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漏置。
一在籬仔內大埔(大竹),縣西南七里,周二里許,嘉慶二十年陳雲起置。
一在籬仔內莊南(大竹),縣西南七里,縱里許,橫二十丈,嘉慶二十年陳雲起置。
一在舊城西蛇頭埔(興隆),縣西北十七里,縱里半,橫里許,雍正十二年知縣錢洙置。
一在灰窯仔埔(興隆),縣西北十七里,縱里許,橫半里許,乾隆五十三年守備莊錫舍置。
一在石燭埔(興隆),縣西北十六里,周二里許,嘉慶年間洪麟生置。
一在頂林仔邊(小竹),縣東南二十里,縱里許,橫半里許,乾隆年間劉振漢置。
一在南梓阬埔(觀音),縣北二十里,周二里許,咸豐九年生員郭對揚置。
一在梓官莊西道爺埔(仁壽),縣西北三十里,縱九十丈,橫三十三丈,建置莫考。
一在前鋒莊廍亭埔(仁壽),縣西北四十一里,周里許,建置莫考。
一在前鋒埔(仁壽),縣西北四十里,周二里許,道光三十年王吉安置。
一在後協埔(仁壽),縣西北四十里,縱里許,橫半里許,咸豐十年黃寶藏置。
一在圍仔內老大埔(文賢),縣西北六十七里,縱里半,橫半里許,建置莫考。
一在加足莊崙仔頂埔(港東),縣東四十里,縱二里許,橫半里許,乾隆五十九年張石港置。
一在潮州莊打鐵店埔(港東),縣東三十里,縱里許,橫半里許,乾隆五十九年張石港置。
一在北勢廍刺仔腳埔(港東),縣東三十三里,周四里許,乾隆二十五年曾發生置。
一在崙仔頂埔(港東),縣東三十一里,縱里半,橫里許,道光十年洪晉成置。
一在溪洲莊西(港東),縣東三十里,縱三里,橫里許,道光二十一年陳山知置。
一在新莊埔(港東),縣東三十五里,縱里半,橫半里許,咸豐元年黃寬記置。
一在東港蠔殼堆埔(港東),縣東南三十里,周二里許,道光三十年鄭朝置。
一在過港仔埔(港西),縣東北四十二里,縱二里許,橫半里許,咸豐元年藍見元置。
一在阿侯銅鑼埔(港西),縣東二十一里,縱里許,橫半里許,建置莫考。
一在萬丹後壁埔(港西),縣東二十里,縱四里許,橫里許,嘉慶八年謝南置。
墳墓
寗靖王墓,在長治里竹滬莊(即湖內莊之南),墓後有檨仔林,俗呼寗靖王宅。
黃節孝婦墓,在鳳山里港仔墘莊。
唐節孝婦墓,在港西里深水仔莊牛椆湖山。
養濟院
養濟院,在縣治西郊較場埔邊,屋六間,嘉慶年間王勇建。
·錢糧
上則田七百十三甲六分零九毫六絲三忽四微,年徵銀一千七百六十一兩五錢三分六釐八毫一絲八忽二微。
中則田七千九百零三甲五分五釐一毫一絲九忽三微,年徵銀一萬五千九百五十五兩七錢五分二釐三毫七絲六忽八微。
下則田一萬三千六百二十一甲四分六釐六毫六絲一忽一微,年徵銀二萬二千六百七十二兩零四釐九毫一絲四忽二微。
下下則田七千七百二十六甲二分零四毫六絲二忽,年徵銀一萬零二百八十七兩七錢九分三釐七毫六絲六忽四微。
上則園一百八十五甲二分八釐八毫五絲一忽,年徵銀三百七十四兩零六分一釐九毫二絲六忽二微。
中則園三千七百五十五甲一分二釐零五絲四忽二微,年徵銀六千二百五十兩零一錢四分二釐七毫九絲三忽九微。
下則園一萬零五百九十九甲一分一釐五毫四絲二忽一微,年徵銀一萬四千一百一十三兩二錢零五釐五毫零二忽七微。
下下則園一萬六千五百五十七甲七分四釐三毫七絲三忽二微,年徵銀一萬三千三百七十六兩九錢六分六釐七毫二絲九忽八微。
平等沙田四千一百二十四甲一分九釐一毫九絲二忽八微,年徵銀二千二百六十八兩三錢零五釐五毫六絲零四微。
次等沙田三百三十七甲六分零一毫八絲六忽四微,年徵銀一百四十八兩五錢四分四釐八毫二絲零一微。
下等沙田八十九甲二分三釐五毫三絲八忽二微,年徵銀二十九兩四錢四分七釐六毫七絲六忽。
