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
作 者: 王振民 吴革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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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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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作者简介

内容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审判指导,统一司法标准的六种较为有效的方式是.司法解释、审判监督、案例指导、司法政策、领导讲话、会议纪要。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该参照。 本套丛书是以上述方式为出发点,汇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过的指导性案例和相关参考案例,通过对同类案件的集合、整理,为统一司法标准提供参考。 丛书体例如下:上篇为指导案例和参考案例,这些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在法律适用中大多存在着一些疑难问题,多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是在理解上可能有分歧的。通过参照既有判例可以引导类似的案件同案同判。下篇为审判依据,收录了包括司法政策、领导讲话、会议纪要等重要的司法审判政策和文件,它们在司法审判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办案人员提供较为全面的政策依据。

图书目录

上篇指导案例

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纠纷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作用

——季宜珍等诉财保海安支公司、穆广进、徐俊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纠纷案

裁判规则: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如何认定

——郑克宝诉徐伟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纠纷案

裁判规则:

(1)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据此,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

(2)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划属于“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

受害人起诉机动车方判决生效后能否另行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李某、侯某诉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已获得法院生效判决赔偿的情况下,不能另行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超出了保险公司定损范围之外的修理费用,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孙妮妮诉苏州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修理车辆过程中发现修理项目和费用超出了保险公司定损范围,应当与事故相对方及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追加定损,或者选择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宜径行对车辆进行修复。否则,应自行承担不必要的修理费用

无证驾驶与醉酒等情形下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

——高端英等人诉胥得义、大地财保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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