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六席,詔蠲其半。
乙酉,出內藏庫絹五十萬,下發運司市糴軍儲。發運使李繹言百姓凶饑之餘,不宜重擾,詔止之。繹居淮南半年,徙延州,漕課視常歲增五之一。止不市絹,據李繹傳,實錄無有也,當考。
夏四月辛卯,賜高麗國賓貢進士康撫民同出身,仍附春榜。
減河南府田稅十之一。壬辰,詔□廳舉人所試不合格者,除其罪。始,天禧二年,宰相王欽若請□廳舉人試不合格者並坐私罪,至是始除之。天聖四年閏五月辛未已有詔□廳應舉者下第免責罰,今復有是詔,當是前詔止為下第,今詔并指取解故也【二一】。
甲午,贈故翰林學士、禮部侍郎、知制誥楊億為禮部尚書,賜諡曰文。國朝故事,非嘗任二府及事東宮,則四品無贈官。樞密使王曙言:「億嘗為寇準草奏,請太子親政,為丁謂所排,不得志而沒。準既贈中書令,億宜蒙旌賁。」故特贈之。初,準令億草奏,曙知其不可,嘗勸止準。準敗,曙取奏草付其妻縫置夾衣中。及朝廷欲理準舊勳,曙乃出之,其字漫滅,幾不可識矣。鎮國節度使、駙馬都尉李遵勖乞加賜億「忠」字,奏雖不行,詔送史館。龍川別志載王曙藏楊億草稿及勸止寇準事,當得實。但云立太子,廢劉后,逐丁謂,遣曙出使,誅不附己者,則誤矣。天禧四年六月,準罷相時,已詳辨之。魏泰記事云追贈楊億,由李遵勖論列,與別志不同,今從別志。遵勖蓋乞加諡「忠」字爾,事見會要,今附見。
賜三路緣邊部署、鈐轄、將校臘茶。
丁酉,殿中侍御史龐籍為開封府判官,尚美人遣內侍稱教旨免工人市租。籍言祖宗以來,未有美人稱教旨下府者。帝為杖內侍,切責美人,詔有司自今宮中傳命,毋得輒受。
庚子,契丹國母遣右威衛上將軍耶律迪、利州觀察使王惟永,國主遣廣德節度使耶律述、永州觀察使高昇來賀乾元節。
美人尚氏父繼斌為右侍禁,從父繼因、繼能並為右班殿直。按實錄,明道元年五月乙未,以後宮尚氏父延福為國子助教,今尚氏父又名繼斌,不知何故。本傳亦云繼斌,無所謂延福者,豈延福別一尚氏父乎?當考。
辛丑,賜光祿寺丞劉□同進士出身,其妻父樞密副使李諮為請也。仍詔自今獻文及恩例與試者,更不賜及第,但賜出身、同出身。□,綜孫也。
壬寅,賜定襄縣【二二】民陸珪家米五十斛、帛五十匹,仍復其役,以珪家七世無異爨故也。
癸卯,乾元節,髃臣上壽於紫宸殿。
丙午,罷大宴,命參知政事王隨押賜契丹使御筵於都亭驛,用教坊樂。
丁未,出內藏絹三十萬,下河北轉運司市糴糧草。
癸丑,詔御史臺置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裏行,舉三丞以上嘗歷知縣人,候二年除御史,又二年除三司、開封府判官,從中丞韓億之請也。然唐制亦有侍御史裏行,今獨遺之。億始還自益州,因言維茂州地接羌夷,蕃部歲至永康官場鬻馬,寖熟道路險易,慮其覘兩川,請徙場黎州境上,從之。此事不得其時,今附此。
丁巳,詔災傷之民死而不能收斂者,官為埋瘞,仍祭酹之。
詔直史館宋祁鄭戩、國子監直講王洙同刊修廣韻韻略,仍命知制誥丁度、李淑詳定。時祁等言廣韻韻略,多疑混字,舉人程試間或誤用,有司論難,互執異同,乃致上煩親決,故請加撰定【二三】。
新江東轉運使蔣堂言:「竊見諸路差武臣知州軍者,多是素昧條教,不知民事,欲乞自今除扼束邊陲之處,合選任近上武臣外,其餘州軍,即改差文資。」上諭令樞密院,今後差武臣知州軍並須擇人。會要景祐元年四月二十九日事。
五月庚申朔,詔知藩郡及轉運使【二四】,未至所部不得奏辟屬官。
辛酉,出布十萬端易錢,糴河北軍儲。
壬戌,減廉、化、高三州田稅。
癸亥,知宣州、兵部員外郎劉隨為工部郎中、知應天府。故事,奉使契丹者,遣皇城卒二人與偕,察其舉措,使者悉姑息以避中傷。隨前賀契丹母生辰,以病足痺,不能拜,為皇城卒所誣,有司劾奏奪一官,出知信州,徙宣州,踰年未復。既而天章閣待制李紘賀契丹主生辰還,具言其枉,乃遷隨南京。
