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柬之不在其父旁耳【三三】,故超除直集賢院【三四】,令出守,而迪父子不悟,恐別志誤記。今略加刪削,附見此事。
是月,開封府、淄州言蝗。閏六月戊午朔,詔天下有能告殺人者,賞錢五萬。
賜杭州學田五頃。己未,以東頭供奉官朱吉為內殿崇班,左侍禁田繼永為西頭供奉官,並與極邊差使。初,詔求嘗隸馬知節、曹瑋麾下者以名聞,至是得吉等拔用之。朔曆:景祐四年十月得殿直孫皓。實錄無之,今不取。
辛酉,命翰林學士張觀、知制誥李淑宋祁編三館、秘閣書籍。仍命判館閣盛度、章得象、石中立、李仲容覆視之。壬戌,貸慶州蕃部米,戶一斛。
權停登、萊二州科買上供物。
甲子,泗州言淮、汴溢。
乙丑,府州言趙元昊自正月後數入寇。詔并代部署司嚴兵備之。
己巳,詔審官院,自今川、廣知縣毋得差有贓罪人。
江南東路今年夏稅,聽民輸見錢,以久雨害稼也。
常州言無錫縣大風發屋。賜壓死者家三口以上錢三千,不及者半之。
庚午,詔凡有營繕,使臣、人員、工匠並量與支賜,毋得輒求遷補。黎州言漖部川蠻乞歲貢方物京師。詔令五歲一入貢。
壬申,詔乾元節度僧道及賜紫衣、師號,皆以一百人為額,仍令入內內侍省置簿拘轄之。
徙益州路提點刑獄司廨舍於眉州。甲戌,賜知泗州、都官員外郎張夏敕書獎諭。時雨彌月不止,淮、汴溢,幾沒城,夏親帥丁夫捍禦,而城不壞,民賴以安故也。尋遷夏司封員外郎。明年七月,除江西漕。
乙亥,毀天下無名額寺院。辛巳,詔比因饑饉,民有雇鬻妻子及遺棄幼稚而為人收養者,並聽從便。
壬午,罷後苑作所用玳瑁、龜筒。先是,三司言後苑作市龜筒、玳瑁,有逾期不輸者。上曰:「前詔禁采龜筒,安可復市於民?其罷勿市,所造玳瑁器亦停。」從度支判官謝絳之言也。從絳言據本傳。
絳又言:「內藏庫歲受鑄錢百餘萬緡,而歲給左藏庫及三年一郊,度歲出九十萬緡,所餘無幾。請以天下所鑄錢,盡入三司十年,責以移用,使聚穀實邊,而茶鹽香礬之利悉歸京師,與夫滯積大盈,利害遠矣。又邇來用物滋侈,賜予過制,禁中須索,去年計為緡錢四十五萬,自今春至四月,已僅二十萬。比詔裁節費用,而有司移文,但求咸平、景德簿書,簿書不存【三五】則無所措置。臣以為不若推近及遠,遞考歲用而裁節之,不必咸平、景德為準也。」又言:「號令數變則虧體,利害偏聽則惑聰。請者務欲各行,而守者患於不一。請罷內降,凡詔令皆由中書、樞密院,然後施行。」
甲申,詔:「御試制科舉人,自今張幕次於殿廡,仍令大官給食。武舉人以別日試之。」時知制誥宋郊言:「賢良茂才等科,上所親策,乃與武舉人雜試,非所以待天下特起之士也。宜如故事,命有司設幄供飲膳。斥武舉人就別館【三六】。」詔從郊請。
乙酉,前西京留守推官歐陽修為鎮南節度掌書記、館閣校勘,樞密使王曙所薦也。修,安福人,歐陽公,宋史作廬陵人,其文亦自稱廬陵歐陽修,此作安福人,非是。詢之裔孫。始,錢惟演留守西京,修及尹洙為官屬,皆有時名,惟演待之甚厚。修等遊飲無節,惟演去,曙繼至,數加戒敕,嘗厲色謂修等曰:「諸君知寇萊公晚年之禍乎?正以縱酒過度耳。」觽客皆唯唯,修獨起對曰:「以修聞之,寇公之禍,正以老而不知止耳。」曙默然,終不怒,更薦修及洙,置之館閣,議者賢之。修、洙得館職,據會要皆王曙所薦。或稱責歐陽修乃王曾,非也。錢惟演以明道二年九月去西京,曙即繼之,曙尋拜樞密使。景祐元年正月,王曾始為留守,度其至時,修已不在西京矣。今從本傳。然曙既死是年九月,洙初除館閣校勘,蓋曙先薦之也。注釋
【一】往往破產「產」原作「屋」,據通考卷一二職役考、宋史卷一七七食貨志改。
【二】每一升給菽米五斗「米」字原脫,據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卷一○仁宗紀補。【三】貸淮南貧民種食「淮南」原作「江淮」,據宋撮要本、閣本改。【四】或棲遲田里按治蹟統類卷二八祖宗科舉取人、通考卷三一選舉考、宋史卷一○八選舉志,「棲遲」上均有「孤寒」二字。
【五】京朝官任職事者「任」,閣本、活字本及十朝綱要卷五都作「在」,宋會要職官一一之一一此句作「應勾當事京朝官」。
【六】並須四周年「並」字原脫,據閣本補。
【七】始置崇政殿說書「崇政殿」原作「崇文院」,據編年綱目卷一○、宋史全文卷七下、十朝綱要卷五、續通鑑卷三九改。
【八】特置此職以處之「特」上原有「始」字,據上引宋史全文刪。【九】願陛下每於進對之際「進對」,東都事略卷五七李淑傳作「進退」。
【一○】先朝嘗諭審官院流內銓主判者「諭」原作「論」,據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東都事略改。
【一一】若灼有能績「灼」下原衍「知」字,據同上書及活字本改。
【一二】審覈課試「覈」原作「覆」,據宋撮要本及上引東都事略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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