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 -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七十

作者: 杨仲良6,772】字 目 录

乡板籍分户五等,以两税输谷帛,以丁口供力役,此所谓取于田者也。金、银、铜、铁、铅、锡、茶、盐、香、矾诸货物,则山海、坑治、场监出焉,此谓取于山泽者也。诸筦榷征算斥卖百货之利,此所谓取于关市者也。惟钱一物,官自鼓铸。臣向者再总邦计,见诸炉岁课上下百万缗,天下岁入茶盐酒税杂利仅五千万缗。公私流布,日用而不息,上自社稷百神之祀、省御供奉、官吏廪禄、军师乘马、征戍聘赐,凡百用度,斯焉取给,出纳大计,备于此矣。景德以前,天下财利所入,茶盐酒税岁课一千五百余万缗,太宗以是料兵阅马,平河东,讨拓跋,岁有事于契丹;真宗以是东封岱宗,西祀汾雎,南幸亳、宋,未常闻加赋于民,而调度克集。至仁宗朝,重熙累盛,生齿繁庶,食货滋殖。庆历以后,财利之入,乃至三倍于景德之时,而国计之费,更称不赡,则是本末之原、盈虚之数,其疏阔不侔久矣。陛下悯时事之积弊,志在变而通之,创立法制。凡大措置事以十数,要在经国利民,崇德而广业也。其中率钱募役一法,为天下害实深。且举应天府为例:畿内七县,共主客六万七千有余户,夏秋米麦十五万二千有零石,绢四万七千有零疋,此乃田亩桑功之自出,是谓正税。外有沿纳诸色名目杂钱十一万三千有零贯,已是因循弊法。然虽有钱数,实不纳钱,并系折纳谷帛,惟屋税五千余贯旧纳本色见钱。大体古今赋役之制,自三代至于唐末五代,未有输役之法也。今乃岁纳役钱七万五千三百有零贯,又散青苗钱八万三千六百余贯,累计息钱一万六千六百有零贯,此乃岁输实钱三千余贯。又弛边关之禁,开卖铜之法,外则泄于四裔,内则恣行销毁,鼓铸有限,坏散无节,钱不可得,谷帛益贱[10]。凡公私钱帛之法,敛其则不远,百官群吏、三军之俸,给夏秋籴买谷帛、坑治、场监本价,此所以发之者也。屋庐正税、茶盐酒税之课,此所以敛之者也。民间货布之丰寡,视官钱所出之多少。官钱出少,民用已乏,则是常赋之外,钱将安出?盖愚而不可欺,弱而不可胜者,民也。动之甚易,安之甚难,故民者天地之心,而国家之本也。是以圣人甚畏之,甚重之。欲保国家,必先得民,是为藏身之固、置器于安之道也。』

方平乞致仕,据集载不允。批答有『秋凉』之语,则其论役法必是八、九月间也。今附秋末。

十年,司马光以书与吳充,请罢青苗、免役、保甲、市易之法(详见《论青苗法》)。

元丰三年二月辛丑,判司农寺李定等乞开封府县界诸县乡村第四等、第五等敷出役钱。不听。

四年六月己巳,判司农寺舒亶尝言:『役法未均,责在提举官。』上曰:『提举官未可责也。近臣僚有自陕右来者,欲尽蠲免中下之民。朕谓不然。夫众轻易举,中下之民多而上户少。若中下尽免而取足上户,则不均甚矣。古谓「均无贫」。朝廷立法,但欲均耳,卿可更讲求以闻。』

校勘记

[1]制置 原本作『制五』,据文意改。

[2]丁酉 原本无此二字,据《长编》卷二二五补。

[3]挟宠 原本作『侠宠』,据《长编》卷二二五改。

[4]年间 原本无『间』字,据《长编》卷二二五补。

[5]又求 原本作『又□』,《长编》卷二二五无墨丁。据上下文意,此墨丁或当作『求』字,今补。

[6]莫不强民以应令 原本作『莫□而疆民以应令』,据《长编》卷二二五改补。

[7]虽然此二字 原本为一墨丁,据《长编》卷二二五补。

[8]庚申 原本作『丁巳』,据《长编》卷二二七改。

[9]权发遣转运副使 原本作『权发转运使』,据《长编》卷二二七补。

[10]益贱 原本作『益钱』,据《长编》卷二七七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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