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 者: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 出版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 丛编项: | |
| 版权说明: | 本书为出版图书,暂不支持在线阅读,请支持正版图书 |
| 标 签: | 民事诉讼法 |
| ISBN | 出版时间 | 包装 | 开本 | 页数 | 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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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知 | 暂无 | 暂无 | 未知 | 0 | 暂无 |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第二条 立法目的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空间效力
第五条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六条 独立审判原则
第七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八条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 法院调解原则
第十条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二条 辩论原则
第十三条 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 检察监督原则
第十五条 支持起诉原则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
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 基层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
第二十六条 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七条 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八条 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九条 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一条 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二条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三条 共同海损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专属管辖
第三十五条 选择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移送管辖
第三十七条 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管辖权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九条 管辖权的转移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一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 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
第四十三条 合议庭的评议规则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工作纪律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五条 回避的对象、条 件和方式
第四十六条 回避申请
第四十七条 回避决定的程序
第四十八条 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范围
第五十条 诉讼权利义务
第五十一条 自行和解
第五十二条 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及反诉
第五十三条 共同诉讼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六条 第三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 法定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八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九条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权限
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和解除
第六十一条 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离婚诉讼代理的特别规定
第六章 证据
第六十三条 证据的种类
第六十四条 举证责任与查证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第六十六条 证据的公开与质证
第六十七条 公证证据
第六十八条 书证和物证
第六十九条 视听资料
第七十条 证人作证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陈述
第七十二条 鉴定结论
第七十三条 勘验笔录
第七十四条 证据保全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
间
第七十五条 期间的种类和计算
第七十六条 期间的耽误和顺延
第二节 送达
第七十七条 送达回证
第七十八条 直接送达
第七十九条 留置送达
第八十条 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
第八十一条 军人的转交送达
第八十二条 被监禁人或被劳动教养人的转交送达
第八十三条 转交送达的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