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志稿司法志 - 第一卷 刑案(上)

作者: 缪荃孙26,229】字 目 录

,乞令提刑司一面差官别勘,却申省部照会。”从之。 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两浙东路提点刑狱公事郑兴裔言:“狱者所以合异同之词,差官置勘,正欲得其实情。今之勘官,往往视为常事,出人其罪,上下其手;及至翻异,则又别勘;或后勘驳正,所犯不至前勘之重;或前勘已得实情,而后勘却与出脱。虽在法有故出故人、失出失入之罪,徒为文具。欲望明诏有司,俾之遵守。”诏刑部检坐见行条法,申严行下。 配隶 雍熙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诏应诸道擒获劫贼狱成遇赦者,隶本城军,仍廪给之。先是江南转运使许骧上言:“劫盗遇赦得原还本乡,维告捕者,多行杀害,请以隶军。”故也。 淳化三年四月十四日诏:“江南、两浙、荆湖等处吏民,先犯罪配岺南诸禁锢者,并还本郡,仍禁锢之。” 四年正月二日诏:“西川、江南、两浙、荆湖、广南、泉福等路,伪命军校及官吏配隶诸州禁锢者,所在以闻,并给牒,许归故郡。” 大中祥符三年五月,知昇州张詠言:“常州水陆要冲,多有凶恶之辈,放火为盗,准诏剌配潭贺州充军讫。检会旧条,累犯恶迹者,禁身奏裁。请应自来凶恶之人,犯杖罪十次、徒罪七次;或犯徒杖罪作贼违戾父母者五次;及厢界与凶恶通情、搔扰、侵凌人者,所犯杖罪三次;及犯侵扰人至徒一次者,并许剌配登、莱、沂、密、福建路州军充军。”诏:“须累犯凶恶合申奏者,及放火盗财,杖讫刺面配一千里外牢城。”十二月二十二日诏;“沙门岛流人量给口粮。”初,使至,言其多殍死,请粗给菽粟。枢密副使马知节曰:“流人无廪食之理。”帝悯之,特有是诏。 五年四月十三日诏:“江淮南诸州不剌面配役人咸释之,从安抚使李迪等奏请。”十六日雄州言:“边人越人北界赌博者,望准法决讫,徒隶向南军籍。”从之。 天禧元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封者言:“江南有因事配军人,悉凶恶之徒,既不许差出,又无役使。望检会元犯罪名轻重,升隶厢军。”从之。 仁宗天圣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诏曰:“朕以神禋燔洁祀,雷雨推恩,念兹配隶之人,特示矜宽之典,或许归田里,或移近乡围,用推在宥之仁,咸启自新之路。惟彼均输之寄,逮於牧守之权,宜尽详明,庶符委属。宜令江南淮南两浙等路转运使副,亲往本路诸州军监,取赦前见管杂犯刺面不刺面配军,与逐州长吏兵官同共取索配犯,因依勘会,配到后有无违犯,看详拣选,就近体量移配。其广东西荆湖南北福建,并移江浙州军;江南两浙,并移配淮南州军;淮南并移京东;京西亦与量移侧近州军牢城及本城无料钱军分。原不刺面人,不得刺面,亦依此移配;原系广南荆湖福建配江北州军,即量移往近南州军,不得移过岭南及大江,仍相度大小州军,合销人数均配。其年老病患者,看验委实不堪医治充役,即给公凭放停,递归本贯州县知在系帐编管。元奉宜敕永不放停,及情理巨蠹,累行恶迹,搅扰州县,豪强欺压良善,恐吓钱物,并借词论诉不忤已事伪造符印,或持杖惊劫,伤杀人命及不受尊长教训,父母陈首人等不得移配,亦不得以老病为名放停。其余案犯人中,少壮堪披带者,即押赴阙,送军头司拣选,分配诸军安排。如不愿量移及赴阙者,亦听从便,仍具分析闻奏,当量迁改军分。不得将赦后配及经赦已量移人,一例拣选;自来选迁至威边骑射,及本城有料钱人相度本处合销执役数外,分配於事务多处州军一般军分诸杂差使,候了日具析都数,开坐驿置以闻。 淳熙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楚州言:“准敕犯私盐科徒流罪人刺充水军,缘本路即无屯驻水军,未审合配是何军分?法寺契勘,楚州既无屯驻水军去处,即合依六路犯私盐被获,依已降指挥刺填军额施行;其他诸路,理合一体。”从之。 断狱 太宗雍熙三年五月,刑部言:“徐州官吏枉断死罪,虽已驳举,而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复生,非少峻条贯何以责其明!慎按断狱律,从徒罪失入死罪者,减三等,当徒二年半,公罪分四等。望自今断奏失入死刑者,不得以官减赎。检法官削一任,更赎铜十斤;本州判官削一任,本吏并勒见任。”从之。 狱空 大观三年二月十四日,前淮南东路提点刑狱公事吴慈奏:前任本路管下州县申到,自大观元年至二年六月终,狱空月日次数。