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集解 - 周易集解卷五

作者: 李鼎祚8,706】字 目 录

生,观民也。

王弼曰:观我生,自观其道也。为众观之主,当宣文化,光于四表,上之化下,犹风之靡草。百姓有过,在予一人。君子风著,已乃无咎。欲察已道,当观民也。

虞翻曰:坤为民,谓三也。坤体成,故观民也。

上九:观其生,君子无咎。

虞翻曰:应在三,三体临震,故“观其生”。君子谓三,之三得正,故“无咎”矣。

《象》曰:观其生,志未平也。

王弼曰:观其生,为人所观也。最处上,极天下所观者也。处天下所观之地,其志未为平易,不可不慎。故君子德见,乃得无咎。生,犹动出也。

虞翻曰:坎为志,为平,上来之三,故“志未平”矣。

《序卦》曰:可观而后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

崔觐曰:言可观政于人,则有所合于刑矣,故曰“可观而有所合”。

(震下离上)。噬嗑:享,利用狱。

虞翻曰:否五之坤初,坤初之五,刚柔交,故“亨”也。坎为狱,艮为手,离为明,四以不正,而系于狱。上当之三,蔽四成丰,折狱致刑,故“利用狱”。坤为用也。

案:颐中有物曰噬嗑,谓九四也。四互坎体,坎为法律,又为刑狱,四在颐中,齧而后亨。故“利用狱”也。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

虞翻曰:物谓四,则所噬干脯也。颐中无物,则口不噬。故先举“颐中有物曰噬嗑”也。

噬嗑而亨。

崔觐曰:物在颐中,隔其上下,因齧而合,“乃得其亨焉。”以喻人于上下之间,有乱群者,当用刑去之,故言“利用狱”。

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

卢氏曰:此本否卦。乾之九五,分降坤初;坤之初六,分升乾五。是刚柔分也。分则雷动于下,电照于上,合成天威,故曰雷电合而成章也。

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侯果曰:坤之初六,上升乾五,是柔得中而上行。虽则失位,文明以中,断制枉直,不失情理,故“利用狱”。

《象》曰:雷电,噬嗑。

宋衷曰:雷动而威,电动而明,二者合而其道章也。用刑之道,威明相兼。若威而不明,恐致淫滥;明而无威,不能伏物。故须雷电并合,而噬嗑备。

先王以明罚敕法。

侯果曰:雷所以动物,电所以照物。雷电震照,则万物不能怀邪。故先王则之,明罚敕法,以示万物,欲万方一心也。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

虞翻曰:屦,贯。趾,足也。震为足,坎为校;震没坎下,故“屦校灭趾”。初位得正,故“无咎”。

干宝曰:“趾,足也,屦校,贯械也。初居刚躁之家,体贪狠之性,以震掩巽,强暴之男也。行侵陵之罪,以陷屦校之刑,故曰“屦校灭趾”。得位于初,顾震知惧,小徵大戒,以免刑戮,故曰“无咎”矣。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

虞翻曰:否坤小人。以阴消阳,其亡其亡。故五变灭初,否坤杀不行也。干宝曰:不敢遂行强也。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虞翻曰:噬,食也。艮为肤,为鼻;鼻没坎水中,隐藏不见,故“噬肤灭鼻”。乘刚,又得正多誉,故“无咎”。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侯果曰:居中履正,用刑者也。二互体艮。艮为鼻,“又为黔喙,噬肤灭鼻之象也。乘刚,噬必深,噬过其分,故“灭鼻也”。刑刻虽峻,得所疾也。虽则灭鼻,而无咎矣。

六三:噬昔肉,遇毒,小吝,无咎。

虞翻曰:三在肤里,故称肉。离日 之,为昔;坎为毒,故“噬昔肉遇毒”。毒谓矢毒也。失位承四,故“小吝”。与上易位,利用狱成丰,故“无咎”也。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荀爽曰:昔肉,谓四也。三以不正,噬取异家,法当遇罪,故曰“遇毒”。为艮所止,所欲不得,故“小吝”也。所欲不得,则免于罪,故“无咎”矣。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利艰贞,吉。《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陆绩曰:肉有骨,谓之胏。离为干肉,又为兵矢。失位用刑,物亦不服。若噬有骨之干胏也。金矢者,取其刚直也。噬胏虽复艰难,终得申其刚直,虽获正吉,未为光大也。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虞翻曰:阴称肉,位当离,日中烈,故干肉也。干金黄,故“得黄金”。贞,正。厉,危也。变而得正,故“无咎”。

