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难解决的一个问题 - 第五编 恋 爱

作者: 邹韬奋29,717】字 目 录

不同,所以这两件事不能相提并论。他们根本上不同的一个要点在这里:陈女士的事实,据她自己说“我单只感激,并无丝毫爱意”,又说“答他无论如何,不能作终身伴侣的”,又说“我对于他的爱情始终不敢接受”,照此说来,她始终对某医生不曾丝毫表示过爱,也不曾接收过对方的爱,不但如此,她并且一开始即老老实实的声明不能作终身伴侣,这种态度是如何的显明,对方那位某医生如再不明瞭,或自寻苦恼,责任当然应由对方自负,在陈女士可以丝毫不负责任;王君的事实则不然,他自己说“表示相爱”,“在书信中我也故意写得热烈些”,他和素梅女士已“在书面上卿卿我我,表示些爱情”,照此说来,他确对素梅女士表示过爱,确曾接受过对方的爱,这种态度也是很显明的,素梅女士见他有这样确切的表示“相爱”而信任他,现在因王君反复而使她感觉苦痛,其此责任应全由王君担负,素梅女士的悲痛实有她的正当的理由,并非像那位医生之自寻苦恼者可比。

记者在本刊第五卷第一期的“信箱”里答复徐伟成君《热吻后的烦扰》一文,曾有过这几句话:“异性朋友就是心里蓄有选择终身伴侣的意思,但也应分清楚两个时期,一是方在选择的时期,一是已经决定的时期。在选择的时期内,备选的对象当然可以不止一个,就是只有一个,在选者此时如仍有不十分称心的地方,还可以静待其他比较的机会。不过有一点很重要的,就是尚未决定而在游移考虑的选择时期,不可过分亲热……在选择的时期,你不中意这一个,却中意了那一个,你换了中意的而远了不中意的,还不至伤及被远者的心。若既入了决定的时期,有了决定时期的行为,一旦弃其旧而新是谋,便要使被弃者伤心。”(其详请参看该期原文)我常以为这两个时期,一是选择时期,一是决定时期,必须分清楚。倘若尚在选择时期,即贸贸然做出决定时期的行为,或已在决定时期而犹存有选择时期的态度,都是自寻烦恼,作茧自缚。人到底不是一件东西可比,你对于一件东西,高兴要时就说要,说要之后,忽而不高兴,尽可把它丢开,那个物质的东西毫无感觉,当然可以让你随意要不要,并没有什么困难,因为在这件物质并不受你什么影响。至于人,或女子,是有思想有感情的动物,你在尚未决定要她的时候,就应该表明态度,勿使她误会,假使随随便便的瞎亲热,甚至表示相爱,一旦不高兴而说声不要,在她的精神上固不免大受刺激,异常难过;在你自己的良心也不见得如何舒服。所以我再三说明选择时期与决定时期要分清楚,这样对人对己,都可避免许多烦扰与痛苦。王君与素梅女士虽尚未有订婚的形式,然他对她的确表示过“决定”的态度,这是听他在这封信里所说的话而可无疑的,但他虽自己跑进了“决定的时期”,而却仍不免存着“选择的态度”,未曾把这两段分别清楚,这是他自己自寻苦恼,同时还害素梅女士无限伤心的原因。

王君以为素梅女士:“从小在王氏家中养大,以及正式和王某结了婚,她都想弃他,试问她是有良心的女子吗?”愚意这全是落伍的思想!她不幸做了童养媳,受强迫嫁与王某(乃前夫,非本信作者王君),如今她能设法跳出这样非人的生活,以爱上了王君而以终身相委,离开机械的压迫的生活而想迁到恋爱的自由的生活,这正是她有志气有思想有胆量的可敬行为,她初不料王君对她所表示的爱不是出于至诚而要三心两意的,但这点不能怪她,只能怪王君对不住她。至于王君所提出的处女非处女,也是落伍的思想,懂得恋爱真谛的人,处女并非绝对的条件。王君起先听朋友传语说“她依然是一位纯洁的处女,今年和我同年——二十四岁,性情和体格都很好”,后来在杭和她相见,听她说“已正式和王某结婚……今年已三十岁了,身体很衰弱,肚子常常会痛得死去活来”,因此王君“对她已万念俱灰了”,处女非处女的一点,上面已说过,不赘述,至于性情和体格,王君从前非未见过她,应有相当的观察,难道到了后来听她自己说起才这样的大惊小怪?至于年龄,也大概看得出,若以三十岁的年龄,而在王君从前见面时视为二十四岁而不生疑,直至她自己后来说起才“万念俱灰”,也是不近情理的事情。至王君说“一个人在未订婚前,是有恋爱的自由的”,这句话的正当解释是说一个人在未订婚之前,未对任何女子表示过愿为终身的伴侣,在此未决定的时期里,要选择那个,当然有自由权;但如果虽未有订婚的形式,而确已对某一个女子确切表示过愿为终身的伴侣,乃以未曾正式订婚为藉口而以恋爱自由自恕,在法律上虽无罪名,在良心上实有缺憾。

