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 -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七十三

作者: 杨仲良7,788】字 目 录

。』从之。

五月,王安石为上论程昉、吕嘉问事。上曰:『如程昉,非不勾当得事,但不循理。』安石曰:『程昉举吕公孺,诚为不识理分。然于国事,有何所损云云。』上曰:『如程昉,数年间致位至此,昉亦足矣。』安石曰:『昉功状比众人合转数官,即才转一官。若一有疑罪,即数处置狱,岂得谓足?陛下前日宣谕:程昉恃中书知察[28],方能尽力。臣此见昉数处置狱被劾,但能令人叹息而已。昉乃为臣言:「不须为昉深辨,但今昉得罪,追一两官,或被停废,察谏议自然息怒,不然,即纷纷未有了。昉但得力朝廷了公事,利泽及民足矣。若因此停废,昉亦能营生,必不寒饥,相公不须过忧。」其言如此,乃非恃中书营救,故敢自肆也。今忠邪功罪未尽昭明,则事功何由兴起?』

九年九月丙寅,赠皇城使、达州团练使、带御器械程昉为耀州观察使,官其二子,赐宅一区,以昉任水事有功特恩也。昉挟王安石势,多所陵慢。后安石觉其虚诞,疏之,昉以忧死。

元丰元年七月甲午,管勾外都水监丞、殿中丞耿琬兼提举河北淤田水利司,仍自今罢置淤田一司。

三年二月壬寅,提点永兴军等路刑狱、驾部员外郎王孝先知邠州。孝先上淤田营田司自熙宁七年至十年费钱十五万五千四百余缗。

水利

熙宁元年六月辛亥,王临言:『保州塘泺已西可堤植木,凡十九年,堤内可引水处即种稻,水不及处,并为方田。又因出土作沟,以限戎马。』从之。中书言:『诸州县古迹阪塘,异时皆畜水溉田,民利数倍。近岁所在淹废。』诏诸路监司:『诏寻州县可兴复水利,如能设法劝诱,兴修塘堰圩埠,力利有实,当议旌宠。』

五年十一月癸丑,睦州团练推官、知於潜县郏亶为司农寺丞、两浙路提举兴修水利。

郏亶明年五月二十三日追官,《日录》载上语云:『郏亶且勿移动。』按:亶事讫无成,故安石专以此为出上意,今不取。

庚午[29]司农寺丞、新提举两浙路兴修水利郏亶言:『乞将向日凡言两浙水利文字付臣看详,或召言者询问,如实利便,及其人可任使,乞令分头主管官员依部役官举人,依曹孝立例给请受,候兴修,随功利小大[30],等第酬奖。』从之。

曾孝立亦当考。又见七年十月。

六年五月戊申,诏:『创水磑碾碓有妨灌溉民田者,以违制论,不以去官赦原减官司,容纵亦如之。』

八月,检正中书刑房公事沈括辟官相度两浙水利。上曰:『此事必可行否?』王安石等曰:『括乃土人,习知其利害,性亦谨密,宜不妄举。』上曰:『事当审计,无如郏亶妄作,中道而止,为害不细也。』丁丑,沈括言:『浙西诸州水患,久不疏障,堤防川渎,多皆淹废。今若一出民力,必难成功。乞下司农,贷官钱募民兴役。』从之。九月戊申,淮南东路转运司言:『真、扬州民逐熟于泗州见振救。』及两浙提点刑狱司言:『润州旱甚,乞发省仓,或量给度僧牒及紫衣师号,募人入粟,以备赈济。』诏各拨常平司粮三万石,募饥民兴修农田水利。上谓王安石:『奉先寺进新种稻极佳,赐与一道紫衣。』王安石曰:『陛下每以劝农事为急,甚善。』初,蔡河既作重闸,有余水,乃教河侧人种旱地为稻,而奉先率先种稻。上曰:『蔡河虽作重闸而未尝闭者,水有余故也。若教人广引蔡水种稻,则蔡河乃不患水多。』安石曰:『邓艾得并水东下营田者,以赖蔡河漕运故也。自不赖蔡河漕运,故欲并水东下,修邓艾遗迹不可得。今蔡河重闸无所用水,则欲并水东下,无所不可。若相旱地为塘,多引沟洫作水田,则陈、棣数州自足食,余及京师矣。此须择一能干事人,方了此。』

