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选辑 - 第2部分

作者:【暂缺】 【75,566】字 目 录

、复、海、盖、岫岩、凤凰五六城耳。前此之战,皆由统帅不得其人,致为所乘,以至溃散。今调而未用之兵尚数十万,兵力未尽绌也;民心之固结犹是也。在彼肆其欺陵至于此极,凡在臣民,益深义愤。我直彼曲,势尤可乘。且既有此二万万之款,何难购械练兵、慎择将帅,以图大举;奚可以普、法之已事而事事屈从之乎!窃恐屈从之后财殚力竭,即欲求自强之计,而费既不足、势又不行,将一屈而不可复伸矣!

今李鸿章虽取其条约而归,而朝廷尚未批准;其事犹可熟筹改计。从前俄人条约,亦曾更议;揆之外国公法,亦在可行。臣愚以为宜饬廷臣集议,逐条讨论;权其利害,可许者许之,不可许者再与力争。毋堕其恫喝之计而贻害于无穷,庶足以顺人情而尊国体矣。

臣等职居言路,不敢安愚缄默。愚昧之见,是否有当?伏乞皇上圣鉴!谨奏。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京畿道监察御史刘心源请勿遽允和议折(三月二十九日)

京畿道监察御史臣刘心源跪奏:为汉奸把持和议,条款要挟太过;敬请酌察,勿遽俞允,以维危局而毖后患。恭折仰祈圣鉴事。

窃自中、东议和以来,外间博闻李鸿章被刺,伤重昏愦;此次和议条款,皆系李经方及出使随贝马达忠、罗丰禄等所定。臣风闻条款中最难堪者,如奉天以南州县皆归倭奴,又索台湾全地;并兵费二十千万及未缴足兵费、倭奴驻兵威海岁偿五十万两;兼腹地通商、土货改为洋货及东省败军获咎之员皆予释放等款。数日臣民愤懑,转相骇告,咸谓使臣已经画押。臣以为若果有此,殊出情理之外,而中国不复振矣!查各国条约有云:「若致国势衰弱或力不能行,即不能守」等语;是全权大臣已允者,犹须斟酌行之也。臣惟中国所以议和者,以东省失利。东省所以失利者,以汉奸掣肘;兼之事权不一、军律不严,未战先遁,实非战之罪也。如果权一律严,则收复易如反掌矣。国家不得已遣使议和,屈中国以俯就外夷,亦谓有益事局,旋作自强之计耳。若条款难堪如此,是力不能行而徒自蹙也!谨将不可允者五条,敬为我皇上陈之。

奉天者,祖宗陵寝之基,而京师喉衿也。自倭奴入寇,我军失利陷没者,盖平等州县耳。以二十千万之费之多尚不能赎吾所失之数州县,而反索及他重款;是我不与之和,尤有收复之一日,且不必糜费至二十千万之多。今一议和,而地乃不可复,二十千万为虚掷,而尚有他重款之累;国家亦图何益而乐从之!且奉天以南归倭,彼得扼吮拊背之势,必驻重兵以相逼。不惟奉天以北及吉林隔绝,日久必非我有;而京师密迩寇境,何能安枕!势必议迁都以避,则大局不堪问矣。此必不可允者一。

台湾者,南洋之扃,而闽、广屏藩也。自国初归顺,践土食毛数百年无他患。近又开垦招抚,遂成文物之区。其险隘足以自守,其钱粮足以自给。本未与倭奴兵交势屈、失尺寸之地也,今无故弃与倭奴,使衣冠之族、忠义之民沦于非类,在朝廷于义有所不可,在该地亦必有所不甘;则战端又开,重烦圣虑矣。臣策倭奴之黠,决不肯糜费劳师以与之争,必反而责问朝廷;恐非一尺诏书所能谕之使从也。若为迁民之计,则无论不肯受迁,即腹地以何处之!此必不可允者二。

自来外夷驻兵中华,即自备军饷,拒之惟恐不力。今倭奴驻兵威海,据中国东北之脊,以控津海、制山东、逼京师、窥中原,我乃岁偿五十万两以养之;是虎狼入室,餧之使饱,欲不搏噬,其何可得!而彼且曰偿足二十千万,即撤之。夫即撤之,而我先以五十万两为彼养兵,已为无名;矧其不撤,彼时中国尚能过而问之乎?此必不可允者三。

凡外洋货物入中国者,向有一定口岸;腹地所以不容通商者,为其税入中国者益少而害多也。今倭奴通商腹地,改土货为洋货。土货者,中国所出,中国税之;若改为洋货,则中国为无货、无税矣。夫以洋货入腹地、税归中国,中国尚恐益少害多;而乃中国之货、之税尽归倭奴,是蹶我于万不能起,虽至愚亦知其谬!此必不可允者四。

赏罚者,人主之大权。以中国之律治中国臣民,外国本不与谋。此番东省败军获咎之员,如叶志超等本为咎有应得,圣恩宽大,未即斩徇,已为大幸;此亦何与倭奴事,乃其条款竟欲释放!在倭奴固为轻中国而攘大权,臣窃以为此正汉奸之迹之暴露者也。此等条款,若果倭人所定,则叶志超等之私通外国为有据;不然,彼亦何德于倭奴而必为之请命乎?若系李鸿章或李经方、马建忠、罗丰禄等属倭奴窜入者,则前日之败,有所指授;彼等声息相通,正得藉手倭奴以援其党。阳以张敌焰、阴以快私谋而挠国柄,罪固不胜诛也。此必不可允者五。

要而言之,倭奴虽横,不过扰海疆耳,于各省无恙也。中国虽挫,不过失数县耳,于大局无亏也。今和议条款如此难堪,若概允之,是我之命制于倭奴之手,即欲善后而不能。又况西洋各国欲啜汁者众矣,势必挟「利益均沾」之说,乘我之敝。假如俄索吉林、伊犁,英索西藏、四川,法索滇、粤,以至德、美诸国请开金矿、修铁路、主税务、厘盐政、驻兵内地托名弹压,若不允之,将援例于倭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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