。留在延安守边的明军将军傅友德设法伏击了伯颜帖木儿,通过他的两名部下使他并非心甘情愿地投降了。

虽然不再有统一协调的蒙古政权威胁新的明王朝,但蒙古人还能在许多地方袭扰边境。因此,明军采取了守势;在14世纪70年代余下的几年中明军再也没有发动深入草原的重大军事远征了。相反地,西藏和云南出现的军事问题吸引了南京政府的注意。

1373年5月,邓俞和皇帝一个养子沐英[9] (1345—1392年)受命对西藏进行惩罚性的讨伐,目的在严惩拒不承认明朝统治的一位西藏酋长。讨伐军深入今青海湖地区,甚至西进远到昆仑山。邓俞舍命地追赶这个酋长和他的徒众,斩杀了数以千计的人,俘获了十余万头牲口。皇帝然后命邓俞从这个绝塞地区班师,并召他返回南京。可是,邓俞于12月在返回的途中死去,死时年仅40。沐英在这次战斗中表现出色,被封为侯爵,赐禄2500担。他不久又将在明朝建立云南的政权中起重要的作用。

在14世纪70年代,皇帝每年在不同场合和不同郊坛经常祭告天地。但是在朝廷,对礼仪的关注就让位于重建文官制度的活动了。这位明朝的开国皇帝在他整个在位年间大兴制度,也修改制度。他企图规定政府各不同职位之间的关系;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命令编修条令,使政府官员、皇室宗族和将军们各知怎样行其所事。他计划使王朝避免因不听话的妇女干政而引起的国内问题,作为这计划的一部分,他在1372年7月设立了一套机构来管理宫廷的女人。[10] 皇帝定下了许多清规戒律,制订了禁止奢侈浪费方面的法令,以限制皇后和其他妃嫔所能起的作用。这个月的晚些时候,他还颁布了《六部职掌》,后来它并入了《诸司职掌》,从而给官员每年的考绩立下了严格的标准。[11]

洪武帝认为皇太子必须习知一些实际的政事,所以他在1373年1月命令所有官员在上疏言事时都要把意见送到太子之处。1373年10月,皇帝采取了更进一步的步骤。他要求官员们上奏折给太子,以请示最后的决定。他指出,太子长于深宫之中,只有这样办,他死后才会善于治理国家。可是,这个方针为时不长,因为皇帝不久就不喜欢他的太子所作的决定了,因此撤消了这个办法。[12]

皇帝一方面抓紧训练太子的问题,一方面他又试图给政府选贤任能。但是,他对科举考试的结果感到不快。三年一试的科考没有产生足够数量的贤才;他认为这只能产生一些书呆子,不能从政。因此,他在1373年3月废除了科举制,又下令回头改用荐举制。在往后的10年没有举行科考了。[13] 但是,由于国子监在14世纪70年代拥有数千学子,人才济济,为许多行政职务提供了能员。

皇帝也很注意培养诸血族亲王的问题。他设计了这样一种制度:即让诸藩王统率自己的军事部队的古代模式和汉代以来所用的皇权官僚行政体制结合在一起。由于诸藩王在新秩序下拥有这么重要的地位,他不惮其烦地给每个王子配备儒士作师傅,教授他们以忠诚孝顺之道和屏藩皇室之理。但是他不久就知道,这些王子都骄狂无礼,不服管束。朱文正——皇帝之侄——之子朱守谦在1370年被提升为王。但朱守谦和他的父亲一样傲慢自大和不守法纪,因此在1373年被皇帝贬为庶民。虽然他后来恢复了王爵,但日后有两次被拘禁在家,在押于凤阳。[14]

鉴于王子们的品行不端已如此显露,皇帝在1373年命令宋濂和他的礼部尚节陶凯独立地编纂一部关于从前时代亲王的历史教训的教材。宋濂花了22天时间搞这本书,并邀集了五、六个王府师傅参与其事。于是,陶凯的文本和宋濂等人的文本拼合在一起,构成了《宗藩昭鉴录》;这本书被颁发给诸王子。正像宋濂所解释的那样:“天子如首,诸王如手足,故可称为同气一体。”[15]

另一件名为《祖训录》的更重要的文件于1373年颁发,这是皇帝努力了六年的成果。[16] 它概括了诸藩主的权力和责任。皇帝不断地修改和润饰《祖训录》,它的条文因而时时有所更改。它现存的最早文本是一篇手稿,日期显然是1381年,因此我们不能肯定1373年的条款究竟如何。不管怎样,1373年的条令对诸王府的行政无甚影响;诸王府这时还没有单独设立,王子们尚未离开京师。可是,从《昭鉴祖训录》1381年初的文本看,皇子们都被授予了他们各自封国的实权。他们拥有相当大的兵权,并且有权审理和判处自己封国内居住在市镇和农村中的平民百姓所犯有的普通刑事和大不敬的案件。可是,像钱财和粮食纠纷这种基本上是民事的案件则由王朝的正式司法机关审理。