记者虽根据事实的研究,认为王君实在对不住素梅女士——不是说他受了她的恩一定要爱她,是说他既非至诚要爱她,不应贸贸然表示爱她,表示后又忽然变卦,使她气得死去活来,极人间之惨苦;但我却无意劝王君一定要迁就和她结婚,因为王君对她的态度既如此,就是勉强结了婚,在王君固痛苦,在素梅女士也不能享到安乐,不如在未正式订婚结婚之前作罢,免得多种将来的恶因而遗更多的恶果。既承王君许我批评,我乘此机会老实批评一番,希望以后这样害人伤心的事实可以少些。

在贵刊的第十一期内,载有《拉倒》一文,叙述王君与素梅女士恋爱的一段事实。先生作的批评,对于王君,辞严义正,不愧史笔。处于旁观地位的我,固然认为至理名言,即身历其境的王君,当亦心服。但对于素梅女士,先生只有万分怜惜,而无半点疵议,鄙人窃有所言,现大胆地写在后面,请先生指教。

素梅女士的婚姻,虽由父母作主,未经女士同意,但既已与王某(即本夫)正式结婚,则女士与王某在法律上和名义上实为正式之夫妇,以有夫之妇,未先经过离婚手续,而背弃本夫,与第三者发生恋爱,于法理人情道德三者,有无违碍,实一绝大疑问,或者说女士与王君恋爱,尚在友谊的状况之中,候王君有确实愿与女士结为夫妇的表示之后,则女士自当向其本夫进行离婚手续。此种意见,鄙人不甚赞许,夫妇果有不合,而有舍旧谋新之必要,亦须先行与旧者脱离关系,再寻觅相当的对手作新的伴侣。素梅女士所为,乃一方面与本夫仍为正式夫妇,一方面进行与他人恋爱之工作,似此行为,如认为绝无关碍,恐家庭的秩序,人群的风化,将无法维持。恋爱本应自由,但也有它的范围和程序,为恋爱者所当遵守的。

至于素梅女士失恋之后,对于王君的婚事极端破坏,在女士受了一番重大的激刺,心中感觉万分的痛苦和悲愤,这个鄙人很表同情。但是因此即可不顾一切,随意行动,直接或间接的加害于人,似乎说不过去。并非对于可怜的素梅女士,忍心加以苛刻的批评,广泛的说,一个人处境无论如何的困苦,如何的可悲可痛,绝不应因私而用不道德的手腕对付他人,或者示懦弱的心理,戕害自己,而且应当格外使精神向上,保持刚正的态度,磊落的心胸,方是好汉。所以素梅女士失恋后的行为只可怜悯,若说是无可议论的,就未免宽恕之辞了。

以上所说,或有思想和理论过偏的地方,务请不吝指正。

黎友于

答:黎君所举出的两点,诚有卓见。记者那篇答复,是偏重对王绳祖君发言,非偏重对素梅女士发言,对象既有所专注,故所言意旨亦有所专注。我在那篇答复里曾提及“我却无意劝王君一定要迁就和她结婚”,此意虽偏重答复王君,但同时亦可反映素梅女士于失恋后之极端破坏,也是我所不以为然的。素梅女士倘提出她的态度来和我商量,我当然是要劝她不必再恋恋于王君,更不必“极端破坏”。我一向主张男女之结合应基于双恋(已经旧式结婚者自当别论),如仅有单恋,绝对不应对对方有压迫的行为。就实际方面讲,仅有单恋而勉强拉拢的结合,绝对得不到好结果,既明知得不到好结果,又何必勉强拉拢,作茧自缚呢?所以黎君所举出的第二点,我是很赞同的。至于第一点,黎君的主张当然也很有理由,但是在事实上要想“先与旧者脱离关系”,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未得本人同意的婚约,法律准许提出解除,不幸贸贸然结了婚,倘无法律上所规定的离婚理由,除非对方允许协议离婚而不必经过法律手续(即判决离婚),便受法律的拘束,“先与旧者脱离关系”便是很难很难的一件事——倘若不是不可能的事情。在这种压迫情况之下,这一颗无处安顿的“心”,遇着理想中的对象,便不自主的被吸引,虽不免如黎君之“绝大疑问”,我殊不愿有所苛责。我以为做男子的人在这种地方,殊不必死死的拉住不放。

现在我有一件事恳请为我解决,不胜感谢!