平等沙園五千三百三十三甲七分八釐四毫九絲八忽四微,年徵銀二千三百四十六兩八錢六分五釐三毫九絲二忽九微。
次等沙園二千三百七十二甲四分二釐四毫三絲六忽,年徵銀七百八十二兩九錢零三絲八忽八微。
下等沙園一千零五十九甲一分八釐二毫五絲八忽九微,年徵銀二百三十三兩零二分零一毫六絲九忽五微。
通縣二十八里;共田三萬四千五百一十五甲八分六釐一毫二絲三忽二微,園三萬五千八百六十二甲六分六釐零一絲三忽八微,年計徵銀九萬零六百兩零五錢四分八釐四毫八絲五忽九微。
附錄四則三等田園每甲徵銀額數
上則田徵二兩四錢六分八釐五毫。
中則田徵二兩零一分九釐。
下則田徵一兩六錢六分五釐。
下下則田徵一兩三錢三分二釐。
平等沙田徵五錢五分。
次等沙田徵四錢四分。
下等沙田徵三錢三分。
上則園徵二兩零一分九釐。
中則園徵一兩六錢六分五釐。
下則園徵一兩三錢三分二釐。
下下則園徵一兩零六分五釐三毫。
平等沙園徵四錢四分。
次等沙園徵三錢三分。
下等沙園徵二錢二分。
右自光緒十四年起,照一條鞭徵收;每銀一兩,另加平餘補水二錢五分。內如上、中、下、下下各則田園,奉部覆准照徵。其沿山、沿海、沿溪之沙田、沙園,原請與墾荒未熟之地暫緩陞科。嗣查此項田園,收成微薄,雖難按則科征,而與墾荒未熟者究有不同。酌定平、次、下各三等,按照內地同安縣不配米各條徵則,酌擬平等沙田每甲徵銀五錢五分、次等四錢四分、下等三錢三分、平等沙園每甲徵銀四錢四分、次等三錢三分、下等二錢二分,永為定例。
·學宮
聖廟,在舊治北郊(興隆),縣西北十五里,大小二十四間(大成殿三間、大成門三間、東西兩廡各三間、禮樂器庫各六間),康熙二十三年知縣楊芳聲建。風雨損壞,四十三年知縣宋永清復建。五十八年知縣李丕煜修。乾隆二年本縣兵馬司指揮施世榜修。大抵瓦屋數椽,規制未備。十七年知縣吳士元重建。歲久傾圯。光緒元年,訓導葉滋東再行募建,至三年落成。中為大成殿,東西廡,前為大成門,又前為櫺星門,兩旁為義路、禮門坊,殿後為崇聖祠。廟前有蓮花潭天然泮池。鳳山對峙,屏山左拱,龜山、鼓山右輔,形家稱為人文勝地。
崇聖祠,在大成殿後,平列九間(享堂三間、左右官廳房各三間),康熙四十三年知縣宋永清建,同治四年訓導銜陳天奎重建。
明倫堂,在聖廟左,大小十六間(明倫堂三間,頭門七間、左案牘祠三間、右福德祠三間,後為教諭宅),乾隆十七年知縣吳士元建,光緒三年訓導葉滋東重建。
朱子祠,在崇聖祠左,平列七間(中享堂三間、左右輔舍各二間),乾隆十一年知縣呂鍾琇建,光緒三年訓導葉滋東重建,祠租三十六石。
奎樓,在崇聖祠右,光緒三年訓導葉滋東建,高三丈,深廣各一丈四尺八寸。
名宦祠,在大成門左,享堂三間,乾隆十七年知縣吳士元建,光緒三年訓導葉滋東重建。
鄉賢祠,在大成門右,享堂三間,乾隆十七年知縣吳士元建,光緒三年訓導葉滋東重建。
教諭宅,在明倫堂後,屋十五間(正宅七間、左右學舍各四間),乾隆十一年知縣呂鍾琇建,光緒三年訓導葉滋東重建。
訓導宅,在鄉賢祠右,屋十四間(正宅三間、後進三間、右畔學舍五間、頭門三間)乾隆十七年知縣吳士元建,光緒三年訓導葉滋東重建。
以上俱在學宮之內,總繞圍牆,前高七尺二寸,後高八尺七寸,周一百二十二丈四尺。
·學額
康熙二十五年,題定歲進文武童各十二名,科進文童十二名,撥入府學無成額,廩膳十名,增廣如之;歲貢二年貢一人。雍正元年,特恩廣額一次,加進五名。乾隆元年,特恩廣額一次,名數如前。道光年間,加廩、增、附,廣額各三名,計廩膳十三名,增廣如之,文童十五名,武童仍舊。咸豐年間,再加廩、增文武童廣額各二名,計廩膳十五名,增廣十五名,文童十七名,武童十四名,文童撥府五名,武童撥府九名。光緒元年,特恩廣額一次,加進文童五名,撥府三名。十六年,蒙宮保爵撫憲劉會同閩浙總督部堂卞,奏准全臺學額,鳳山悉仍其舊。
