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的作法是,公社——由数十以至数百个手艺工匠、领主官吏、下级教士、自耕农民、逃亡奴隶、以及其他人等结合而成的集体——要求能在一座城市的地域以内得享各种权利,包括立法和执行权利。他们要求有权主持正规市场,免缴各种过境税,并举办定期集市,让远方的商人不受阻碍地前来参加。他们要求有权管理城市以内手艺工匠的劳动,而且一般地还希望能够获得谅解,让投奔城市的奴隶一旦跨进城门、或者居住一段时期之后立即成为自由人。这最后一项条件要求,比其他任何要求都更多反映出封建义务的普遍解除。
公社成员同时还同意,如果由公社负责估税和征税,而且税率不是太高,则可以向领主缴纳某种正规赋税。公社对领主及其官吏独立的程度,视其所在地区而有很大的差别。现存的最早一份注明为967年的法兰西城市特许状(charter),仅仅给予居民免受奴役的自由。另外一些有限度的特许状也只允许有开办集市或市场的自由。年代稍晚的特许状,一般说来对新阶级表现出较多让步,新阶级同时亦变得对自己的需要有更多觉醒,它要求有整一套法律来确定它在封建体制中的身份地位。bourgeois(布尔乔亚,城市居民)这个词——拉丁文为burgens——首次出现在1007年一份法兰西特许状上面,不久便转化为其他许多欧洲语。那些“公社”成为真正独立自主的;它们宣布在封建阶梯上取代了它们先前的领主,甚至根本不再负担任何封建义务。在很多情况下,特别是在普罗旺斯地区,一些公社仿照意大利城邦,宣布成为小共和国。公社成员往往被解除到任何领主的军队服军役的义务,他们自己就能行使权力进行战争和执行对外关系。普罗旺斯地区有很多公社曾在不同时候与热那亚和比萨结成联盟。
“自由市”则与此形成对照,要受封建贵族领主(可能是国王或皇帝)的统治,但享有一种特殊的地位和一些从事商业、贸易和制造业的权利。自由市的特许状,可能是出钱购买或经由人民起义获得的,但无可置疑的是,这种城市仍继续臣服于领主。
那些城市特许状每一例都反映出,领主被迫依顺新集团的要求到了何种程度。特许状同时告诉我们,城市居民的革命在地理上是怎样散布开来的。例如,1155年洛尔市居民所赢得的特许状,就遍传于法兰西中部;庐昂的特许状曾为英格兰金雀花王朝诸王的法兰西各领地仿效;理姆斯大主教颁发给波蒙特市的特许状,亦曾在现今法国东部地区为许多城市仿效。
英格兰、威尔斯和爱尔兰在被诺曼人征服以后,有很多市镇被赐特许状,其内容同诺曼人在法兰西市镇所有者十分相似,尤以不列特尔市的特许状最为显著。不列特尔市所获得的种种“自由权”,于11世纪结束之时也在英格兰市镇普勒斯顿出现,宛若成为一部微型宪法,对很多封建性的苛捐杂税均规定豁免,并对领主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定出了罚款限度。过境税都已“固定下来而且数额适度”。这个市镇的市场,有权受到采用商人法的特别法庭的保护。任何个人来到这个市镇,只消住满一年零一天,就可免受其先前主人的追捕;而且新来者虽然须经全体市民一致同意才能留住该市,但只要无人对那一年零一天提出非议,就可算是一致同意了。为了表现出市民休戚相关和市镇信用良好,其中第33条规定市民凡有无力偿付债务者,均可由市镇代为偿付,以债务人的货物抵充归还。这项规定避免了任何外地债权人(包括嫉恨城市自由的领主在内)宣称有权没收市内货物或财产的可能性。普勒斯顿看来不像是曾经成立过一个公社。
