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文献丛刊063 树杞林志 - 賦役志

作者:【暂缺】 【6,804】字 目 录

,男一百一十四,女七十;計丁口一百八十四。

糞箕湖:戶數五,男三十三,女二十四;計丁口五十七。

赤柯山莊:戶數二十二,男七十五,女六十一;計丁口一百三十六。

十五寮莊:戶數十一,男二十七,女二十四;計丁口五十一。

十四寮莊:戶數十一,男三十五,女三十;計丁口六十五。

十二寮莊:戶數二十,男六十二,女五十七;計丁口一百一十九。

社寮坑莊:戶數五十六,男一百九十七,女一百五十二;計丁口三百四十九。

河背莊:戶數三十二,男一百五,女六十八;計丁口一百七十三。

十寮坑莊:戶數三十九,男一百八,女九十三;計丁口二百一。

新公館莊:戶數十三,男三十四,女二十九;計丁口六十三。

八寮莊:戶數三十三,男八十六,女七十九;計丁口一百六十七。

茅坪莊:戶數十九,男四十八,女三十七;計丁口八十五。

十二份莊:戶數二十五,男六十五,女五十三;計丁口一百一十八。

六寮莊:戶數三十八,男九十五,女七十六;計丁口一百七十一。

藤坪莊:戶數九十九,男一百七十四,女一百一十七;計丁口二百九十一。

富興莊:戶數一百五,男三百,女一百三十五;計丁口四百三十五。

西河排莊:戶數一十,男四十,女二十九;計丁口六十九。

焿寮坑莊:戶數十五,男四十三,女三十九;計丁口八十二。

水流東莊:戶數四十七,男一百六十一,女一百三十一;計丁口二百九十二。

三叉凸莊:戶數二十四,男七十五,女五十六;計丁口一百三十一。

三條坑莊:戶數二十,男四十一,女四十三;計丁口八十四。

壢底寮莊:戶數三十一,男六十九,女五十四;計丁口一百二十三。

石井莊:戶數十三,男四十一,女三十一;計丁口七十二。

獅頭坪莊:戶數二十,男八十二,女六十一;計丁口一百四十三。

火燒崙莊:戶數二十四,男七十七,女四十九;計丁口一百二十六。

大崎莊:戶數四十六,男一百二十五,女一百一十六;計丁口三百四十一。

雙坑莊(附葫爐肚):戶數四十七,男一百五十二,女五十四;計丁口二百六。

水尾溝莊:戶數二十一,男八十六,女七十;計丁口一百五十六。

沙坑莊:戶數二十,男四十六,女五十;計丁口九十六。

轉水溝莊:戶數三,男六,女六;計丁口十二。

順興莊,設莊長一名,管轄以下十一莊;戶數計共四百三十九,男一千三百九十四,女一千二百八;計共二千六百二。

草山順興莊:戶數一百一,男二百三十六,女二百四十七;計丁口四百八十三。

中大壢莊:戶數四十八,男一百四十六,女一百二十;計丁口二百六十六。

上大壢莊:戶數二十九,男九十二,女六十七;計丁口一百五十九。

崩崗凸莊:戶數二十一,男八十一,女六十九;計丁口一百五十。

尖山莊:戶數四十一,男九十六,女八十六;計丁口一百八十二。

沙湖壢莊:戶數三十三,男一百一十六,女八十二;計丁口一百九十八。

水仙崙莊:戶數二十五,男七十五,女六十三;計丁口一百四十一。

藤寮坑莊:戶數十三,男三十五,女二十九;計丁口六十四。

北坑仔莊:戶數二十九,男一百一十七,女八十;計丁口二百一。

雞油凸莊:戶數五十七,男二百二十九,女二百八;計丁口四百三十七。

洽水南坑莊:戶數四十二,男一百七十一,女一百五十三;計丁口三百二十四。

新城莊,設莊長一名,管轄以下九莊;戶數三百七,男一千三十七,女九百一十六;計共一千九百五十三。

新城莊:戶數三十,男八十,女八十三;計丁口一百六十三。

十鬮莊:戶數三十六,男二百七十七,女二百;計丁口四百七十七。

南坑莊:戶數四十八,男一百七十八,女一百六十九;計丁口三百四十七。

崎林莊:戶數三十三,男一百二十五,女一百一十一;計丁口二百三十六。

柑仔崎莊:戶數三十五,男八十二,女七十五;計丁口一百五十七。

油車坑莊:戶數二十六,男五十六,女六十九;計丁口一百二十五。

深井莊:戶數二十八,男一百一十六,女九十九;計丁口二百一十五。

八份寮莊:戶數二十,男四十八,女五十五;計丁口一百三。

寶斗仁莊:戶數二十六,男七十五,女五十五;計丁口一百三十。

餉帑

樹杞林堡一帶青山,所有樟栳、木料、抽藤、燒焿及番貨各餉,前歸墾戶徵收,名曰「山工」。自「一條鞭」之法立,各餉蠲除;惟栳餉歸撫墾局,作為防番之費。其茶餉歸海關,名曰「釐金」。今設辦務署雖不必盡依舊例,亦必因時制宜,俾出納之條盡善無弊也。

課鹽

樹杞林一館:年銷鹽三千石。今廢。

北埔街一館:年銷鹽二千石。今廢。

九芎林街一館:年銷鹽二千石。今廢。

以上三館,俱系子館,歸於新竹城內之總館。

謹按臺鹽在本地晒取者少,從大陸載來者多。前皆由官設法定價出入,配各課館銷售,不許商民私賣。自歸日本轄治而來,不論何處運來之鹽,概聽商民自行買賣。

蠲政

乾隆十一年,詔蠲額徵租稅。

乾隆二十六年、四十五年,詔蠲全年租稅。

乾隆五十二年,詔蠲本年租稅。

乾隆五十六年,詔蠲本年正供榖。

嘉慶元年,詔蠲正供榖。

嘉慶二十年,詔蠲本年正供租稅。

嘉慶二十二年,詔蠲積欠稅租。

道光十五年、二十五年,詔蠲積欠錢糧。

咸豐、同治、光緒年間,俱有詔蠲之政,但案牘既失,無從記其年數而徵其實事耳。

謹按朝廷凡有大婚、大政、聖壽及誕生皇嗣一切喜慶之事,皆有詔蠲之政;所以體卹下情、休戚相關之意也。日本蒞臺,蠲免光緒二十一年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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