王弼曰:干肉,坚也。黄,中也。金,刚也。以阴处阳,以柔承刚,以噬于物,物亦不服,故曰“噬干肉也”。然处得尊位,而居于中,能行其戮者也。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刚胜者也。噬虽不服,得中而胜,故曰“噬干肉得黄金”也。已虽不正,而刑戮得当,故虽贞厉而无咎也。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荀爽曰:谓阴来正居,是而厉阳也。以阴厉阳,正居其处。而无咎者,以从下升上,不失其中。所言得当。

上九:何校灭耳,凶。

荀爽曰:为五所何,故曰“何校”。据五应三,欲尽灭坎。上体坎,为耳。故曰“灭耳凶”。上以不正,侵欲无已,夺取异家,恶积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故“宜凶”矣。

郑玄曰:离为槁木;坎为耳,木在耳上,“何校灭耳”之象也。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

《九家易》曰:当据离坎,以为聪明。坎既不正,今欲灭之。故曰“聪不明也”。

《序卦》曰:物不可以苟合而已,故受之以贲。贲者,饰也。

崔觐曰:言物不可苟合于刑,当须以文饰之,故受之以贲。

  (离下艮上)。贲:亨。

虞翻曰:泰上之乾二,乾二之坤上,柔来文刚,阴阳交,故“亨”也。

小利有攸往。

虞翻曰:小谓五。五失正,动得位。体离,以刚文柔。故“小利有攸往”。

郑玄曰:贲,文饰也。离为日,天文也。艮为石,地文也。天文在下,地文在上,天地二文,相饰成贲者也。犹人君以刚柔仁义之道饰成其德也。刚柔杂,仁义合,然后嘉会礼通,故“亨”也。卦互体坎艮,艮止于上,坎险于下,夹震在中,故不利大行,小有所之,则可矣。

《彖》曰:贲亨,柔来而文刚,故亨。分刚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

荀爽曰:此本泰卦。谓阴从上来,居乾之中,文饰刚道,交于中和,故“亨”也。分乾之二,居坤之上,上饰柔道,兼据二阴故“小利有攸往”矣。

天文也。

虞翻曰:谓五。利变之正,成巽,体离。艮为星,离日坎月,巽为高。五,天位。离为文明,日月星辰,高丽于上。故称天之文也。

文明以止,人文也。

虞翻曰:人谓三。乾为人。文明,离。止,艮也。震动离明。五变据四,二五分则止文三。故以三为人文也。

观乎天文,以察时变。

虞翻曰:日月星辰,为天文也。泰震春,兑秋。贲坎冬,离夏。巽为进退,日月星辰,进退盈缩,谓朓侧朏也。历象在天成变,故“以察时变”矣。

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

虞翻曰:泰乾为人。五上动,体既济。贲离象,重明丽正,故“以化成天下”也。

干宝曰:四时之变,县乎日月;圣人之化,成乎文章。观日月而要其会通,观文明而化成天下。

《象》曰:山下有火,贲。

王廙曰:山下有火,文相照也。夫山之为体,层峰峻岭,峭崄参差。直置其形,已如雕饰。复加火照,弥见文章。贲之象也。

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

虞翻曰:君子谓乾。离为明,坤为庶政,故“明庶政”。坎为狱,三在狱得正,故“无敢折狱”。噬嗑四不正,故“利用狱”也。

初九:贲其趾,

虞翻曰:应在震,震为足,故“贲其趾”也。

舍车而徒。

虞翻曰:应在艮。艮为舍,坎为车;徒,步行也。位在下,故“舍车而徒”。

《象》曰:舍车而徒,义弗乘也。

崔觐曰:刚柔相交,以成饰义者也。今近四弃于二比故曰“舍车”。车士大夫所乘,谓二也。四乘于刚,艮止其应,初全其义,故曰“而徒”。徒,尘贱之事也。自饰其行,故曰“贲其趾”。趾,谓初也。

