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九百九十四。比较散增二百七十九万九千九百六十四,敛亏一百九十八万六千五百一十五。』诏三年、四年散多敛少及散敛俱少处,户部下提举司分析以闻。《食货志》同,但增自熙宁立法以之初,至元历【杰按:同上。】末,凡水旱赈恤饥谨之财用取具,至今赖焉。今不取。
校勘记
[1]戊辰 原本作『乙丑』,据《长编》卷二一○改。
[2]右谏议大夫 原本『夫』字下衍一墨丁,据《长编》卷二一○删。
[3]罢制置司 原本作『罢知制置司』,『知』字衍,据《长编》卷二一○删。
[4]以为罪自今群臣凡七字,原本只作一墨丁,据《长编》卷二一○补。
[5]丙午 原本无此二字,据《长编》卷二一一补。
[6]庚戊 原本无此二字,据《长编》卷二一一补。
[7]即误陛下 原本作『却为陛下』,句不通。据《长编》卷二一一改。
[8]边事 原本作『适事』,据《长编》卷二一三改。
[9]昔日朝廷人人异论相搅 《长编》卷二一三作『若朝廷人人异论相搅』,似胜。
[10]集禧观 原本作『集禧殿』,据《长编》卷二一五改。
[11]癸亥 原本无此二字,据《长编》卷二一六补。
[12]校理 原本作『司理』,据《长编》卷二一六补。
[13]知亳州 原本作『汝州事』,据《长编》改。
[14]伏□况自初行法 《长编》卷二二二无『伏□』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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