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 二十二、造反法理学

作者: 泰格 利维11,661】字 目 录

理学家深入研究法律意识形态及其种种规范,将它们所保护的各种利益揭露出来,从而弄清楚变革公法以限制契约“自由”范围的要求,并阐明其正当性。在争取言论和结社自由以及争取正当法律手续的斗争中,律师要求尊重宪法所提出的原则和遵守宪法所作出的承诺。

在这两个领域里,法理学家都谨慎地研究统治集团的法律意识形态,考虑它的种种历史根源,以便了解各种特定法规和体制的依据。法理学家鉴别统治集团的实际利益与它意识形态之间的种种矛盾,并使它们变得能对要求社会变革的人有利。与此同时,正如基诺伊所指出的,为了不至于仅仅成为居统治地位意识形态的传声筒——保持任何值得享有的权利均仍可在这意识形态范围以内赢得的门面——律师还应指出统治集团摆脱它自己的意识形态的途径。

但是,法理学家还应该作更多事情。真正投身于社会改革的律师将会仿效他们的先辈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的榜样,从而采取明确的革命立场。他们将会对我们在前面说明过的“谨慎行事准则”加以研究和斟酌,以便减弱无情国家权力对他们委托人政治活动的冲击。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将会与他们的委托人一同工作,来制订另类法律意识形态。

站在争取社会变革的运动一边这决定,可能会使个人内心矛盾得到解决,但社会行动领域内的那些矛盾却依然存在,而且实在说来更增强了。这对于法律家来说尤譬如此。持异义者所集体制定而由个人在走上造反立场时分别接受的意识形态,就是韦伯所说的按其指导集团行为这个意义而言的“常规”。不过,它还不止此:它体现该集团对居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形态提出的正义要求,而且开始描绘出一旦该集团取得国家权力就将付诸施行的各项法律原则。

你在革命后所得到的社会,就是值得你得到的那种社会,它的法律意识形态是建立在其前的基础之上,并体现谋求变革的集团在争夺权力时所实践的原则的。所以,在西方今天种种革命运动中,举凡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官僚化、建立互爱和互信——一个争取变革的运动必须在其内部事务中加以整顿的一切问题——都必须用有如在某个未来时刻即将成为指导全社会原则那样的原则来处理。因为在现实中,在不排除变革需要和改正错误的可能性的条件下,情况确实将会如此。较精明和观察力较强的法理学家在各按其本身条件解决其专业所交给他们的种种矛盾时,是会懂得这些事情的。他们或许会高兴知道,与此相同的种种问题,是他们这一行许多其他人在为一个较早时期的革命服务时曾经遇到过的,那些人的时代我们相信快要过去了。正如雪莱在《解放了的普洛米休士》的序言中所写:“思想的云层正在一同放射闪电,制度与意见之间现正在恢复,或者即将恢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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