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提举官以昭宣使、果州防御使、入内副都知王甲正、东上閤门使、荣州刺史狄谘为之。初,王安石议减西兵,以保甲民兵代之,于是始置提举教阅之使,后又及于西北三路。太祖皇帝惩唐末五代之乱,始为军制,联营厚禄,以收才武之士。宿重兵于京师,以消四方不轨之气。番休互迁,使不得久而生变,故百余年天下无事,虽汉、唐盛时,不可以为比。养兵之费,一出于民,而御戎捍寇,民不知有金革之事。安石曾不深究,而轻议变易,苟欲以三代之法行之于今,盖不思本末不相称而利害异也。世议以为不然,后卒改焉。
十二月辛亥,提举广南东路常平等事林颜言:『今天下之民,家为之保,保为之长、为之正者,岂特不容其奸而已?盖归兵食于农,藏武士于耕,夫所谓教而后使之道也。欲乞本路沿江海诸州,依西路法训阅,使其人既熟山川之险易,而又知夫弓矢金鼓之习,则一弓自足为备,可以不劳北兵矣。』诏下广南东路经略、转运、提举、钤辖司相度,皆言广、惠、潮、封、康、端、南恩七州皆并边及江海外按蛮贼,可依西路保甲教习武艺。从之。颜,福州人也。
三年十月丁卯,提举河北东西路义勇保甲司言:『义勇将校、都副保正愿赴集教场习学武艺。』从之。令陕西、河东路准此。后诏习学者益支给钱米器械,其本家少壮男子愿习者不给。
五年正月庚子,诏:『强盗保甲教阅军器者处死,情轻奏裁。窃盗箭二十只徒一年,弓徒二年,弩弦徒三年。徒罪五百里,流罪配千里。获窃盗保用教阅军器,一人比二人推赏。』
六年正月庚子,诏禁军马军保甲教阅隶枢密院。
三月丁丑,枢密副都承旨、客省副使张三甫等奏:『伏见团教保甲,朝廷立定三等事艺,赏典优渥。按阅之际,其间或令家丁及以别都人冒名代试,亦无由辩认。兼正、长所教事艺,及第一等至九分以上即补班行名目,其欺伪容蔽,亦合为之关防。欲乞特降指挥,重立告赏之法,庶其经久,杜绝奸弊。』奉旨:『今后按阅,并先委巡教官封臂写记保分,候按讫拆去。』
七月庚申,提举河北东西路保甲司奏:『团教保甲应干支费,除从官给外,合用杂费钱物,名件不少,尽是的确不可省阙。若不破钱,必有因循犯法之弊。若一一支破官钱,缘名件碎细,难以指定。今略具杂费名目及本司欲作掣划事奏闻。』上批:『契勘已据拟定诸路每岁据收到桩管保甲司钱万贯,除量留准备杂费外,可按阅团教保甲数,诸路省费钱数。省到一百六十六万一千四百八十三贯五百六十文五分四厘,费用三十一万三千一百六十六贯一百六十五文。除费用外,合封桩一百三十四万八千三百一十七贯三百九十五文四厘。』
七年二月辛未,枢密院检会申今年正月二十八日范纯粹奏:『旧条,保甲遇旬上,每人日支口食米三胜、盐菜钱一十文。契勘正兵每遇差出以至戍边,每人只日支口食米二胜至二胜五合。今来保甲既有盐菜钱外,其口食又增多正兵所请之数。伏乞将应系保甲请给钱米旧条并行删修,除盐菜钱依旧支给外,其口食每人并支二胜。』诏依旧日支钱一十文外,支与口食二胜半。河东依此,霍翔言及诏京东、西保甲养马(详见《马政》)。
五月辛酉,范纯仁权知河中府。纯仁至河中时,督教保甲甚严,非老弱不许在家,农事皆废。纯仁上疏言:『今秋陕西田稼丰稔,将来军民必皆足食。然收获不可稍迟,当如寇盗之至。盖子实才熟,即有雀鼠侵耗之害,兼易为进散遗落,万一忽遇风雨,即所损极多。缘今来少壮农夫俱系保丁,却以五日一次教阅,及往还,颇妨收获。伏望圣慈特赐权住教阅,候至将来收获了毕,却令补填权住过数日。』不报。
七月庚申,知延州刘昌祚言:『昨集教保甲弓马并不精当,但令守御,已用土兵换赴将下,团结成队,遇敌呼使,如有功,乞优赐推恩。』从之。
校勘记
[1]驱而听 原本作『欧而听』,据《长编》卷二一八改。
[2]三人 《长编》卷二一八作『二人』。
[3]一乡 原本作『一家』,据《长编》卷二一八改。
[4]戍兵 原本作『代兵』,据《长编》卷二一八改。
[5]有之 原本作『有之之』,衍一『之』字。据《长编》卷二二一删。
[6]壬申朔 原本无此三字,据《长编》卷二四六补。
[7]戊戌原本无此二字,据《长编》卷二四六补。
[8]川广 原本作『州广』,据《长编》卷二四六改。
[9]七月 原本作『二月』,据《长编》卷二四六改。按:此条为七月事,当移至『八月申朔』条之前。
[10]癸亥 原本无此二字,据《长编》卷二四九补。
[11]庚子 原本无此二字,据《长编》卷二五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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