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家和政治哲学家显然就属于这一类。确实,如果伯林是相对主义者的话,自由主义就不会有特别的权威性;但是,这个意见并不重要,也无意思。桑德尔的第二方面的反对意见才是具有实质性的反对意见,他认为,在伯林的多元论中没有什么东西能够表明选择的自由为何不应该是许多价值中的一种价值,而是值得优先考虑的价值。为了回应这种批评意见,我们需要做的不仅仅是表明伯林不是相对主义者;我们还需要表明伯林所辩护的这种价值多元论是怎样与选择的自由的首要地位相协调、甚至是支持选择的自由的优先地位的。根据伯林的观点,也是另外一些人的观点,这一点是自由主义的基本规定。问题是我们能够给出这种证明吗?
关于多元论与自由主义的关系,伯林本人的陈述也不是完全相同的。他曾经讲过这两个学说“不是相同的或者交叉的”,并且“它们在逻辑上也不相关联”。同时,他又说道,“多元论包含……最小程度的信仰自由……”在他与伯纳德·威廉姆斯最近合写的一篇文章中,伯林试图反对这么一种观点,即认为多元论的真理削弱了自由主义合理性的论据,并把自由的生活方式仅仅看作是多种生活方式中的一种选择。按照我的解释策略,假定多元论包含了自由主义与假定多元论和自由主义是截然不同的各自独立的学说,都可以从伯林的著作中找到文本的支持。同样地,按照这个假定,我认为,一方面,根据人作为能进行选择的一种动物的本性自由主义有权利向理智提出一种普遍要求,在伯林的著作中可以找到这个命题;另一方面,自由主义作为一种道德和政治信念它又无权向理智提出任何普遍要求,同样可以在伯林的著作中看到这种论点。在伯林给出的文本证据不完全明确的情况下,阐释的问题与下面这个带有实质性的问题相比,只具有第二位的重要性,这个实质性的问题就是:价值多元论是支持自由主义呢,还是两者可能相互冲突呢?
我已经注意到,对于价值多元论可能会支持自由的价值和自由的实践,尤其是支持那些与否定的自由和信仰自由相关联的价值和实践,可以有三种论证和论据。至于多元论与自由主义是如何对抗的我们放到后面去考虑。我们现在看相反的论题即多元论和自由主义的冲突不仅是可能的,而且这种冲突实际上是不可避免的,它似乎也有三个论据。我们首先考虑这三个论据中的最后一个,因为它直接针对的是价值多元论与自由主义相联系的论据,这个论据是,独裁主义政体和思想偏狭的社会统治者必定要否认价值多元论的真理性,因为价值多元论的真理所要破坏和推翻的那种西方普救主义的前提,正是独裁主义政体和社会秩序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确实,价值多元论削弱了那些把马克思主义、功利主义、实证主义、柏拉图主义、基督教义或穆斯林教义作为基础的思想偏狭的社会所坚持的普救主义的理论主张;但在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以及可预见的人类未来社会充满着各种偏狭的文化,这些文化声称它们所体现的价值都是特殊的,而不是普遍的。印度教、神道教或者东正教犹太学说这些教义支持的独裁主义集团就没有提出过价值多元论所要推翻的任何普遍性的理论主张,或者说它们只是要保存地方性的生活方式。这种偏狭社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需要的一切理论,都是要证明它们奉行和认同的生活方式是好的有价值的,而如果允许自由选择将会危害或破坏这些生活方式及其价值。