诏淮东提刑降敕书奖谕:“高邮军军院、海州司理院当职官各支赐绢二十疋。” 政和四年十一月二日,刑部奏:“淮南东路提点刑狱司中据高邮知县状具到狱空次数,本部看详。州县狱空,理当立法,令中提刑司类聚,月终奏闻”。从之。 乾道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知扬州周琮言:“本州狱空。” 五年二月二十二日,知扬州莫濛言:“本州狱空。” 断死罪 淳熙四年五月二日诏:“迪功郎建康府右司理史光祖特改承事郎,仍减三年磨勘,以驳正死罪李庆等三十人推赏也。” 亲决狱 高宗建炎二年六月十一日,疏决行在扬州并属县见禁罪人,除犯劫杀谋杀故杀斗杀并为已杀人者,并十恶伪造符印、放火,官员犯入已赃将校军人公人犯枉法赃监主自盗赃并依法;其余杂犯死罪,降从流,流罪降从徒,徒罪降从杖,杖罪已下并放;内斗杀情理轻者减一等,并杂犯死罪情理重者,依所降决讫,并刺配千里外牢城,断讫录案闻奏;强盗罪至死依所降决讫,情理重者,剌配广南远恶处,情理轻者,刺配二千里外,并牢城。 三年七月三日,行在疏决建康府。 省狱 太宗太平兴国九年六月八日,遣殿中侍御史李范等八人,往两浙淮南江南录问刑狱。 雍熙二年八月一日,诏曰:“朕以庶政之中,狱讼为切,钦恤之意何尝暂忘。盖郡县至广,械系者众,苟有冤抑,即伤至和。今遣秘书丞崔维翰等六人,分往两浙、荆湖、福建、江南淮路,逐路按问,小事即决之,大事须证左者,促行之;仍廉察官吏勤惰以闻。” 景德元年八月十六日,诏曰:“江吴之分,亢旱为灾。言念蒸民,遘之艰食,致婴法网,或系园扉。特命使车,就加钦恤。宜令户部判官李防、直史馆张知白、閤门祗侯李守仁、郭盛,乘驿分诣江南东西,疏理系囚,据见禁罪人,与长吏已下勘问诣实情款,限三日内依法断遣。若重罪照登未圆者,亦须催促了当;民问有不便者,事相度利害以闻。” 大中祥符三年八月十八日,以淮南旱,诏转运提点刑狱官疏理系囚,并从减等。民有盗粟食者,量事裁遣。 仁宗天圣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诏曰:“江淮之间,愆亢为诊,宜示从宽之典,用苏艰食之民。昨命马李良等体量安抚,候到灾伤州,索见禁囚,与长吏讯问;除死罪及情理巨蠹凶恶为民患,官典犯罪不以轻重,并如法外,自余徒流递降一等,杖已下并放;杂犯死罪,刑名疑虑,情可悯者,具事驿奏。” 景祐二年八月五日,淮南转运使言:“准诏,往辖下州军疏理见禁罪人,其加役流已下徒役人,乞许依德音例疏放。”诏应系今年五月二十五日以前配到者并放逐便。四年五月十三日诏在京已行疏决,其开封诸县、西京、南京几县见禁罪人,各差官疏决,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杖已下放。 嘉祐七年二月三日诏淮南、两浙路灾伤州军,就委官疏决。 英宗治平二年二月十七日,命淮南转运使提点刑狱疏决灾伤州军罪人。 孝宗隆兴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诏:“浙西、江东,霖雨害稼,窃虑刑狱淹滞。可令逐路提刑前往州县决遣。” 乾道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臣僚言:“积阴久雨,尚未晴霁,深恐州县之间,刑禁淹延”欲望特降睿旨。在内委郎官,在外和提刑,检察两浙州郡刑狱,决遣滞囚。”从之。 淳熙五年五月八日,诏:“浙西、常州、镇江府及淮南、江东西州郡,有稍愆雨泽去处,窃虑刑禁淹延。逐路见禁罪人,各委提刑决遣,杖已下罪并放。” 十六年闰月二十四日。诏:“马军行司见在建康屯戌,所有见禁罪人,并依行在疏决减降。仍委淮西总领躬亲前去决遣,自是岁以为例。” 绍熙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中书门下省言:“近日稍阙雨泽,窃虑刑狱淹延。大理寺临安府并属县三衙及两浙路州县,已降指挥委官决遣外,尚虑江东西两淮州县亦有阙雨去处。”诏:“江东西、两淮路提刑躬亲即时前去,将见禁罪人检察决遣;内杖罪以下并干系等人,并日下疏放;如路远去处,分委通判,仍将已断放过名件,逐一开具闻奏。应申奏案,督责疾速依条施行,毋致违戾”。 庆元元年二月七日,诏:“阴雨未晴,有妨二麦,窃恐刑狱淹延,感伤和气。大理寺临安府并属县三衙及两浙诸路州县见禁罪人,在内委台官在外委提刑躬亲即时前去。如路远去处,分委通判检察决遣;内杖罪以下并干系等人,并日下疏放;仍将已断放过名件逐一开具闻奏。其诸处申奏案状,督责疾速依条施行,毋致违戾!” 六月二十六日,诏马军行司,见在建康府屯戌理宜一体并依行在疏决减降。仍委淮西总领躬亲前去决遣,自是岁以为例。 