乙丑,翰林侍讀學士、兼龍圖閣學士、工部侍郎、權知開封府程琳為三司使【二五】。丙寅,詔自今三司使在職未久,毋得非次更易。於是,琳在三司閱四年,遂得政。或請募人輸粟京師以罷江、淮漕運,琳曰:「如猾商邀價而粟不至,奈何?」先是,三司併合田賦沿納諸名品為一物,琳謂:「借使牛皮、食鹽、地錢合為一【二六】,穀、麥、黍、豆合為一,易於勾校可也。然後世有興利之臣,復用舊名增之,是重困民無已時也。」琳在三司,尤謹出入,禁中有所取,輒覆奏罷之。內侍表言琳顓,琳聞之,自直於上曰:「三司財賦【二七】,皆朝廷有也,臣為陛下惜耳,於臣何有?」上然之。明道二年十月,并諸名品為一物,既已施行,琳但有此議論耳。
琳又上疏,論:「兵在精不在觽,河北、陝西軍儲數匱,而招募不已。其住營一兵之費,可給屯駐三兵。昔養萬兵者,今三萬矣。河北歲費芻糧千二十萬,其賦入支十之三,陝西歲費千五百萬,其賦入支十之五,自餘悉仰給京師。自咸平逮今,二邊所增馬步軍指揮使百六十,計騎兵一指揮所給,歲約費緡錢四萬三千,步兵所給,歲約費緡錢三萬二千。他給賜不預,合新舊兵所費,不啻千萬緡。天地生財有限,而用無紀極,此國用所以日絀也。今同、華沿河州軍,積粟至於紅腐而不知用,沿邊入中粟價踊貴而未嘗足。誠願罷河北、陝西募住營兵,勿復增置,遇缺即選廂軍精銳者補之。仍漸徙營內郡,以便糧餉,無事時番戍於邊,緩急即調發便近。嚴戒封疆之臣,毋得侵軼生事,以覬恩賞,違令者重寘之法。如此則疆埸無事而國用有餘矣。」上嘉納焉。此疏據本志,在景祐元年,今附見琳為三司使後,明年三月,任布知成德軍,議河北兵未可省,必緣此疏也,當考。
丁卯,禁民間織錦背、繡背及篃地密花透背,西川歲織上供者亦罷。
己巳,詔中書堂後官自今遷至員外郎並與外任,提點五房公事三年者代之。
庚午,詔諸路提點刑獄司廨舍與轉運使副同在一州者,並徙他州。又詔:如聞戚里之家,多與朝士相接,或漏禁中語,其令有司察舉之。
辛未,御崇政殿西廡,召輔臣觀講書;罷軍頭奏事,自是遂為例。
詔三司,吏有能上錢穀利害可施行者,當非次遷補之。
秘書丞張宗誼、孫沔並為監察御史裏行,監察御史裏行始此。沔,會稽人也。
壬申,出內藏庫緡錢一百萬賜三司。
以河南府府學為國子監。後唐同光三年,初建文宣王廟。咸平三年,重修。舊止名府學,於是直集賢院謝絳論奏,乃正監名。
癸酉,詔臺諫官未嘗歷知州者,且與知州。甲戌,御崇政殿,閱諸軍轉員,凡三日。
丁丑,禁民間以歲豐率錢為感聖恩道場。
壬午,御崇政殿,錄繫囚。癸未,詔太常禮院,永定陵歲時薦獻之物,非典禮者,罷之。
乙酉,詔:「舉人被囚,而獄吏苛酷非疾致死者,提點刑獄官按察之。募告者賞錢十萬,公人遷一資;同犯而能自告者,除其罪,給賞如之。」尋又詔州縣官非理科決罪人致死,雖係公罪者,本處未得批罰,奏聽裁。詔乃六月乙卯,今并書之。
六月己丑朔,賜陳州、揚州學田五頃。
壬辰,遣職方員外郎沈厚載往懷、衛、磁、相、邢、洺、鎮、趙州教民種水田。
廣東轉運司【二八】言交州陳公永等六百餘人內附,李德政發兵境上捕逐。詔遣公永等還,仍諭德政撫存之。樞密使蔡齊言:「蠻去暴歸德,請納之,給以荊湖閑田使自營。今縱去,必不復還舊部。若散入山谷,如後患何!」不聽。明年,蠻果為亂。
王蒙正子齊雄嘗坐殺人除名。齊雄,莊獻姻家,未更赦復官。事下樞密院,樞密使王曙將奉行之。齊曰:「如此,法撓矣,安可奉行!」且度曙不能執,明日,獨奏齊雄恃先后勢殺人不死,又亟復官,是以恩廢法也。帝曰:「降一等與官,可乎?」齊固稱不可,帝從之。據成都金繩院柱記:天聖十年,蒙正以國子博士知鳳翔,齊雄為三班奉職,不知後遷何官。
