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五十元。
一、祠中出入洋銀,均以本縣市平六錢八分為一元。
一、祠宇義塚暨枋寮塚圍牆,兩年小修一次,由會館來員會縣督同司事酌辦具報;四年大修,司事先期稟縣並報省館酌派稽查之員,早日到臺,會縣勘估工料,商同修理,經費即在四年節存項下動支。大修後如有餘款,仍歸會館存備添蓋祠房、興立義塾,仍由司事造〔□〕呈縣,分報布政使司、臺灣道府、安徽會館存案備查。
一、昭忠祠房義塚田園坐落形勢、數目,除繪圖勒石於祠外,仍繪圖存案備查。地契議章編印成帙,分別送存,以資查考。
一、祠內裝修及一切置用器具,均登明冊內,責成經管之人列作交代,如有短少,照數著賠。
一、祠宇宜以清淨為主,一概不准租借官民居住,以防作踐,如違查究。
一、以上各款,勒石章程,冀垂久遠。其餘未盡事宜,應由安徽會館隨時察看情形,酌增入冊,總期立法美善,以永明禋。
公道可風碑
在外北門城下。高六尺,寬二尺二寸。額橫書「公道可風」四字,下正書十六行,行五十字。其辭云:
城之朔方,達郡康莊。自遭水患,古道用戕。行人病涉,營縣心傷。共捐廉俸,修葺是商。士民額慶,踴躍同襄。辛未臘月,爰興工役,為瀨為防,固厥灰石;有坎有壈,民猶胥慼。乃相土宜,徒杜是亟。壬申首夏,厥功告成。居然王道,蕩蕩平平。凡我士庶,罔憚淋泠。口碑載道,功德維馨。營縣心慰,勒石有令。碑陽紀事,碑陰泐名。共垂不朽,志葉輿情。參府慶、正堂顧、存城汛陳士勝、張應瑞(以下數行,即勒士庶姓名,不具錄)。
嘉慶十七年桂月日,董事盧朝宗等同立。
忠節流芳碑
在城隍廟檐口東壁。高六尺,寬二尺四寸。正書三行,共六十六字。中一行大書「忠節流芳」四字,旁兩行云:
乾隆五十有一年,歲次丙午,林逆倡亂,賊黨莊大田攻陷半屏舊城,邑令湯公大奎率子□□、典史史公謙守城殉節。嘉慶庚申孟秋,鳳山縣知縣吳沖麟、典史談坤立。
禁牛墟陋規碑
在內北門西壁。高二尺五寸,寬一尺六寸。正書八行,行十二字。其辭云:
署鳳山縣正堂孫,抄奉署臺灣府正堂孫,遵奉撫憲丁批示:禁革牛墟陋規。照得民間,買賣牛隻,墟長人等、文武兵役,藉名稽察,索取財物,一概陋規,應永禁革。合行出示,分給泐石。倘敢再犯,立提究責。
光緒二年六月日給。
丁撫憲禁碑
在外北門東壁。高三尺五寸,寬四尺。正書三十三行,行三十字。其辭云:
運同銜、署臺灣府鳳山縣正堂孫,遵照抄奉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福建提督軍務兼理糧餉丁,為嚴禁自盡圖賴,以重民命事。照得自盡人命,律無抵法。而小民愚蠢,動輒輕生。其親屬聽人挑唆,無不砌詞混控,牽涉多人,意在求財,兼圖洩忿。本部院蒞閩以來,查核各屬僉案,此等居多。而地方官不詳加勘審,任憑尸親羅織多人,輒即差拘到案。鄉曲小康之戶,一經蔓引枝牽,若不蕩產傾家,則必致瘐斃囹圄而後已。公祖耶,父臺耶,祖父之待子孫固如是耶?除嚴飭各府廳州縣,如此後有將自盡命案濫行差拘良民,以致無辜受累者,立即分別嚴參外,合行剴切曉諭。為此示諭仰所屬軍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人命至重,既死不可復生。公論難誣,千虛難逃一實。況父子、夫婦、兄弟皆人道之大經,乃死而因以為利,是雖靦然人面,實則禽獸不如。本部院現經嚴加通飭,凡自盡命案,均限一月審結。倘有聳令自盡誣告圖賴等情,即嚴究主使棍徒,一並從重治罪。則爾等縱或自拚一死,總不能貽害他人。其親屬雖欲逞刁,一經審出實情,不過自取罪戾,亦無人肯與賄和。是不但死者枉送性命,不值一錢,則生者因此又犯刑章,更屬無益有損。本欲害人,適以自害,徒為讎人所快,復何利之可圖?何忿之能洩乎?試為反覆籌思,與其枉死無償,聽他人之入室,曷若餘生自愛,冀飽暖於將來。且本部院業經嚴禁書差需索,爾等如有身受重冤,盡可瀝情控訴,並不須花費分毫。又何必自投絕路?至以性命博錙銖哉!嗣後務各自愛其身,毋得逞忿輕生,希圖詐害。該親屬亦不得聽唆誣告,枉費譸張。茲將律例罪名,逐條開列於後。
一、子孫將祖父母、父母屍身圖賴人者,杖一百,流三年。期親尊長,杖八十,徒二年(妻將夫屍圖賴人者罪同)。功緦,遞減一等。告官者以誣告反坐(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因而詐取財物者,計贓准竊盜論。搶去財物者,准搶奪論。
一、詞狀止許實告實證,若陸續投詞,牽連婦女及原狀內無名之人,一概不准,仍從重治罪。
一、赴各衙門告言人罪,一經批准,即令原告投審。若無故兩月不到案,即將被告證佐俱行釋放。所告之事,不與審理,專拏原告,治以誣告之罪。
一、控告人命,如有誣告情弊,照律治罪,不得聽其攔息,或有誤聽人言,情急妄告,於未經驗屍之先,盡吐實情,自愿認罪,遞詞求息者,果無賄和等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如有主唆,仍將教唆之人,照律治罪。
以上皆系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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