十二月八日诏:“时雪未降,见行祈祷,窃虑刑狱淹延,致伤和气。大理寺临安府属县三衙及两浙路诸州县见禁罪人,在内委台官在外委提刑躬亲即时前去,检察决遣,内杖罪以下并干系等人,并日下疏决。” 矜贷 绍兴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诏:武节郎杨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化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林权镇江府,驻扎右军第二政将冒请逃亡事故军兵钱物入己,为都统王胜所劾,法当死,特贷之。 二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诏:“入内侍省东头供奉官寄资武翼郎吴云昙除名。”以昙主管建康府行宫大内镠钥,虚作客人中卖花木,盗钱入己,法当绞,特贷之。 乾道二年九月四日诏:“左从政郎前建康府上元县令李允升,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刺面配惠州牢城收管,仍籍没家财。”以允升在任日,私於厅侧置上库,拘收赃罚钱诸色杂收官钱,并不附历节次,盗支入己,大理寺定断当绞,特贷之。 淳熙四年三月四日诏:“敦武郎监通州买纳盐场张孝宽特贷之。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柳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提举监事官奏劾孝宽与吏并缘为奸,盗用官钱入已,鞫得其实,故有是命。 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诏:“平江府司法时亨祖,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送筠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亨祖在任兼常平库,节次貣贷常平头子坊名钱私用,故有是命。 绍熙元年正月二十八日诏:“前知秀州华亭县刘璧,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免真决,不面刺,配赣州牢城收管,仍籍没家财。”坐在任盗县库钱入己,及受部民贿赂,法寺鞫实故也。八月二十五日。宰执进呈知平江府袁说友奏,乞将阎仪贷命。上曰:“罪疑惟轻。即有所疑,岂可不贷?”先是,说友奏,平江府所勘阎仪打死孙十三事,其罪有可疑者故也。 禁囚 宣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诏:“应江东、两浙路诸州申奏到,见禁待报公案,大理寺大案十日,中案小案限五日;刑部大案限五日,中案小案限三日上省;候贼平日依旧。其应已申奏公案干登无罪人,如官司违法留禁,仰监司点检觉察,按劾施行。” 绍兴五年闰二月十二日,尚书省言:“州县治狱之吏,专事惨酷,待其垂死。皆托以疾患杀之,亦未尝依条视验医治,虽有岁终计分断罪条法,并不奉行。理合申严诏诸路,去年分合依条计数,至今未见具奏。除已行约束外,令诸路提刑司将管下诸州禁囚病死人数遵依条敕计分断罪,仍疾速比较闻奏,不得容庇违滞!仍候指挥,到限十日,专差人赍赴行在。”於是,六年,江阴军七十四人,病死过四人,最少,当职官与转一官。 军制 建炎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御营使司言:“访闻江南东西及两浙路统兵官并不钤束兵众,致攘夺村民财物,虏掠妇女,拘占舍屋,作过深属不便。”诏令江南东西、两浙路防江统制等官,严加钤束,纵令有犯,其统制等官先行军法,犯人不以多寡,并行处斩。 元 匣禁 延祐四年六月,袁州路奉江西行省札付:“近据龙兴路申:‘窃谓刑罚国之大柄,有功者赏,有罪者罚,理当然也。伏维圣朝车书万里,四海为家,刑罚之制,理宜归一。窃见江南有司见禁重囚,昼杻双手,匣其一足,夜则并匣双足。未审腹里重囚,如何禁系?如蒙明白定拟,使江南腹里刑案归一,实为平允。申乞照详得此移准中书省咨该送刑部议得内郡江南诸处官府。’在牢设置匣床,本为防备所禁囚徒畏罪疏虞之患;然各处所得,事有不同,从来未有定制。况无死罪以下,或法重而情轻,或法轻而情重,昼夜桎梏,则恐致惨伤;姑息任情,则或生不测,似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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