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 -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七十五

作者: 杨仲良10,799】字 目 录

纲及请人钱物,并诸司公人取受应千仓界并粮纲钱物,并计脏钱,不满一百徒一年,每一百钱加一等。一千流二千里,每一千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其过致并与者。减首罪二等,徒罪加配五百里外牢城,流罪加配千里外。满十千,即受赃,为首者配沙门岛。若许赃未受,其取与过致人,各减本罪一等,为首者依上条内,合配沙门岛者,配广南牢城。仍许人陈告。犯人该徒,给赏钱百千,流二百千,配沙门岛三百千。若系公人,给赏外更转一资。以上人仍亦许陈首,免罪给赏。』从之。

四年正月辛亥,诏三司应卖扑酒麴诸坊场钱,每千纳税钱五十,仍别封桩以禄吏。

五年五月癸未,诏增中书审官东西、三班院、吏部流内铨、南曹、开封府吏禄。其受财者,以仓法论。

六年四月戊戌,诏裁定在京诸司吏请给。先是,吏禄各有定式,后以兼局,增茶汤、纸笔等钱,侥倖相因,略无限制,而枢密院有言,故降是诏。已而王安石白上曰:『如吏人马骧差往西川、陕西,又往湖南、北两路溪洞,又如中书检正吏,皆一人兼两人文字。若不许兼请,即谁肯任劳责者?既是官有两局,若不许兼,止是占吏人愈多,而妨其本勾当处,且令日食不足耳。』上曰:『一人兼五人处如何?』安石曰:『凡兼局吏,非在一员官之下,即亦不可兼。既无一员官兼五六处差遣者,即岂有兼五七局之吏?』上乃追前诏寝之。

七月丙寅,诏枢密院减书令史五人,增令史俸月钱二千,书令史五千,春、冬各绢五匹,以汰冗养廉也。

十二月壬申,三司言:『新法所增吏禄,除旧请外,岁支钱三十七万一千五百五十三缗有奇。』诏以熙宁四年后坊场税钱拨还,不足则以市易司市例等钱补之。仍令提举帐司岁考支收数上中书。时内自政府百司,外及监司、诸州胥吏皆赋以禄,谓之仓法。京师岁增吏禄四十一万三千四百余缗,监司、诸州六十八万九千八百余缗,然皆取足于坊场、河渡、市例免行后剩息钱等,而今县官岁入财用,初无少损,且民不加赋,而吏禄以给焉。乙酉,中书言:『增开封府等处吏禄,以行重法。』上曰:『异时吏不赋禄而受赇,辄被重劾。今朝廷赋禄而责人,可谓忠恕矣。』

八年闰四月癸巳,权三司使章惇言:『昨增吏禄,行河仓法,盖欲革绝私弊。今闻却有以假借典质之类为名,经隔月日,方受财物者,宜为防禁。』诏行仓法人因职事以借使质当为名受财者,告赏刑名,论如仓法。

十二月。自熙宁三年始,制天下吏禄而行重法,以绝请托之弊。其年,京师诸司支吏禄钱凡三千八百三十四贯有奇。及沈括为三司使,当熙宁八年,其年支吏禄凡三十七万一千五百三十三贯有奇。京师旧有吏禄者及天下吏禄,皆不预此数云。

元丰六年正月,诏户部尚书安焘同本部郎官立省、曹、寺、监新旧吏禄云。

校勘记

[1]陆诜 原本作『陛诜』,据《长编》卷二及《宋史·陆诜传》改。

[2]系草 原本『系』字作墨丁,据《长编拾补》卷二补。

[3]毌湜 原本『毌』字作墨丁,《长编拾补》亦漏辑此条。据文同《丹渊集》卷三九《毌公墓志铭》补。

[4]大名府 原本作『大明府』,据《长编拾补》卷三下改。

[5]庚戌 原本无此二字,据《长编》卷二二补。

[6]在牧 原本『在』字作墨丁,据《长编》卷二二七补。

[7]风雨 《长编》卷二二七作『风逸』,似是。风逸者,谓因牝牡相诱而脱逸也。

[8]戊寅 原本作『癸酉』,据《长编》卷二六二改。

[9]八监 原本作『十监』,据《长编》卷二六二改。

[10]堪 原本作『匹堪』,据《长编》卷二六二删『余』字。

[11]己丑 原本作『丁亥』,据《长编》卷三一四改。

[12]自『买粮谷』以下数页,错简而致颠乱特甚,兹据其本来顺序及参《长编》,尽数纠正复原,谨此说明,以下至『《军器监》』章,不另出校。

[13]丁丑 原本作『丙子』,据《长编》卷三四三改。

[14]牝马 原本作『牧马』,据《长编》卷三四三改,

[15]牝马 原本作『牧马』,据《长编》卷三四三改。

[16]牡马 原本作『牝马』,据《长编》卷三四三改。

[17]保长 原本作『保甲』,据《长编》卷三四三改。

[18]敷出 原本作『赋出』,据《长编》卷三四三改。

[19]二年 原本作『三年』,据《长编》卷三四三改。

[20]仍巧以 《长编》卷二五○作『仍以』,无『巧』字。

[22]庚戌 原本无此二字,据《长编》卷二四九补。

[23]勒停 原本作『鞍停』,据《长编》卷二五三改。

[24]冲替 原本『冲』字作墨丁,据《长编》卷三三一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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