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自由概念 - 第二章 多元论

作者: 约翰·格雷24,231】字 目 录

足,而不是道德现实的特征。”

亚里士多德对实践理性的观点在古希腊人中并不鲜见,苏格拉底明显地就持有这种观点,也许除了几个诡辩论者外,大多数希腊哲学家都是这个看法。就麦金泰尔似乎否认在古代希腊世界很缺乏这种在不可通约性概念中所包含的深层的价值冲突和基本选择的观念,他也许犯了一个错误,给出了一个被伯林引证的诡辩论者的相反例子。麦金泰尔认为,现代伦理学的观念和实践理性的观念都以这种不可通约的观念为特征,他的这种意见同样也是有争议的。因为这种概念是典型的怀疑论和主观主义的概念,而不是客观的多元论的概念。也就是说,现代伦理学的最突出的特征是否定道德知识,拒斥任何类似于道德信念或道德判断的东西,因此必然地把道德规范同化为对偏好的表述。这一点与伯林的客观多元论形成鲜明的对照。伯林的多元论坚持认为,价值和价值冲突都是我们认识的内容,基本选择的必要性只是在于这种不可通约的价值之间的冲突。这种客观的多元论观点在现代以及古代都不多见,为人们所不熟悉。亚里士多德对伦理学的观点是标准的古希腊人的看法,它认为道德推理是一种实践三段论推理,从真实的前提必然能得出正确的道德判断(或行为)的结论,而正确的行为中不能包含错误。古希腊伦理学的这些观点,不单是在荷马(homer)的作品中可以发现,实际上这是自苏格拉底以来整个古代传统的观点。在这种值得怀疑的断言后面,存在着一种合理性的概念,即,任何真正的问题,至少在原则上,必定有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所以,对于“我应该追求知识的善,还是应该追求美的善”这种无疑是“真正的问题”的问题,根据源于古希腊而又为古罗马人不断重复着的理性观点,就只能有一个也是唯一真正的答案。这就意味着,由于预先设定在真正的善之间不存在冲突或竞争,所以对这种问题的答案必定是“两个都是”,“既…又…”,或者否定另一个善是真正的善。更重要的是,这种理性观点否认关于意义的问题原则上是无法回答的,而(根据现代的观点)承认意义问题无法回答就是对理性划出一个基本的界限。根据传统的真理观,所有的真理不仅是和谐共存的而且在一定意义上还是相互支持的,而认为真正的问题不会只有一个正确答案的观点则对传统的真理观提出了怀疑和非难。也就是说,按照传统的观点,对任何一个真正的问题不仅有一个正确的答案,而且所有的正确答案都是相互和谐的,或者是相互包含的。正是这种天真的异想天开的理性观念,深深地埋藏在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学派的思想中、甚至可以说是前苏格拉底时期西方传统的基础。

然而,这种基本观念并不限于作为西方传统之根柢的古希腊。在基督教传统中,无论是道德悲剧还是我们在道德生活中面临的实际二难困境,原则上都可以依照上帝的意志予以解决;神性的观念和完美的观念是结合在一起的。这是基督教传统的一个特征。在基督教传统看来,不可能存在最终的道德悲剧,也不可能存在无法救赎的价值亏损或两种正确意见的冲突,因为承认这些悲剧和冲突将违反上帝的命令和破坏了神义论的可能性。对一个基督教徒来说,或许对犹太教徒和穆斯林教徒也一样,在各种可能的世界中最好世界的观念必然也就是富有意义的世界的观念,如果不是这样,神学的一神论概念就崩溃了。在中世纪和现代早期,这些古希腊人的观念和基督教的观念汇合在一起,产生了自然法学派,它坚信,真正的道德要求不可能产生不可解决的冲突。