另一份现存的特许状,属于法国圣昆坦市所有,它也曾广泛被其他许多市镇仿效过。它规定农奴一旦进入该市,立即成为自由人,虽然有些动产留在原地仍归原先领主所有,本身却可免除各种封建义务。一个人进入市区即可成为公社社员,从而有义务遵守公共誓约和留住市内,外出仅限于有商务必要之时,或是在市外有田产,每到播种和收割季节需要前往。城市居民的这种双重生活——住在市内又去农村务农——确实大大有助于削弱封建义务的种种束缚,因为土地耕种者与公社有了联系,就不再被束缚在土地上面了。封建贵族的“庄园”开始失去它可能曾经有过的任何地理上的重要意义,一些特定农村地区甚至可能已归入若干不同领主名下。农村里的农民由于同住一地和参加共同农作,都与邻居相依为命;城市里的手艺工匠或者买卖人,则须参加城市居民的集体生活。他们依照封建义务,可能会对若干个主人仍像从前那样效忠,但是,任何意义上的人身义务都已消失了。
因此,这类公社特许状的实质特点就在于,领主承认市镇为一整体单位,亦即一个集体附庸。这认可赋予公社一些本质特征——公社成员的团结一致和彼此平等,公社享有内部自治权,等等。这类特许状实际上默认了城市居民阶层正如骑士、军士、僧侣、修道院长、大主教,以及所有其他已有明确界定的社会集团的成员一样,是应有某种适用于其本身的法律,和属于其所独有的身份的。
然而,颁赐一份特许状并非就保证城市居民的斗争宣告结束,有的时候,一份特许状是由一位俗世领主或君主颁发,丝毫未涉及城市区域内由教会当局管辖而往往分散甚广的地区。例如在马赛,市民阶层逐步而且平和地向子爵领主购得了从事贸易和经管下城区港口的权利。但是,市民阶层不以此为满足,还要觊觎山岗上大主教的宗主权,以致接连爆发了一系列激烈冲突。
在其他一些地区,赋税、所有权、或者司法裁判权问题——尤其是后一个问题——往往拖延多年无法解决,如果领主法庭公然蔑视特许状,传唤公社的成员到庭受审,那就可能造成事故。赛勒市有个年轻人,在当地教会与市民阶层之间的一次战争中被俘,囚禁在圣克雷斯平修道院内,市民们便在院外燃起篝火彻夜守候,以防他被移送到市民法庭之外的地方去受审。为保持篝火通宵燃烧,市民砍伐了修道院附近的树木。有一个星期天,教区牧师跑来谴责砍伐圣坛树木,说树属于修道院僧侣所有。一位名叫瓦赫的市民挺身而出答复说,那些都是公社土地上的树木,是可以砍得的;他还加上一句说,如果有僧侣站在公社的土地上面,他认为也应当将他们统统砍倒。赛勒市当时是加斯底女王勃朗希的领地,她为求解决这场争端,指派附近一位僧侣进行“查究”,这是一次强制执行的审查,人们可能会受传讯和被命令作证。公社于是召开大会共同宣誓约定,所有被传讯受审查的市民均将发誓说一无所知,此外概不回答任何询问。
在法国国王领地内的拉昂市,曾有一个公社在1108年前后,由一位主教授予某些权力,四年以后这位主教却又会同国王路易六世,对该公社加以查禁。禁令传来顿时引起全市满街上人人高呼“公社”;市民聚集在一起,有四十人发誓要杀死那位主教。他们由一个名叫大狼伊森格兰的前农奴带领,在主教的酒窖里找到主教并砍掉了他的头。市民为对抗国王路易的愤怒而进行自卫,与当地一位土匪领主结成同盟。这一对抗直到1128年才达成和解,由国王重新授权成立公社,并宣布永远赦免过去的罪行。
赛勒和拉昂两个城市的斗争,不止证明公社具有战斗性,同时还显示教会对公社表现出的敌意,其所以产生,往往是因为公社所在的城市原为主教封建领地,市内建有主教管区总教堂,而教会领主往往坚决要求严格保持各种封建捐税。此外,公社又代表一种威胁,危及教会的根本法规和种种特权。
例如,各公社均宣布有权控制教育体制,而教会则历来视教育为它的专管领域,唯恐会受到俗世思想渗透。更为严重的是,公社社员常被视为异教徒来看待,因为他们虽然也有积极的宗教生活,然而对教会组织并不重视,而且又不容忍教会所征收的什一税。
