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 二十、法律意识形态的发展

作者: 泰格 利维6,903】字 目 录

自利,并非意味它的每一部分——或者甚至对个别人发出的每一道命令——都与某一特定群体的经济自利有直接关系。相反,正是由于意识形态与自利之间存在种种矛盾,才使得那些造反群体能在现有法律范围以内取得一些局部性和暂时性胜利。

这类矛盾有若干不同来源。

法律意识形态是有它自己的生命的,它会变得依从于人的解释和运用,而运用它的人则不论其特殊利益何在,所作的决定都必须与最初表明的那种意识形态至少具有某种关系。一个受过专门训练的法理学家阶层,要习惯于从意识形态本身、而不是从阶级利益来思考,如果制定针对个别和一般人的命令的工作移交给这个阶层,那末,官方法理学和阶级利益之间出现矛盾的可能就会增加。

矛盾的另一个来源在于,法律意识形态是在一个特定时刻形成的,而所依据的社会关系却是经常不断改变的。其结果,意识形态易于变成空洞的形式——那些早期城市特许状所带有的种种民主性特性就是如此。而且,一个新兴阶级可以抓住某种旧有意识形态,将它转用于对付它的施行者:欧洲资产阶级就正是利用——已被教会半神圣化了的——罗马法,来破除各种贸易障碍的。与此相同,居统治地位的阶级一旦面临自身意识形态中一些不顺意的成分,也可能会将它们弃置不顾,而单纯依据阶级利益行事。

法律意识形态还可能会有某些漏洞或不确定之处,需加填补和澄清,以适应各大势力的迫切要求。我们曾指出封建时代的习惯法具有这样的灵活性,它并非依据任何一套用文字详尽记录的习惯,而大都是由领主个人执掌的。与此相同的充分利用法律疏漏的现象,亦曾在英国出现:当半封建城镇特许状实际证明限制过多,难以容许新式企业家引进新工艺和较大生产单位时,企业家就径直购买城市以外的土地,并取得优惠立法待遇来建立他们的企业。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

首页上一页123 下一页 末页 共3页/6000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