伯林拒绝这种根深蒂固的西方传统的观点。他否认真正的善或权威性的美德必然是或事实上是和平共存的,否认这是可能的人类生活状态。根据伯林的观点,确实有许多善是敌对的和冲突的。伯林进一步否认,在几种善发生冲突的时候总能运用合理的标准解决这些冲突。他认为,人类的许多善不仅经常是不能和谐共存的,它们有时候还是不可通约、无法比较的。这就是伯林著名的价值多元论思想。这种思想展开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伯林认为,在任何道德或行为准则的范围内,比如在我们的道德范围内,在终极道德价值之间总会产生一些冲突,对此,无论是理论理性还是实践理性都无法予以解决。比如说在我们的自由道德中,自由与平等、公平与幸福都被认为是内在的善,但这些善在实践中就经常是冲突的,在本质上是内在的竞争的,对这种冲突不可能依靠任何超然的标准加以仲裁和解决。

第二,这些善或价值,每一个在本质上都是复杂的和内在多元的,包含一些冲突的要素,有一些要素还是基本的不可通约不可比较的。在第一章伯林关于自由的观点中,我们已经看到否定的自由如何包含竞争的和不可通约的自由因素,比如举报的自由和保护隐私的自由,这二者就是相互竞争的,而且都体现了独特的不可通约的价值。这对于平等也同样适用。平等可分为机会的平等和结果的平等,这二者就是相互竞争的。总之,这些善自身总体上不是和谐的,毋宁说它们只是各种不可通约的因素进行竞争冲突的场所。

第三,不同的文化形式产生不同的道德和价值,这些文化无疑包含着一些重叠交叉的特征,但是也为不同的、不可通约的优点、美德和善的概念提供了说明。或者,我们可以用另一种方式解释价值多元论的这第三方面的内容:有些善,它们各自根源于不能结合的社会结构,当这些社会结构是不可通约的时候,这些善也就是根本无法结合的。这是一种适合于作为整个生活方式之构成要素的善的不可通约性。正是在价值和文化多元论中不可通约性的这种形式,最容易与道德相对主义相混淆。按照道德相对主义的观点,人类的各种价值总是内在于特殊的文化传统的,因此不能作为任何合理的评价和批评的对象而存在。伯林的价值多元论包含了伦理学中这三种形式或三个层次的价值冲突,他认为,在每一种形式中都会出现不可通约性。

确实。任何复杂的发展中的伦理学都是充满了分歧和裂缝,这些伦理学总是在我们碰到实践的二难困境时无能为力或顾左右而言他,而任何一种伦理学所规定的种种美德也总是难以在单个个人那里得到共同实现。正义和仁慈、克制和勇敢,单独地看都是美德,但因为它们需要不同的道德能力,因而在任何个人那里都无法完全共同实现,它们本身也是不易和平共存的。在讨论美德时还有一个道德“缺乏”(即缺乏某方面的道德,比如勇敢的入往往缺乏克制——译者)的问题,实际上这个问题不仅在伦理学中存在,在道德心理学和哲学人类学中也是存在的。(在运用这种观点分析价值——不光是道德价值——的过程中,人们假定道德价值与非道德价值是有区别的,这个工作已经被做而且是值得做的,这样,伯林提出的价值多元论可能遇到的就不是“缺乏”而是“充裕”的问题。即是说有许多有价值的东西需要选择,但它们不仅不能共存而且还不可通约,可又必须在它们中做出选择。当然,在人们参照别的衣服而选择一件衣服时,说不存在任何确定的标准或不能进行价值计算肯定是没有意义的。这种非悲剧性的不可和谐共存和不可通约的价值选择冲突显然不同于那种不能同时解除而各自的重要性又不可通约的义务之间的冲突。)伯林的价值多元论的更深刻的要旨还在于下面这个论题,即:任何复杂的伦理学都承认有一些本质上是不能结合的善,比如自主自决的善与不考虑后果的正派的善,而又要求单个个人同时具有这两种善或实践这两种善,这其间就存在着概念的或逻辑的不一致。伯林的价值多元论认为,任何复杂的和发展的伦理学,如我们的伦理学那样,都会给它的实践者造成理性无法解决的道德二难困境和美德之间的竞争。换句话说,任何伦理学,如我们的伦理学或其他相似的伦理学,其所认为的完美都是多样的和竞争的,而这种包含了各种美德而没有任何亏损的完美观念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

