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取其一,作为定额,不论丰歉,年年如此。这个法则,叫作贡法。因为十年之中,丰年也有,歉岁也有,平均计算,丰歉都顾到了。夏朝一朝都是用此法,以为尽善尽美了。但是此法,实在不善,后来有一个名叫龙子的批评它道:“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因而不足,则必取盈焉。
为民父母,使民盼盼然,又称贷而益之,恶在其为民父母也?”这个批评,可谓确当。但是当时立法之意,原想百姓丰年多储藏些,留为歉岁之补偿。然而百姓虑浅,哪里肯如此?一到凶年,要照额收他,就不免怨恨。这亦可见立法之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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