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 -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四十二

作者: 杨仲良8,094】字 目 录

略,今取奏藁详注之。镇言:『臣谨按:唐制,五品以上荫孙,三品以上荫曾孙,而无荫兄弟叔侄之文。今文官自知杂御史以上,岁奏一人;自带职员外郎以上,三岁奏一人;武官自横行以上,岁奏一人;自诸司副使以上,三岁奏一人,又无兄弟、叔侄、曾孙之品限,而旁及疏从,所以入流浸广,仕路益杂。臣欲乞见任两府,听荫兄弟、叔侄;见任学士、正团练使以上,比唐三品,得荫曾孙;知杂御史、正刺史以上,比唐五品,得荫孙;带职员外郎、诸司副使以上,专得荫子。兄弟、叔侄降曾孙一等,曾孙降孙一等,孙降子一等。又岁奏一人与三岁奏一人者,自有京官试衔、斋郎之别,武官亦宜如是。欲乞岁奏一人者,亦令三岁奏一人,于所待官上遽加一等或二等,以优异之。若得奉礼郎、太祝者,与大理评事、诸寺监丞之类。议者若曰:今自学士而下,舍兄弟、叔侄而专任子孙,非所以广亲爱之道。臣窃以为不然。兄弟、叔侄,于公则刑不相及,于私则财不相及,著令因官置到资产,不及兄弟、叔侄。至于朝廷爵赏则轻加之,为不可也。臣欲乞除品合得荫外[11],朝廷必欲徇其私爱,加惠旁宗,但令奏补,无使入流,而有才艺,自随科目贡举课试,中科者自比类白身人优与推恩。其无子孙者,特听奏旁亲行人入流。如此,则下不失私亲之爱,上无冗官滥赏之弊。』镇又言:『唐制皆无荫兄弟、叔侄之文,亦无一岁、二岁、三岁之差,惟以品数为限。今诸司副使才比太子中舍,而与带职员外郎同得任子,为太优幸。欲乞诸司副使,须历路分钤辖以上差遣,方得奏补,以比员外郎带职者。国朝典章,大抵皆习唐故,以其近而可用也。惟是奏补之法未尽循用,盖国初天下新定,人未乐仕,至有敦遣富人使为官者,故于兄弟、叔侄之制,未遑暇也。今太平日久,入官者众,其于条革,非稍放唐制不可。伏乞检会臣前奏,令执政大臣一处参酌施行。』又言:『窃闻议者欲自两制以上二岁奏一人,郎官以上六岁奏一人。郎官仕官,非三十年未能至,乃是陈力之人。今既有品数,又限以年,窃恐未均,未均则下必怨,下怨则行之不久。』

均公田

庆历三年九月,范仲淹等上疏,其五曰均公田:『臣闻《易》曰:「天地养万物,圣人养贤以及万民。」此言圣人养民之时,必先养贤,养贤之方,必先厚禄,然后可责廉隅,安职业也。本朝初,承五代乱离之后,民庶凋弊,时物至贱。暨诸国收复,郡县之官少人除补,至有经五七年不替罢者,或才罢去,便人见阙。当物价至贱之时,俸禄不辍,士人家无不自足。咸平已后,民庶渐繁,时物遂贵,人仕门多,得官者众,至有得替守选一二年,又授官待阙一二年者。在天下物贵之后,而俸禄不继,士人家鲜不穷窘,男不得婚,女不得嫁,丧不得葬者,比比有之。复于守选、待选之日衣食不足,求人贷借,以苟朝夕,到官之后,必来见逼,至有冒法受赃,赊贷度日,或不耻贾贩,与民争利。既作负罪之人,不守名节,吏有奸赃而不敢发,民有豪猾而不敢制,奸吏豪民得以侵暴,于是贫弱百姓理不得直,冤不得诉,徭役不均,刑罚不正,比屋受弊,无可奈何,由乎制禄之方有所未至。真宗皇帝思深虑远,复前代职田之制,使中常之士自可守节,婚嫁以时,丧葬以礼,皆国恩也。能守节者,始可制奸赃之吏,镇豪猾之人。法乃不私,民则无枉。近日屡有臣僚乞罢职田,以其有不均之谤,有侵民之害。臣谓职田本欲养贤,缘而侵民者有矣,比之衣食不足、坏其名节、不能奉法、以直为枉、以枉为直、众怨思乱而天下受弊,岂止职田之害耶?又自古常唐百官重内而轻外。唐外官月俸犹更丰足,簿尉俸钱尚二十贯。今窘于财用,未暇增复。臣请两地同议外官职田,有不均者均之,有未给者给之,使其衣食得足,婚嫁丧葬之礼不废,然后可以责其廉节,督其善政。有不法者,可废可诛。且使英俊之流,乐于为郡、为邑之任,则百姓受赐。又将来升擢,多得曾经郡县之人,深悉民隐,亦致化之本也。』