如我们已经看到的,价值多元论思想也适用于整个文化或传统,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善的概念。性质不同的伦理学列出不同的美德,或者,即使它们认同共同的或相似的美德但对它们的地位排列不同,这样才能给不同的生活方式赋予活力。文艺复兴时期的伦理学集中体现在马基雅弗利的思想中,表现出古典社会中没有宗教信仰的人们的美德的复兴,对此我将作扼要的回顾。像亚里土多德伦理学中所讲的具有伟大灵魂的人那样,马基雅弗利的思想中也包含着美德和优越这些概念,但这些概念与基督教的博爱和兄弟之爱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而且是与之不能共存的。即使在古希腊社会中,荷马史诗中那些活生生人物的美德与苏格拉底对话中描述的美德也是非常不同并且是不能共存的。这些不同的道德观挑选出一定人物的不同气质或特征作为美德,而这些人物乃是作为不同生活方式的构成分子而存在的。因此,对于为不同的文化传统所奉行的善和美德,并没有一个像拱顶石或基石那样的标准来加以度量和权衡。荷马史诗中的美德与登山宝训中的美德是有差别并且冲突的,它们表现了根本不同的生活方式。对于这些不同的美德,并没有一个能对之作出判断的阿基米德支点。我把伯林在这里援引的伦理学的多样性称作文化多元论。这种多样性是由整个生活方式的不同引起的,它区别于同一种生活方式内或在一种复杂的伦理学体系内形成的各种善的差别和冲突。这种在一个特定的伦理学体系内出现的冲突可以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种是诸种善或价值之间的冲突,另一种是这些善和价值自身内的冲突。在历史性的文本中例如我们自己的历史中所发现的价值多元论的这三种形式都是值得注意的,其中,文化传统并非完全孤立而是相互渗透的,它对复杂多样的既往的道德具有多元的继承性。确实,在我们的社会中,就存在着众多高度复杂的道德体系,在个人生活中也经常出现各种道德的冲突。因此,伯林所指出的价值多元论的这三个层面或三种形式有时很难区别开来。

人们可能会对下列问题提出合理的疑问:伯林的价值多元论具有什么样的地位?它属于一种伦理学理论或多元伦理学理论,如果是这样,它如何得到支持?总之,它如何同道德哲学史中存在过、二十世纪又很流行的怀疑主义、主观主义、相对主义派别相区别?对于伯林在反对西方思想的主流传统中所展开论述的不可通约性这个中心概念,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很显然,如果像我所相信的那样,伯林的理论是一种颠覆了古代以及现代那些一直被认为是正统的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观点的独特而新奇的理论.这些问题都要求给予有说服力的回答。事实上,伯林的伦理学理论既不是相对主义也不是怀疑论,而是一种客观多元论。这种以价值不可通约性为中心的客观多元论的观念也是被我所称之为的伯林的“竞争的自由主义”的重要内容。至于这种伦理学的客观多元论是限定还是支持竞争的自由主义。这个问题我将在本书最后一章中予以考察。值得指出的是,价值多元论可以表述为不同的形式,虽然这比起伯林的多元论思想既非根本也不太有趣。一种是承认人类生活中有许多善、这些善常常是不能和谐共存的,有时候在善的基本要素层面也是如此,但它否认这些善是不可比较的。换句话说,它在逻辑上否定了一元论关于存在一种主导价值的观念,以及与此相关的认为所有价值都必然是和谐共处的观念,而坚持这些多种多样的价值连同它们的分量和重要位置都服从于理性的判断。价值多元论的这种弱化形式既没有预先设定也没有限定“一些价值是不可比较的”这个论点。另一种是价值多元论的强化形式,它在前者的基础上又加进了价值不可通约性的观点,伯林所持的就是这种强化形式的价值多元论。有人说,这种价值多元论的弱化形式,即排除了价值不可通约性观念的形式,可以看作是公正地处理我们在实际生活中碰到的价值冲突的形式,并给出了在毫无共同性的价值间进行理性选择的观念的实质,说实话,对此我还没有被说服。因此,在这个阶段,努力抓住我们在伯林思想中发现的价值不可通约性的概念,以期获得一种较好的理解,才是比较合理的。

伯林从马基雅弗利那里心照不宣地找到了关于价值多元论的有力的论述,他写道:

“如果马基雅弗利是正确的,如果履行被普通的欧洲人所接受的特别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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