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矛。……
但是,当时的英国国王大概由于他们那些法兰西领地的经验,仍然十分担心城市居民起义,因此又在上述条令进而规定“任何市民凡拥有武器多于本条令规定应有之数者,应将多余武器售与、赠与或交换他人保留,以供为英王领主服役之用。”
苏格兰各城市是在苏格兰国王庇护下,仿照英国范例发展的。城市居民还保留到乡间种地和放牧的习俗,只是日益转向做买卖和干手艺活。获得特许状称为“王家自治市”的一些最重要的苏格兰市镇,都是位于海岸边,成为出口中心,向法兰德斯制造业日益增长的城市输出羊毛。
这样,到了11世纪之初,市民阶层便已经在封建体制内形成许多自治的割据区——飞地——其中种种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结构均不同于庄园时期。这些飞地内部出现了一些什么情况呢?
在较小的城市里,市政组织体制取决于公社社员向领主或领主们争取到的各种让步。其中最重要的,是有关成立市政议会权力的让步,即市政议会可经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选举产生,可制定法律和开设法庭,法庭可以作出对公社所有成员均具约束力的裁定。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在马赛和布拉邦特,议会往往是部分由各行会推举议员、部分按地域划区选举产生。行会由各个行业或专业成员组成,往往将一种生产过程(如织布)分为数种不同行当,每一行当各由不同专业承担。在地域上则是由城市各个“居住区”选出代表,从而可能会与行会的选举重叠,因为同一专业的从业者倾向于居住在同一区内。此外还有许多变例:在亚耳,市民和贵族各选出六十名市议员,再由市议会选举市长。在埃沃,由当地选出的议会提名六位市长候选人,再由伯爵——该市领主——从中选择一人为市长。大多数城市均有市政议会,但其权力却各有不同。在某些城市,例如在奥里亚克,市议会的议员均为年满二十岁、并在该市住满一年零一天者。该议会每年必须开会,由议员重新举行公社宣誓保证互相支持,并选出该市官员。
领主有时仍保留指派官员主持地方法庭的权利。而在独立性较高的城市,则由市长或者与市长相当的官员(执政,教区长),或有时由一位参事,负责主持法庭。终审判决这一职能,通常由听审的若干人员作为全体陪审员行使,其名称各地不同——例如,或称chevins(参事),或称scabini(会办)。这类人员的职能,是听取证词和阐明法理。在某些地方,这两样职能是分开的;诉讼一方可带人到法庭来,宣誓指称存在某种风俗习惯,使诉讼这一方占上风。有些纠纷能够毫无疑问地,依据城市所订的法规得到解决;但在12世纪和13世纪,这类成文法规有的只是简略说明城市的独立性,有的是详细法典,繁简不一,差别很大,因此多数案件处理需要参照习惯——城市、地区、或者一般商人的习惯。要断定什么是通行习惯,既须依靠记忆和传统,亦有赖于编写法律著作——我们前面提到的《法典》和《佩特吕抗告录》即属此类。
在那些将阐明法理和查究事实两种职能划分的地方,初次出现了陪审团,起到了使审判方法合理化的作用。合法决斗——诉讼当事人之间为求最后决断而进行的生死相斗——在一些市镇特许状中被正式宣布废除。为了取代决斗,便用陪审员来充当事实查究者。在最初,陪审员是由诉讼一方带到法庭上,而不是由法庭传召的;他们据其个人所知发言,而不是宣誓听取旁人所作的证词。我们从苏格兰四个自治市的习俗志中,可以看出商人法与早期陪审程序是如何结合的:
若有某个市民被某个同国人指控,在他本人住宅中发现了被偷盗的货物……并能作为一个自由市民而对一个同国人否认偷窃,且能申言他虽无保证人,但该货物确是曾在自治市市场上受到合法盘查而由他购得,则该市民应由12位邻人起誓证明无罪,其所受损失仅为该项要求退还的货物。他还应起誓说,对于他向其购买该项货物的那个人,他全不知晓其住宅所在之处。
这一节所论及的情况是,货物确属偷盗品,但购货人在市场上并不知情。购货人受损失将货物交还原主,不再另受处罚。他若是自治市市民,则只要由本人和十二位邻人起誓,便可确定为购买了不知其为偷盗之货。