十一月壬辰,诏限职田。凡大藩,长吏二十顷,通判八顷,判官五顷,幕职四顷。凡节镇[12],长吏十五顷,通判七顷,判官四顷,幕职官三顷五十亩。凡防、团以下州军,长吏十顷,通判六顷,判官三顷五十亩,幕职官二顷。其余军、监长吏七顷,判官、幕职官并同。防、团以下州军、凡县令万户以上六顷,五千户以上五顷,不满五千户并四顷。凡簿、尉,万户以上三顷,五千户以上二顷五十亩,不满五千户二顷,录事参军比本判官,曹官比倚郭簿尉。发运制置转运副使、武臣总管比节镇长吏,发运制置判官、武臣钤辖比防、田州长吏,诸路转运判官比大藩府通判,安抚都监、路分都监比节镇通判,大藩府判官、黄汴河、许汝石塘河都大催纲比节镇判官,节镇以下至军监、诸路走马承受并寨主、都同巡检、提举捉贼、提点马监、都大巡河不得过节镇判官,在州监当及催纲、拨发、巡捉私茶盐贼盗、驻泊捉贼不得过幕职官,巡辖马递铺、监堰并县镇监当不得过簿尉。自此人有定制,土有定限,吏以职田抵罪,比前日稍希阔焉。其明年,谏官余靖言:『伏观去冬十一月敕,颁定天下职田顷亩数目,令三司指挥。无职田处及有职田而顷亩少处,并元标得山石积潦之地不可耕植者,限三年内,检括官荒田并户绝地土,及五年以上逃田支拨添换,以庆历四年为始。斯盖陛下所以劝群臣养廉吏之大惠也。然朝廷举事当以民为本,民患未去,官吏何安,而尚纷纷扰之?伏见淮南、江浙经春少雨,麦田半损,蝗蝻复生;京东、京西、荆湖南北[13]、广南诸处,盗贼未尽扑灭;陕西、河东辇运困苦。且庶民惶惶,失其农业,而长吏以下各营其私,忧民之心,有所未至。加之检刮,宁不搔扰?况今来所定顷亩,比于旧日数,三倍其多,贪吏因缘,其害甚大。伏乞朝廷特降指挥,旧有职田处,即依庆历元年已前旧制外,其未有职田处,更俟二三年,别取朝旨标拨。』

余靖奏不得其月日,今附此。据王罕传,谓以户绝荒田为公田非法意,则必因靖奏,遂有厘革,但史不详载耳。

初,诏定天下公田,诸路多误以户绝为荒田给官吏。其后国子博士华阳王罕提点湖南路刑狱[14],谕所部以法不当给,听自举觉。既而广南诸州坐收户绝田赃废者七十余人。知审刑院张揆尝见湖南官吏列首状[15],他日过罕于殿庭,谓罕曰:『公德及人者多矣!』

王罕事据王珪志罕墓及本传。罕为湖南宪乃庆历五年十一月;张揆知审刑院,又在皇祐五年二月,今并附此。

校勘记

[1]转运使 原本脱『使』字,据《长编》卷一四六补。

[2]大礼 原本作『大理』,据《长编》卷一四三改。

[3]三月 原本作『二月』,据《长编》卷一五八注文改。

[4]使副 原本作『副使』,据《长编》卷一八一乙正。

[5]閤门使以上 原本作『閤门今以□』,据《长编》卷一八一改补。

[6]三岁 原本无『三』字,据《长编》卷一八一补。

[7]以上妻 原本作『以上亲』,据《长编》卷一八二及夹注改。

[8]大将军 原本无『军』字,据《长编》卷一八二注文补。

[9]广南东西路 原本作『广东南西路』,据《长编》卷一八二乙正。

[10]徙优便官 《长编》卷一八二作『亲优便官』。

[11]品合得荫 原本作『品令得荫』,据《长编》卷一八二注文改。

[12]凡节镇 《长编》卷一四五作『比节镇』。

[13]荆湖 原本作『荆河』,据《长编》卷一四五改。

[14]湖南路 原本作『河南路』,据《长编》卷一四五改。

[15]湖南 原本作『河南』,据《长编》卷一四三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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