·學田
一在赤山里,下則田(舊志作下則園,今變為田)二十甲,年收租谷一百二十一石七斗四陞(舊志作一百零一石四斗五陞,今加二十石零二斗九陞),康熙二十六年教諭黃賜英置(此項租粟存為聖廟香燈及諸生月課、飯食、獎賞等費)。
一在嘉祥里,下則田(舊為園,今變田)二十甲,年收租粟一百六十石(舊志作九十六石六斗,今加六十三石四斗),康熙二十六年教諭黃賜英置(此項租粟存為聖朝及學署、學舍修理等費)。
一在興隆里硫磺,水田九十甲,年收租粟四百三十五石二斗。康熙四十八年知縣宋永清置(按舊志載此田年所收粟,除正供及所費外,以首貢廩生掌其事,估其價值,上下相承充為修理聖廟、義學等費,近歸儒學掌管,已為成例矣)。
一在半屏里新岐鳳,下則園一所,年收園稅大租銀七十餘元,舊系荒業,乾隆五十四年該處莊民到學認完。
又興隆里硫磺陂一口,年收陂稅銀二百五十五元,舊系民間公陂,乾隆二十五年堤壞,教諭陳明觀出資修築,遂歸本學掌管。
以上五處,年共收租粟七百十六石九斗四陞,完糧若干,無從查考。
·書院(附試院、奎樓)
鳳儀書院,在縣署東數武,屋三十七間(正中廳事三間、左右官廳房各二間、兩廊學舍十二間、講堂三間、頭門五間、義倉九間、聖蹟庫一間),嘉慶十九年候選訓導歲貢生張廷欽建。光緒十七年舉人盧德祥重修。院田(已見「碑碣」部)歲收租粟一千八百五十二石八斗五陞八合七勺(內大租粟七百七十四石五斗一陞八合七勺,小租粟七百四十九石,膏火粟三百二十九石三斗四陞),大租糖六百十五斤八兩,租銀一千二百四十三元五角零五尖(內舊圳水租銀六百元,膏火租銀三百二十九元五角零五尖,義學田租銀一百二十元,大租銀一百一十元,園底租銀七十二元,渡船租銀十二元),全年應完錢糧六百元,師生束脩、膏火九百六十元(內山長束脩二百四十元,如在院加福食銀六十元,送關聘二十元,監院一百元,義學一百二十元,董事一百二十元,諸生膏火二百四十元,度歲銀六十元),花紅、試費、飯食、卷銀、裝送字灰、禋祀、油香、辛金、雜費一千一百四十四元(內每月官師兩課年凡十二課,計獎賞花紅三百六十元,歲、科童試禮房大單歸書院給領,應貼試費一百二十三元,發單日各里諸生到院保結識認,有竟住書院者,監院脩脯無多,酌貼應酬飯食銀八元,月課買卷六元,裝送聖蹟入海,是日眾紳齊到,與祭者數百人,恭送出城,董事預備酒餚數十席以應客,計縻銀一百二十元,祭祀五次八十元,神福十二次十八元,祭舊城節孝祠十六元,張廷欽、鄭朝清建院置業諸同人不沒其功,議貼兩家禋祀六十元,貼聖廟油香三十六元,本書院油香、器具、茶炭及聯輝社祭費六十元,院書辛金三十六元,院丁、租丁九十六元,收租管事四人一百零六元,開課辨酒席六元,賞山長跟班十元、執帖二元、門斗一元)。同治十二年知縣李煐詳請年撥新圳贏餘水租銀六百元,充作賓興經費,勒碑定案(見「碑碣」部),限五、六、七三個月分期繳清,存郊行生息,三年共湊一千八百元,由書院監董帶省給發。如遇恩科,則發半費,而以其半留俟正科(光緒元年恭逢恩科,是年止發九百元,皆閩人分訖,而粵人不與焉。緣此圳既為閩人開築之圳,而水租又屬閩人繳完之租,與粵人毫無關涉,即在粵人,亦莫敢有萌意外之想者。嗣因訓導葉滋東重建聖廟,董事蔡垂芳議建考棚兩處,籌題粵捐二千元,始議以十成之一俾粵抽分,即自光緒二年丙子科為始,歷給至辛卯,共被領去八百七十元,而粵捐至此尚短交七百餘元,以故各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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