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聚,故谓之京师。有汴河则京师可立,汴河废则大众不可聚。汴河之于京师,乃是建国之本,非可与区区沟洫水利同言也。』
九年十月丁酉,判大名府文彦博言浚川杷无益于事。诏令范子渊画一分析奏闻。
元丰元年正月戊辰,熊本落知制诰、分司西京、饶州居住,权都水监丞、主客郎中范子渊追一官,差遣依旧。本坐按视浚河事不实,缘疏浚有河退地二万二千三百顷,而附会报不以实;子渊所称河退地虽实,而以二年数误并为一年,故有是命。又濬川杷仅同儿戏,子渊所陈,固多妄云。运河置闸,令都水监再相度以闻。
二年四月乙卯,诏导洛、通汴,用是月甲子兴工,遣礼官祭告。
六月甲寅,提举导洛通汴司言:『清汴成以四月甲子起役,六月戊申毕工,凡四十五日。自任村沙谷至河阴瓦亭子并汜水关,北通黄河,接连运河,长五十一里。河两岸为堤,总长一百三里。河所占官私地二十九顷,已引洛水人新口斗门,通流入汴,候汴水调均,可塞汴口。乞徙汴口官吏河清指挥于新开洛口。』从之。
十月,诏金部郎中、权判都水监范子渊减磨勘二年,余推恩有差,以疏导汴河有劳也。
三年正月癸巳,三司言:『发运司岁发头运粮纲入汴,旧以清明日。自导洛入汴,以二月一日。自去冬汴水通行,不必以二月为限。』从之。
六月乙卯,参知政事章惇上《导洛通汴记》。诏以《元丰导洛记》为名,记石于洛口庙。
四年七月戊戌,诏:『自今汴河水涨及一丈四尺以上,即令于向上两堤,视地形低下可以纳水处决之。』
五年六月,诏:『已折金水河透槽回水入汴,自汴河北引洛水入禁中,以天源河为名。』
八年三月,哲宗即位。
四月辛未,诏户部侍郎李定取都提举汴河堤岸司所领条析以闻。
五月乙未,户部侍郎李定具到都提举汴河堤岸司专切提举京城所管课利事件奏之(事见《变新法》)。庚子,诏提举汴河堤岸司隶都水监。
旧录云:先帝导洛入汴,缮完戎器,于无事之日,皆专置司,事得以举,至是归之有司。新录辨曰:导洛水、造军器,此非人君必躬必亲主事。先帝既置司,何常不归之有司邪?始则专置一司,得以核实,事既就绪,当有统属,故各归所隶,是亦上帝之意也。自『先帝导洛』至『归之有司』,一十九字并刪去。
元祐元年正月癸卯,中书省言:『点磨得宋用臣导洛通汴,并京城所出纳违法等事。』诏宋用臣降授皇城使、添差监滁州酒税,其根究钱物未明事,送户部结绝,仍令本部具合措置事件闻奏。
塞曹村河
熙宁十年八月丙戌,诏监察御史里行黄廉为京东路体量安抚使。上曰:『河决曹村,京东尤被其害。今以累卿。』廉既受命,条举百余事,大略疏张泽泺至滨州,以纾齐、郓,而济、曹、单、淄、濮、齐之间,积潦皆归其壑。郡守、县令以救灾养民者劳来劝诱,使即其功;发仓廪府库,以赈不给。水占民居未能就业者,择高地聚居之,皆使有屋。避水回远未能归者,遣吏移给之,皆使有粟。所灌即县蠲赋弃责。流民所过,毋得征算,使吏为之道地。止者赋居,行者赋粮。忧其无田而远徙,故假官田而劝之耕。恐其杀牛而食之,故质私牛而与之钱。弃男女于道路者收养之,丁壮而饥者募役之。初,水占州县一二十四,坏民田三十万顷,坏民庐舍三十八万家。卒事,所活饥民二十五万三千口,壮者就功而食,又二万七干人,得七十三万二千工。给当年牛,借种钱八万六千三百缗。归而论荐士大夫,后多朝廷所收用云。
九月庚戌,诏:『河决泛滥民田者,官为疏畎;被灾县放税赋;老幼疾病不能自存者,日给口食。』
十二月甲申,手诏:『比杨炎、高靖检河道回,具所见条上,可召审闻,参质利害。无被灾之名,不致枉有劳役。』初,河决曹村,命官塞之,而故道已湮高仰,水不得下。议者欲自夏津县东开签河,入董固护旧河,袤七十里九十步,又自张村埽直东筑堤,至庞家庄古隄,袤五十里二百步,计用夫三百余万、物料三十余万。而炎等以为口塞水流则河道自成,不必更筑,以糜工役。上重其事,故令审问,仍诏侍御史知杂事蔡确同相视以闻。既而以确母病,改命枢密承旨韩缜。后缜言:『涨水冲刷新河,已成河道。河势变移无常,虽开河就堤,及于河身,创立生堤,枉费工力。欲止用新河量加增修,可以经久。』从之。
元丰元年四月戊辰,提举修河所言修闭功毕。遣枢密直学士陈襄祭谢,仍以都总管一燕达兼都大提举修护务,令坚实灵津庙,神济夫人进封灵显神妃。初,决口屡塞,不能绝流,财力俱竭。达等相视无策,有小赤蛇出于上流,众以为神,共祷之。一夕沙涨,河遂塞,故赐名埽曰灵平,庙曰灵显神妃,殆非人力也。
五月甲戌朔,曹村决口新堤成,河还北流。自闰正月丙戌首事,距此凡用工一百九十余万,材一千二百八十九万,钱、米各三十万。堤长一百十四里。
校勘记
[1]自『相度』至『按:七』凡十八字,原本仅作『口并人口年口』,据《长编》卷二五二改补。
[2]云安军 原本作『云南军』,据《长编》卷二七一改。
[3]床穰 原本作『麻穰』,据《长编》卷二七一改。
[4]警捕 原本『捕』字作墨丁,据《长编》卷三六五朴。
[5]所以 原本脱『以』字,据《长编》卷二四九补。
[6]壬辰 原本无此二字,据《长编》卷二六九补。
[7]惠民 原本作『专民』,据《长编》卷二六九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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