正是公社的这种本性,导致它与教会组织发生直接冲突。公社组织核心是一个以盟誓结合而成的宗教性兄弟会。这兄弟会在各个拉丁语系地区称为“公会”,在日耳曼语系地区则称为“基尔特”(gild),即“行会”,它或者包括一个行业的所有从业员,或者包括某一地区内所有的手艺工匠和买卖人。10世纪时一个伦敦行会的会规宣称:“为了友谊,同时为了复仇,我们不顾一切永远保持团结。”入会的誓言往往约束会员严守秘密;它还明白规定公社的誓言高于一切其他誓言——这就不仅表示无须信守对领主的忠诚,而且也表示无须在被审讯作证时讲真话。我们知道有一些公社——例如康布雷、阿维尼翁、亚耳、迪尼、圣奥梅尔、里耳和阿拉斯等城市的公社——其夺取市政权力的主要集团,就是以盟誓相约束而秘密行动的宗教性兄弟组织。这类集团不仅信奉各种被视为具有危险性的教条,而且组织形式也向教会统治提出挑战,不再把教会当作是唯一有权在圣三一神和世间广大罪人之间起中介作用的机构。
市镇并非全都经由暴力产生。在普罗旺斯地区,领主往往就住在城市里,他们毫无异议地颁发特许状,而且对于城市事务继续起积极作用。在普罗旺斯以北地区,俗世领主和主教划定四界并且親自督造,帮助建立起一些新市镇。他们这样做乃是由于受到分享市镇财源这一前景的鼓舞,同时也由于希望避免与自己的附庸对立。1175年特尔瓦伯爵亨利,给“塞纳河大桥附近新建的市镇”颁发特许状,规定手艺工匠和商人每年交纳一笔定额地租,即有权在市内居住和包租郊区农田,亦有权自由出售房屋、葡萄和租地。由市镇居民推选出六位echevins(参事)“协助我所任命的市长处理民事”和管理市政。市镇的公民一律得到保护,可免受他们先前领主的追索。
教会与新建市镇合作,这往往等于由教会宣布市镇所在之地为休战区或和平区,将它定为封建战争不得波及的地区。
在英国,诺曼人的征服带来了——至少是在理论上——一种有效的中央集权行政管理制度。虽然诺曼领主曾经首开先例,对很多公社都授予种种特许状,但不久所有的城镇却都转归国王统辖,这比法国的相同发展早了一个世纪。国王不赞成下级领主容许新的封建义务层次成长,这一点后来由1290年颁布的法规quiaemptores(《兹因承购人》)予以正式规定。
现存最早的一份颁发于1130年的王家证书说明,林肯市的市民曾请求国王亨利一世确认,他们是由国王授权保有该市的,并未承担对任何其他领主的义务。同年,国王亨利还给伦敦市颁发了一份特许状:
朕亨利仰承上帝恩宠受命为英格兰国王……今特致意全英所有法裔和英裔忠诚臣民,谕示尔等知晓朕已允准朕之伦敦市民,以包租方式保有米德尔塞克斯为农地,按年合共缴纳二百英镑……享有充分权力任命他们所愿的本市之人为市长,并任命任何一人或他们所愿的本市之人为法官,负责处理依朕王法而提出之申诉事项,遇有讼案即审理之;此外无论何人均不得对伦敦人民行使司法权力。凡属市民均不得因任何纠纷而到市区之外进行投诉;……对他们之中的任何人等不得强迫施行战斗考验以证其于法无辜。任何市民若因依朕王法而提出之申诉受到控告,得立誓表明其伦敦市民身份,从而可在市内进行审理。……所有伦敦之人以及其所有货物均得享自由,在英格兰全境一切地方与港口一律免征任何过境捐税……以及所有其他费用。……
在英国,王室控制发展较早,这可能是因为有中央性权威,而欧洲大陆则尚无此种权威,那里的大小领主各拥主权,封建并立的局面为期较长。独立于领主司法管辖之外的规定,尤其重要。伦敦人谁也不会受到领主法庭传讯,甚至只消申明市民身份,就可在伦敦市内受审。这样的独立性,成了这一时期人所共知的一个主要论题。法国国王菲力普·奥古斯特大概是模仿早期的一份特许状,曾对昆坦市的市民许诺“不论是我们还是其他任何人,均不得在公社参事法庭之外,对公社之人提出诉讼。”
英国特许状对于军事义务,没有像法国特许状那样作出很多限制性规定,因为这类义务在英国,是由通行全国的立法规定的。1181年的《武器条令》就曾规定:
自由信徒凡有货物或地租价值16马克者,均应每人备置一套锁子甲、头盔、盾牌和长矛。同时,自由信徒凡有货物或地租价值10马克者,均应每人备置一套铠甲、铁盔和长矛。此外所有市民和自由人,亦均应各备一套羽绒战袍、铁盔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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