蚕桑萃编 - 历代诏制类

作者: 卫杰2,792】字 目 录

所宜劝课,以利於人,诸道州府有田户无桑处,每检一亩,令种桑两根,年终长吏具闻。

宣宗大中元年,制天下逃户桑田,限五年复业。

明宗天成二年,蔡州进新茧。

出帝开运二年,严禁伐桑。

隐帝乾祐元年,申伐桑之禁。

乾祐二年,太子中允侯仁宝上言,请以栽莳桑枣,考课长吏。

太祖广顺元年正月敕,农桑之务,衣食所资,一夫不耕,有艰食之虑,一妇不织,有无褐之虞,诏诸道府州长吏,宜劝课农桑,以丰储积,编民乐业,仍倍抚绥。

显德二年诏,天下厚农桑,薄技巧。

显德三年,命工刻本为耕夫织女状於禁中,召近臣观之。

太祖天赞元年十月甲子,始分二部,饬国人树桑蔴,习组织,太宗会同元年三月壬戌,诏有司劝农桑,教纺绩。

会同三年十一月丁丑,诏有司教民播种纺绩。

圣宗统和四年十一月辛卯,诏诸军毋残南境桑果。

统和七年春正月己亥,禁部从伐民桑梓。

清宁二年六月乙酉,遣使分道劝桑。

太祖建隆三年,命官分诣诸道,申劝课桑之令。

神宗熙宁二年,分遣诸路常平官,专领农田水利,民增种桑柘者,毋得加赋。

徽宗政和元年三月己巳,诏监司督州县长吏,劝民增种桑柘,课其多寡为赏罚。

政和元年四月,诏就先蚕坛之侧,度地筑公桑蚕室,岁养蚕以供祭服,其亲蚕,可以无斁为名。

宣和元年三月甲戌,皇后亲蚕。

宣和六年闰三月辛巳,皇后亲蚕。

乾道六年二月壬寅,诏谕大臣,均役法,严限田,抑游手,务农桑,一务本,二协力,三因时。

光宗绍熙三年九月丙申,劝两淮民种桑。

理宗宝庆三年三月庚戌,诏郡县长吏劝农桑,抑末作,戒苛扰。

端平三年春正月己未朔,诏劝桑。

世宗大定五年十二月,申伐桑为薪之禁令。

章宗明昌元年,禁末作伤农,劝民栽桑,每地十亩,栽桑一亩,违者有罪。

世祖至元十一年三月已卯,诏以劝课农桑,谕高丽。

至元二十二年六月乙巳,诏以农桑辑要书颁诸路,克勤厥职者,以次升奖,其怠於事者罢之。

成宗元贞元年五月丙申,诏以农桑水利谕中外。

武宗至大三年十月壬申,诏谕大司农司课桑。

仁宗皇庆二年,申谕劝课桑。

延祐二年八月庚子,诏江浙行省,印农桑辑要万部,颁有司遵守劝课。

延祐五年九月癸丑,命刊栽桑图说千帙,散之民间。

英宗至治二年八月戊寅,诏画蚕麦图於鹿顶殿壁,以时观之,可知民事。

泰定帝致和元年正月丁丑,颁农桑旧制十四条於天下,诏励有司,以察勤惰。

文宗天历二年二月戊戌,颁行农桑辑要及栽桑图。

至正八年夏四月乙亥,诏守令,选立社长,专以劝课农桑。太祖洪武元年,奏准桑蔴科徵之额,罚不种桑者,使出绢一疋,栽桑有成者,四年后始租。

洪武二年二月壬午,命皇后率内外命妇,蚕於北郊,以为祭祀衣服。

洪武五年,敕有司以农桑考课。

洪武十八年,议准农桑起科太重,令今后以定数为额,又谕部臣禁末作华靡,以无废农桑之业。

洪武二十五年,令天下树桑枣等物。

洪武二十六年,定桑株起科则例。

洪武二十七年,令户部,教民多种桑枣,每一户,初年二百株,次年四百株,三年六百株,栽种数目,造册回奏,违者遣罚。

成祖永乐二年四月乙丑,敕谕文武群臣,存恤军民,劝课农桑,臻於治理。

英宗正统六年,命所司行亲农桑事。

正统八年,令各处不出蚕丝处所,每绢一疋,折银五钱,解京供用。

世宗嘉靖,始敕礼部,以每岁季春,皇后亲蚕於北郊,后改於西苑。

嘉靖九年,续定亲蚕仪制,帝曰,周礼耕蚕分南北郊,其蚕於禁中,唐人便安之制耳,不可为法,於是礼部请行於北郊,酌治蚕礼,定坛壝向,製採桑器,择掌坛官,翟车出入,或从东华门,或从元武门,用谨厚内臣,用肃宫禁,帝从之,其坛制杀先农什一,建具服殿蚕室茧馆,俱如古制,仍於西内营织堂一,终蚕事。

嘉靖十三年五月,定内苑先蚕坛茧成进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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