七年正月,赐江宁府常平米五万石修水利。

九年正月壬午,前相度淮南路水利刘瑾言:『体访扬州江都县古盐河、高邮县陈公塘等湖、天长县白马塘、沛塘、楚州宝应县泥港、射马港、山阳县渡塘沟、龙兴浦、淮阴县青州涧、宿州虹县万安湖、小河、寿州安丰县芍陂等,可兴置。古盐河、万安湖、小河,已令司农寺结绝,欲令逐路转运司选官覆案施行。』从之。

种桑

熙宁六年六月己丑,中书以劝课栽桑之法奏御。上曰:『农桑衣食之本,宜以劝民。然民不敢自力者,正为州县约此以为赀,升其户等耳。旧有条禁,可申明之。』癸巳,司农寺言:『详定府界提点吴审礼乞令诸县劝课,随户等种桑椹,听自来年种,次年移种,候建栽法,遍下诸路。』从之。

七月庚午,诏:『安肃、广顺军、保州人户地内,令自植桑榆或所宜之木,官为立劝课之法。每三株青活,破官米一升,计每户岁辅官之物,以实估准折,不尽之数,以待次年。如遇灾伤,放税及五分以上,即以准折未尽米数等第济接,仍据逐户内合栽之数,每岁二月终以前点检。及一分青活,至十年周遍。如不及一分,即量罚罪赎,勒令补种。令、佐得替,转运司差不干碍官点检,以一任合栽之数纽力十分,如及十分者有赏,不及七分者有罚。其所栽植之木,令人户为主,非时毋得遣人下乡,以点检为名,以致骚扰。委转运司施行。应昨所差管勾、提举官并罢。』初,以赵子几及曾孝宽所言,程昉相度。枢密院欲罢昉,以孔嗣宗代之,王安石不可,乃更立此法。

元丰八年十二月,罢栽法。

校勘记

[1]千步 原本作『十步』,据《长编》卷二三七改。

[2]地符 原本作『此符』,据《长编》卷二三七补。

[3]去彼存此 原本无『存此』二字,据《长编》卷二三七补。

[4]降植 原本『降』字作墨丁,据《长编》卷二三七补。

[5]丙申 原本作『乙酉』,据《长编》卷二六○改。

[6]四十字 原本作『四十年』,据《长编》卷二六○改。

[7]李承之 原本作『季承之』,据《长编》卷二五四改。

[8]海行 原本作『每行』,据《长编》卷二五四改。

[9]丁产 原本作『下产』,据《长编》卷二五四改。

[10]版图 原本脱『图』字,据《长编》卷二五九补。

[11]推而行之 原本『推』作『权』,据《长编》卷二五九改。

[12]至于 原本『至』字作墨丁,据《长编》卷二五九补。

[13]人户虽 有原本作『户令虽有』句不通。据《长编》卷二五九改补。

[14]耆 原本作墨丁,据《长编拾补》卷四补。

[15]兴州 原本『兴』字作墨丁,据《长编》卷二九三补。

[16]乙未 原本无此二字。据《长编》卷二二三补。

[17]欺罔 原本『罔』字作墨丁,据《长编》卷二二三补。

[18]不曾知 原本『曾』字误为『会』,并倒于『知』字之下。据《长编》卷二二三改。

[19]不知 原本二字上有『会知』二字,据《长编》卷二二三删。

[20]充曰 原本作『兖曰』,据《长编》卷二五○改。

[21]是非任意 《长编》卷二五○作『是非好恶』。

[22]取受杖罪 原本作『取杖受罪』,据《长编》卷二五○乙。

[23]丙子 原本无此二字,据《长编》卷二五七补。

[24]决河 原本作『尖何』,据《长编》卷二五七改。

[25]钱勰 原本作『钱缌』,据《长编》卷二五七、《宋史·钱勰传》改。

[26]同管勾 原本『同』作『问』,据《长编》卷二六○改。

[27]臣僚 原本作『臣察』;案视,原本作『按现』,据《长编》卷二六○改。

[28]知察 原本二字均作墨丁,据《长编》卷二六四补。

[29]庚午 原本无此二字,据《长编》卷二四○补。

[30]小大 原本作『山大』,据《长编》卷二四○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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