如果承认了这种观点,那么为何说自由选择的价值总是胜过被自由选择所破坏的现有生活方式的价值呢?如果价值多元论是正确的话,这怎么会可能呢?对于从价值多元论可以过渡到自由主义的第三个论据,相反的观点认为,那些思想特别偏狭的统治集团可能并没有断言他们所保护的生活方式具有唯一的或普遍的权威性,他们也不否认其他生活方式的价值,譬如说别的非自由的自治论的生活方式的价值,或者自由的生活方式的价值。确实,因为特殊文化戒绝普遍性的推理,与我们正在考虑的论点相反,它们会看起来十分适合于理解和接受价值多元论的真理以及推论,即认为根本不同的生活方式都有自己的价值和正当性。在这一方面只有信奉普救主义的集团才会遇到困难。
认为从多元论可以过渡到自由主义的第二个论据的命运也并不太好。第二个论据确实是另辟蹊径,它论证说,自由主义社会要是建立在多元论的基础之上,那么它比一些非自由社会包含更多真正的价值。但是,能否由此得出结论说,如果人类社会不仅包含自由社会,而且还包含那些对否则就会毁灭的好的生活方式起庇护作用的偏狭统治集团,人类社会就会在价值上更加富有呢?认为只有自由主义的生活方式才是有价值的,或者说它们总是比非自由的生活方式更有价值,那就是赋予选择的自由以一种先走的价值,但这却是无法辩护和难以置信的,尤其是在假定存在价值多元论真理的情况下。这就是说,当保持或扩大有价值的生活形式的多样性与否定的自由发生冲突的时候,往往总是放弃前者。但是,如果多样性与自由发生了冲突,而且这种多样性是表现了人类真正需要的生活方式的多样性,是体现了人类繁荣的真正多样性的话,那么尤其是对于价值多元论者来说,为何自由总是胜过多样性呢?认为只能是自由胜过多样性,就等于是说,如果任何一种生活方式不能经受住其成员进行自由选择的压力的话,这种生活方式就不值得再存在下去。然而,这恰恰就是伯林价值多元论所要排斥的纯粹的权利哲学。
在这一点上,对于从多元论可以过渡到自由主义的论证可能又要再回到其推理的第一个链条上去,即,如果价值确实是不可通约的,那么就永远不会有充足的理由来证明把任何一种价值等级秩序强加在任何人身上是正当的。在这三个论据中,这一个或许是最简单,但也许最有潜在力量,因为它直接的目标是从价值多元论中得出选择的优先地位。不幸的是,这也失败了。因为对于一个特别偏狭的统治集团来说,当它把某种特殊的不可通约的价值等级秩序强加在其臣民身上时,它没有必要声称这个等级秩序是唯一合理的,也没有必要声称它比现今世界上看到的任何等级秩序都要高级。它只需声称这是一种体现了某种有价值的生活方式且是为它所必需的价值等级秩序,如果允许自由选择,那么这种等级秩序以及它所支持的生活方式将会受危害。换言之,这种特殊统治集团,把某一种特殊的不可通约的价值等级秩序强加给它的臣民时,将不会为这种等级秩序而要求什么特殊的理由。要是它提出某些合理的根据,这也不是为了解释它强加给人民的不可通约的价值等级秩序,而是为了解释它保护这一等级秩序作为一种好生活方式的基本因素的行为。当然,自由的社会往往也会这么做,而且也不是毫无道理的,比如说,在它们寻求合理解释一夫多妻的婚姻不应得到法律的认可时,就不是通过宣称一夫一妻的婚姻有特殊的价值,而是根据一夫一妻的婚姻在一种值得继续的生活方式中发挥的作用。如果这样一种论据应用在自由社会中是有力量的,为什么它不能有力地应用在非自由的全部生活方式方面呢?一个价值多元论者又怎样可能抵制这个论据的力量呢?