自治市或城市法律,也还监管集市和市场的其他细节。市场是每周或每半周开放的,当地农民前来出售食物,手艺工匠亦可出售货物以供贸易所需。就典型情况而论,市场是自由的,除了或许要由市政当局课征捐税充作原先领主的收益外,不受领主任何干涉。倘若有城市法规管理市场,它们一般制定得十分详细,要管理物价,要限制宣传和叫卖,要保护赴市商人,总的是力求控制利用商品销售和交换的各种力量,使之合于市民群体需要。
竞争精神还没有在城市法规的市场规定中出现,就连像马赛那样的大城市也是如此。所有公社社员都要受到同等保护。往日在领主统治下,是由親属关系提供团结力量,如今是公社造成新的结合,使人共同对付敌人和致力共同追求。例如在过去,农民借钱以应下一收获季节之需,往往是由全家担保债务;加入公社以后,就由同一城市市民担保,甚至由全市对每一市民的债务承担集体责任。
手艺工匠来到城市出售货物和购买原料乃是自由的。但这是免受封建义务约束和免缴封建捐税的自由,而不是也得到节制竞争的自由。城市法律通常规定,原料可由来市谋求该项原料的任何工匠以较低价格购买,使其获得裨益以对付潜在竞争。对于劳力也采取同样原则:法律规定如果一位工匠手下有两名工人,另一位工匠没有工人,前者必须允许同行在他的工人之中雇用一个。正如瑞善·珀鲁所写的:“人们把生产所需原料,和可雇用的劳力,看得有点像是人人都对之拥有权利的不可分割的总体,而把公平分配物资和劳务者看作最重要的事。”这类有关生产和销售条件的规定坚持实行了数百年之久,主要行之于以地方商业为限的行业——如面包师、屠户、以及其他食品供应者——就这些行业来说,对当地和相对稳定的顾客施加保护始终是很重要的。但是,对于那些从事生产日益增长的国际贸易商品——如布匹——的行业,以及对于口岸大城市和内陆货物集散地的贸易商这些专业,种种经济情况变化产生的压力,终于打破了反竞争的规定,迫使生产不断地改组。
贸易增长不可免会使公社某些成员获得超过其他成员的利益。在很多城市,手艺劳工和师傅工匠之间,或者居民中的生产者和贸易者之间,屡屡呈现斗争局面。我们可以康布雷为例说明这种局面。康布雷是阿尔卑斯山脉以北许多公社之中的第一个,位于今天法国北部,靠近比利时边境。从900年左右到1100年左右,康布雷为神圣罗马帝国的一部分,是个主教管区城市,领主就是一位主教。该市居民早在958年就已形成一个conjuratio(同盟),即以立誓相互约束而结合的组织,来反对主教。然而直到1076年,趁主教不在时举行了一次顺利的起义以后,同盟者组成公社式政府的权利才得到承认。这样各行业有了组织,城市法规明文制定,公社生活也得到节制。但是,过了几乎不到一百年,康布雷便失去原有的团结,分裂成两个战斗不休的阵营。一位同时代的历史学家滑铁卢的兰伯曾这样描述:
它〔指公社〕起初得到大家拥护,因为它是由极受尊敬的人建立起来的,他们平生公正、诚实、不贪。人人满足于其所得;正义与和谐遍布人间;贪心甚是罕见。公民互相尊重;贫富和睦相处;人人极力避免争吵、不睦和兴讼。……这个公社竟发生了多么大的变化啊!它突然之间变得很可耻,由于种种非常明显的原因,那么美好的开端却带来了耻辱和堕落的局面。公民由于繁荣变得麻木不仁;他们挺身起来互相对抗;他们听任邪恶和罪行不受惩罚,人人不想别的只想使用不正当手段使自己发财。大人物一点一点地想方设法,用种种流言和伪证、甚至公然用武力来压迫穷人;权利、平等、信誉,等等,全都消失无踪了。……
大约就在这个时期,出现了很多诸如此类的谴责,虽然大都来自于各地教会和修道院这些对贸易怀有敌意的宗教集团,因而须在某种程度上扣除难免会有的夸张成分,但却无可否认其基本属实。城市的各种法制机构也如同其他公务机关一样,逐渐为富人掌握。而且,在那些城市里,委任官员和依习惯法判案的权柄一旦落入一小群人手中,当初曾经保证共同目标和利益均受尊重的制度——用习惯法或由地方参事负责行政管理和裁决纠纷——就变成压迫多数人的工具。在按行业或专业组织起来的城市,富有作坊主逐渐控制了行会生活,而他们较穷的竞争对手则被迫歇业变成雇工。不久,按专业选举地方官员就不再是全体市民的选举了。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松散结合的市政组织通过人事上的互相勾结,落入少数几个家族掌握之中。我们将在下一章查探其中的线索,但其种种早期迹象在12世纪即将结束之际,就已在富人和穷人的紧张关系中表露得十分明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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