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只消仔细考虑资产阶级越来越依靠公法制度来保护它的利益和促使资本不断集中,就可以非常令人信服地拆穿资产阶级法律意识形态所标榜的,国家是地位平等者彼此间的个人关系的中立仲裁者那种矫饰。对公法稍加注意就会发现,坚持资产阶级私法的法律形式在资本主义制度发展的许多大不相同的历史时期相对来说并无改变,乃是错误的。
不过,伦尼尔在他书中最后两段倒也提出了一系列极为重要的问题:
就算规范一如世间其他事物莫不有起来由,它们的来由究竟何在呢?就算它们享有真实的存在,这种存在具有什么特征,它们的存在方式是什么,它们又如何起变化呢?就算它们的根源在于人类生活的实际条件,它们无非是保存人类社会的手段,它们在我们这一代人的存在和发展中又实际起着何种作用呢?
这些都是法理学的未决问题,如今已到着手试行解答它们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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