问题的答案并非是说非自由生活方式可以在自由社会中作为飞地而存在,因为,尽管在某种程度上这一点是对的,但这样的飞地并不是产生它们的全部生活方式,并且缺乏其祖辈文化中的许多美德。认为它能与自由社会共同存在这种看法忽略了一个明显的事实,即自由社会倾向于把非自由生活形式驱逐出去,孤立、排斥、蔑视它们。这种看法也忽略过了一个众所周知的真理,即,即使前自由社会的美德徘徊在自由社会中,它们也是作为它们自己以前的影子而存在,在展示它们的那些人那里以不完整的形式实现着。这种事实只不过是多元论观点的一种应用:并非所有美德都是可以结合的,至少要使有些美德结合就得使之有所亏损;而且,许多真正的善和美德依赖于具体的社会结构,其中一些结构是非自由的,与自由社会不可结合的。但这无济于回答下述问题,即,如果一个完全不自由的生活方式是有价值的,它为何不应按照自己的条件继续下去,而要接受被自由社会强加给它的某些要求;如果这些不自由的生活方式在其起源上就依赖于非自由的社会结构,它为何不应通过这些结构而使自己继续存在呢。进一步说,它还忽略了这么一种可能,即思想偏狭的统治集团可以合乎逻辑地向它的臣民们证明,它对他们否定的自由的限制是正当的,但它不是用违背价值多元论观点的方式,即认为它所保护的这种不可通约的善是唯一合理的来论证,而只是说它所保护的这种特殊生活方式(即限制人们否定的自由的生活方式)是有价值的。对于从多元论可以过渡到自由主义的论证,在我们上述的这几方面都没有获得成功,原因就在于,有价值的生活方式的范围——当然,说它们是有价值的,这种评价总得有一定道理,而且一个前后一致的价值多元论者也会做出这种评价——要比自由社会内所能包含的生活方式的范围要宽泛得多。
可以这么说,把自由主义当作只是可供选择的菜单上的一项,即使在自由的社会中也不会存在这种情况,但这并不违背价值多元论的真理。如果抓住这一点就认为价值多元论削弱了自由主义,这就过分简单地看待多元论了。价值多元论并不意味着在某些特别情况下人们偏爱某一种价值根本不需要任何充足的理由,或者一种价值组合优于其它价值组合根本没有任何根据;它也并不否认在具体历史背景下人们可能有、也确实有充足的理由偏爱一种社会制度而不喜欢另一种社会制度。譬如说,在我们的这一历史背景下,自由主义体制确实可以提供更多更好的机会来满足人们普遍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如果事实果真是如此,这就是自由主义的一个很好的论据。让我们从相反方面来考虑这个问题,认为多元论的真理拒绝自由主义的任何论据,这种意见是把两种不同的主张相混淆了——一种是多元论的正确的主张,它认为没有什么共同的尺度或者超然的原则能够对冲突的价值做出公断;另一种则是怀疑论的错误的主张,它认为对于在某一特殊环境或背景下发生的价值冲突,人们为什么用这一种方式而非另一方式来解决它根本就不能提供出任何理由来说明。按照多元论者的观点,在很多情况下(虽然并非在所有的情况下),价值冲突所由发生的那种文化传统背景本身会对人们用这种方法而非另外一些方法解决冲突提供一些理由。从多元论的真理中得不出任何纯粹主观主义的结论,因为这种多元论——伯林所坚持的多元论——认为,在价值相互冲突的时候我们应该在它们之间做出合理的交易,这时不可通约性只是意味着没有什么原则或衡量尺度能够表明我们所做的交易是唯一合理的或具有普遍的合理性。
从价值多元论的真理得出来的结论是自由主义制度不可能具有普遍的权威性。在自由的价值与另外的一些价值——它们的存在依赖于非自由社会结构或政治结构和非自由的生活方式——发生冲突的时候,在这些价值确实是不可通约的时候,如果多元论是正确的,那就不可能证明自由的价值具有普遍的优先权。否认这一点就等于是否认了价值不可通约性的命题。这恰恰就是那些持价值多元论的弱化形式的人所坚持的观点,他们一方面承认人类的许多善是不可结合的,甚至在本质上是不可结合的,但同时又坚持它们具有理性的可比较性。这种观点力求把多元论与价值不可通约性分离开来。我在这里没有考虑这种观点,一部分原因是因为这显然不是伯林的观点,另一部分原因是为了使这个讨论比较简化,因为如果涉及可比较性的问题,就需要对在不可结合的善中如何做出理性选择进行一般的描述,这可能又要联系到古典功利主义。在省略了这样的一般描述的情况下,我们只抓住多元论的结论:价值多元论承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于冲突的价值所作的推理,但它不承认在价值冲突时有任何能对之作出公断的普遍原则。把这个观点应用于自由主义制度所体现的价值时,就意味着,这种自由的价值并不是基于理性的要求,这种理性的要求不可能为非自由生活方式中所体现的善的要求所竞争或推翻。正是由于承认这种竞争的自由主义——我在伯林的著作中发现的——的真理,才使得伯林的思想和所有传统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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