王肃曰:在下,故称趾。既舍其车,又饰其趾,是徒步也。

六二:贲其须。《象》曰:贲其须,与上兴也。

侯果曰:自三至上,有颐之象也。二在颐下,须之象也。二无其应,三亦无应,若能上承于三,与之同德,虽俱无应,可相与而兴起也。

九三:贲如濡如,永贞吉。《象》曰:永贞之吉,终莫之陵也。

卢氏曰:有离之文以自饰。故曰“贲如”也。有坎之水以自润,故曰“濡如”也。体刚履正,故“永贞吉”。与二同德,故“终莫之陵”也。

六四:贲如皤如,白马翰如,匪寇婚媾。

王弼曰:有应在初。三为寇难,二志相感,不获交通。欲静则失初之应,欲进则惧三之难,故或饰或素。内怀疑惧,鲜洁其马,翰如以待。虽履正位,未果其志。匪缘寇隔,乃为婚媾,则终无尤也。

陆绩曰:震为马,为白,故曰“白马翰如”。

案:皤亦白,素之貌也。

《象》曰:六四,当位疑也。

案:坎为盗,故疑。当位乘三,悖礼难饰,应初远阳,故曰“当位疑也”。

匪寇婚媾,终无尤也。

崔觐曰:以其守正待应,故“终无尤也”。

六五:贲于邱园,束帛戋戋,吝。终吉。

虞翻曰:艮为山。五半山,故称邱;木果曰园,故“贲于邱园”也。六五失正,动之成巽。巽为帛、为绳。艮手持,故“束帛”。以艮断巽,故“戋戋”。失位无应,故“吝”。变而得正,故“终吉”矣。

《象》曰:六五之吉,有喜也。

荀爽曰:艮,山。震,林。失其正位,在山林之间,贲饰邱陵,以为园圃,隐士之象也。五为王位,体中履和,勤贤之主,尊道之君也。故曰“贲于邱园,束帛戋戋”。君臣失正,故“吝”。能以中和饰上成功,故“终吉”而“有喜也”。

虞翻曰:五变之阳,故有喜。凡言喜庆,皆阳爻。束帛戋戋,委积之貌。

案:六五离爻,离为中女。午为蚕丝,束帛之象。

上九:白贲,无咎。

虞翻曰:在巽上,故曰“白贲”。乘五,阴变而得位,故“无咎”矣。

《象》曰:白贲无咎,上得志也。

干宝曰:白,素也。延山林之人,采素士之言,以饰其政,故“上得志”也。

虞翻曰:上之五得位,体成既济,故曰“得志”。坎为志也。

《序卦》曰:致饰然后通则尽矣,故受之以剥。剥者,剥也。

崔觐曰:以文致饰,则上下情通,故曰“致饰然后通”也。文者致理,极而无救则尽矣。尽,犹剥也。

 (坤下艮上)。剥:不利有攸往。

 虞翻曰:阴消乾也,与夬旁通。以柔变刚,小人道长;子弑其父,臣弑其君,故“不利有攸往”也。

《彖》曰:剥,剥也。

卢氏曰:此本乾卦。群阴剥阳,故名为剥也。

柔变刚也。

荀爽曰:谓阴外变五。五者至尊,为阴所变,故曰“剥也”。

不利有攸往,小人长也。

郑玄曰:阴气侵阳,上至于五,万物零落,故谓之“剥也”。五阴一阳,小人极盛,君子不可有所之,故“不利有攸往”也。

顺而止之,观象也。

虞翻曰:坤顺艮止,谓五消观成剥,故“观象”也。

君子尚消息盈虚,天行也。

虞翻曰:乾为君子,乾息为盈,坤消为虚,故“君子尚消息盈虚,天行也”。则出入无疾,反复其道。易亏巽消艮,出震息兑,盈乾虚坤,故于是见之耳。

《象》曰:山附于地,剥。

陆绩曰:艮为山,坤为地。山附于地,谓高附于卑,贵附于贱,君不能制臣也。

上以厚下安宅。

卢氏曰:上,君也。宅,居也。山高绝于地。今附地者,明被剥矣。属地时也。君当厚锡于下,贤当卑降于愚,然后得安其居。

初六:剥床以足,蔑贞凶。

虞翻曰:此卦坤变乾也。动初成巽,巽木为床;复震在下,为足,故“剥床以足”。蔑,无。贞,正也。失位无应,故“蔑贞凶”。震在阴下,《象》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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