癸巳,免沂州四季鹽鐵錢一年。丙申,詔三班院,舊制使臣監當一任即為巡檢、監押,自今更增近地監當一任。
丁酉,詔文武臣僚失儀而被罰者,自今勿以為過。京東轉運司言,濟、□間素多閑田,青州都監郝仁禹頗知田事,請令規度水利,募民耕墾,從之。
己亥,以戶部副使王沿兼管勾開畎河澆灌民田事,沿自請之也。
貸延州緣邊饑民米,戶三斛。
庚子,詔鄜延路鈐轄司,毋得令熟戶蕃寇鈔境外。
蠲畿內被災民稅之半。
淮南制置發運使劉承顏獻輪扇浴器,同知諫院郭勸言:「此非所宜獻,承顏欲以此媚上爾。乞付外毀棄,以戒邪佞。」甲辰,詔還之。
左屯衛將軍馬季良安置滁州,遣人擊登聞鼓,得致仕。侍御史知雜事楊偕,言致仕所以優賢,季良既貶斥,不當得。有詔劾鼓司,御史中丞韓億以為事之行不行在執政,有司何罪,乃納敕中書。上以億當具奏取旨【二九】,不當擅納敕書,特釋之,仍劾鼓司官吏。法寺言官吏當贖金,亦釋之。據會要乃六月十七日乙巳事。
甲辰,詔開封府,自今有傳宣指揮,依例次日上殿面奏取旨。先是,有旨本府後行扈玉轉守門前行。乃越百餘日,判官龐籍以為言,故降是詔。
丙午,以應書判拔萃科、潞州司法參軍江休復為大理寺丞,張伯玉、林億、閻詢並除兩使幕職官。休復,陳留人;億,開封人;詢,鳳翔人也。二月乙未,已罷書判拔萃科,不知江休復等何故猶以應科除官。按登科記云:是年春,詔今後更不置此科。六月,令已應科人不御試,休復蓋是不御試徑除官者。
己酉,策試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太常博士蘇紳、才識兼茂明於體用太理寺丞□育、茂才異等張方平及武舉人於崇政殿。育所對策不及三千字【三○】,特擢之,以育為著作佐郎、直集賢院,通判湖州。紳為祠部員外郎,通判洪州。方平為校書郎,知崑山縣。方平,宋城人;紳,晉江人;育,建安人也。自秦悼王葬汝,其後子孫從葬,皆宦官典護。又歲時上冢者不絕,往來呼索,擾州縣。育前知襄城縣,乃建言:「凡官所須,必著實數,毋容使者妄索。若羊豕之類,願悉出大官。」由是民省供費十七八。宦官過者銜之,或中夜扣縣門,索牛駕車,育拒不應。異時宗子所過,縱鷹犬暴民田,入襄城,輒相戒約,毋敢縱者。初,□越歸國,郡邑地曠,民占田無紀,歲久多侵越,訟數十年不能決,方平召問所輸租稅幾何,大約百一二,方平悉收其餘以賦貧民,自是無訟。
壬子,出內藏庫緡錢五十萬下三司,於瀕河州縣置場糴麥。先是京東旱,麥不時種故也。
癸丑,詔:「尚書省官嘗歷知州而無贓私罪者,今後並除左曹。凡吏部、戶部、禮部為左名曹,司封、司勳、考功、度支、金部、倉部、祠部、主客、膳部為左曹,兵部、刑部、工部為右名曹,職方、駕部【三一】、庫部、都官、比部、司門、屯田、虞部、水部為右曹。」天禧三年十月可參考。
甲寅,詔:「待制以上歲遇乾元節,已奏薦子弟恩澤,其除外任,非益、梓、秦、延、并、廣等六處,毋得更有陳乞。其再經郊禋,欲以恩例奏異姓者,聽之。」
乙卯,中書言太常博士李柬之,先於學士院試,賜同進士出身、館閣校勘,詔除直集賢院、知邢州。柬之,迪子也。天禧末,迪罷相斥逐,柬之落職。迪復相,柬之自陳於政府,奏乞檢會,乃有是命。議者非之。或曰:「迪與呂夷簡同相,迪直而簄,夷簡巧而密。迪嘗有所規畫,夷簡覺非迪所能【三二】,乃問其所親曰:『復古門下,誰適與謀?』對以李無他客,獨柬之慮事,過其父遠甚。夷簡因謂迪曰:『柬之才可用,當付以事。』迪謙不敢當,夷簡曰:『進用才能,是夷簡事,公弗預知。』即具奏,得請,迪父子皆喜,不悟夷簡陰奪其謀主也。」柬之既受命,居半歲,迪果罷相。此據龍川別志,然別志以為夷簡奏除柬之兩浙提刑。於實錄及柬之本傳皆不見歷兩浙提刑,恐即是除直集賢院,知邢州也。觀夷簡意止欲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