我是个未满双十的女子,曾在专门学校卒业,任教于省中,于学界愧无多大贡献,但是堪慰者,于社会情形略知一二,所以经济方面足以自谋无虞,可是有一件事常盘旋着脑际,使我精神不宁。我有个小朋友,他年纪是二十外了,怎么还称他是小朋友呢?因为他自小就和我住在一起,虽则现在彼此都大了,但是总拿小朋友互称的。在去年的暑期,他留美去了。他这次并不是去镀金的,听说在外国学校里考试成绩有第一名的希望,决心要为我祖国增荣,其志可嘉。

但是他常来信说他离别了家庭,疏远了亲友,孤独的在外,心里总是怏怏不乐,他要求我去信安慰他,调剂他的生活。我在可能范围内间或也去信鼓励他,语句也不过促成他将来的事业,不负他老母姊弟的期望罢了。他的父亲已经弃养了,所以他格外觉得前途的奋斗全赖他一个人。

在最近他的来信直截的说我是他的明灯,是他精神上唯一的安慰者。我却不能接受他的诚意,我却拒绝了他。我写信去告诉他所以拒绝的原委,我说我正为爱你,所以才为你前途计而拒绝的。他家庭状况我很明瞭的,他在十五岁时已经同表姊订婚了,他的表姊因为年龄的关系,所以比他老成些,他因为在家很娇养的,所以还是很天真诚挚的,所以他与她并不怎样亲近。为着是嫡表姊弟,加之有这一层的关系,所以也通信往来。我呢?不过是他小时两小无猜的玩侣,现在他对我有这种表示,我不得不拒绝了。我所以要拒绝他,在普通人观察下以为是他订婚了,可是我倒并不介意。我认为这爱字是多么神圣伟大!岂能拿订婚和结婚去圈定它的爱?只有一种玄理存在,绝不是拿订婚和结婚去表示的。我的见解是特别的,与普通女子的思想不同。我也不肯去占据他人的地位,做这样不人道的勾当,所以再三申说拒绝他的道理,并且告诉他普通男子的爱是与肉相连的,使他自己觉悟。谁料他的复信却说他自己更陷于悲境了,精神更痛苦了,并且他猜得我比他还要更深。他说他可以证明出我理智和情感冲突的苦痛。他说他的精神往后没有舒适的一天,这是多么悲惨的语调!我现在觉得没有办法,亟请先生为我解释一下吧。发表在《生活》报上或是来函示知,总望有一个良善的答复,十分的盼望着。

去微

答:我们在这封信的字里行间,随处可以看出去微女士的态度光明心地笃厚性情和爱种种美德的流露。女士说“我认为这爱字是多么神圣伟大!岂能拿订婚和结婚去圈定它的爱?只有一种玄理存在,绝不是拿订婚和结婚去表示的”,固含有很高的哲理,但哲理是哲理,事实是事实,照现在的事实说,女士的那位“小朋友”似乎非同女士“订婚和结婚”便要“陷于悲境”,固非此哲理所能范围他的心意;在女士呢,也“精神不宁”,恐怕非到和他“订婚和结婚”的时候这种“精神病”是很不容易好的,恐怕她的心意也非此哲理所能范围的。所以我现在不和女士研究什么哲理,是要根据事实对女士所提出的实际问题贡一点愚见。我们根本主张婚姻应以双方互爱为基础,反对机械式的强迫婚姻。依此原则而言,那位“小朋友”如认为十五岁时未得本人同意仅由父母代定的婚约为不合己意,他的钟情于去微女士并不算错,和先自恋爱一女而又移爱他女者不同,不过他如真爱去微女士,应先设法如何安顿十五岁订约的未婚妻,说得直截了当些,就是应先设法和未得自己同意的未婚妻解约。如果他没有这个勇气与能力,就不该贸贸然向去微女士表示那样深切的爱,使女士处于两难的地位。这是关于他的一方面的事情,我何必对女士提及呢?因为这与女士所应持的态度很有关系。去微女士嘴里虽说“我所以要拒绝他,在普通人观察下以为是他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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