藩王们也有权为自己的司署征聘文、武官员,而且他们对这些下属的行为也能行使完全的司法权。王子们可以按照训示使用粗暴的刑罚,迫使人民执行他们的命令。在宫内,王子们在朝见皇上时可以就座;他们还可以参加宫廷的盛大宴会。他们也获准不时地互相拜会。从传统的皇家制度来看,大多数这些特权是危险的和过分的。它们当然不能垂法千年或者千年以上。所以在它们充分实施以前,后来的《祖训录》的文本就砍掉了其中重要的内容。[17]

不仅皇子的教育问题是皇帝这时面临的事情,因为那些新的功臣中间也有不法的和骄慢的人。1373年,皇帝命令工部起草章程对付这些勋贵的渎职行为。这些条令是以铁券形式公布的:凡涉及这些功臣、他们的家属以及他们庄田的管事有危及管辖下人民的生活或损害王朝财政和徭役事项的行为,有特别惩罚条件来处理。例如,如果这些勋贵的庄园管事仗势欺压当地百姓,那么,他们就要被刺面,割去鼻子,财产要充公,他们的妻儿则要充军到南宁(今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南宁)去受监禁劳役的处分。

按照这些条令,任何勋贵之家凡以不义手法或不履行契约而从平民取得土地、房产和牲畜,再犯者(无初犯的惩罚)应罚该功臣俸禄之半。若三犯,应停发其全部俸禄,而在犯第四次时则应将他削爵为民。任何勋贵之家如果强占山林、池塘、茶园、芦苇沙洲、金、银、铜矿或铁工场,不论它们是属于皇帝的或私人的,犯案两次的均可宽宥。犯第三次可判死缓。犯第四次的,那就要真正判死刑了。[18]

这种法令事实上是准许功臣们可以犯数量有限的凶残罪行而不受任何处罚。但是,它们也确实限制了“功臣”们的不守法纪的行为。这些功臣们都为皇帝的建立王朝立过功,但皇帝这时几乎不能承担宽恕他们的责任了。在洪武之治的末年,许多这样的功臣被粗暴地清除,只是在1373年这类清洗还不普遍而已。

洪武帝颁布的第一批官方文告之一是在1368年发布的《大明律令》。这部法典包含285条律和145条令,按政府的六部予以排列。[19] 但是,皇帝不久就对律的条文感到不满意,花了几年时间逐条加以修改。[20] 他又命令编纂一部《律令直解》,于1368年刊行。[21] 到了1373年皇帝已经完成了修改此律令的工作,它的修订版颁布于1374年。这次的排列法大大不同于第一版,因为它仿效《唐律疏义》分为12篇。1374年的律令包含606条,其中288条直接移自初版;128条称为“续款”,可能是对初期条款的补充;36条称为令,原先已合并在律中;余31条是新增加部分。1376年又做了一次修订,把全部条文压缩为446条。1383年和1389年又修改两次,最后一版共460条,于1397年颁行。[22]

洪武帝的文化成就给人印象最深刻之一是他自己注疏了《道德经》,他花了10天的功夫写成,其时在1375年1月5日至15日。[23] 正像他在此书的序中所说,他曾经在以前读过《道德经》,但他很难掌握它的全部意义。他竭力搜求注疏和关于此书的专门名家,但这些都未能使他感到满意。最后,他花了一段时间深入细致地研习了它的文字,形成了他自己的关于该书意义的结论。他指出,他很关心重刑的效验。它能不能防止人民犯罪呢?他亲眼目睹许许多多证据表明,它不能防止人们犯罪,因为严刑重罚没有使他得到他所希望取得的任何无可置疑的权威。《道德经》说:“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24] 这句话深深打动了皇帝,因为它触及了他的统治方法的根子。在他统治的开始年代,他处死过许多的人。因此他说道:“当是时,天下初定,民顽吏弊。虽朝有十人弃市,暮有百人而仍为之。”[25]

也许皇帝已真正感到胆战心寒,因为大批地处以极刑之举并没有阻止他所认为的胡作非为。1376年他处死了数以百计的人,因为这些人为了简化申报手续而犯下预先在财政文件上盖印的罪行。这个案件被称为“空印案”。地方官员一直用的是一种方便的老办法,使用盖有钤印的空白的申报表册来上报运送给南京的岁入;在南京则在扣除了运送途中的折耗之后登录实际总数。这样就会消除财政申报中不符合实际的差额,因为地方官员不能预先知道运送的损失究竟会有多大。但是,皇帝对这种办法极为敌视。它的部分原因是,他非常不喜欢蒙古元朝时代已经出现的官僚们的舞弊行为。他严厉地对付带有这种意味的行为。使用空印会给贪污大开方便之门。他不仅严厉禁止使用空印,他甚至把所有在空印表册上有了姓名的官员一律处死。有些材料说,在空印案中有数以百计的官员被处死。[26]

皇帝本人对于粗暴地对待空印案中的官员一事请求批评。由于日月星辰发生异样的凶兆,按照传统办法,他在1376年10月22日下诏求官员们直言切谏。叶伯巨的上书是最详细和最具毁灭性的。[27] 叶伯巨当时在山西平遥(太原西南)供职。当皇帝读了叶伯巨的批评以后,他盛怒之下下令用枷锁把叶伯区解到南京。叶伯巨不久便饿死在狱中。他的批评讨论了明朝统治的三个大问题:分封血亲诸王及其掌管兵权的问题;皇帝信赖严刑重罚的问题;以及皇帝建立统治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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