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撫使,命知大名真定府、瀛定州者領之,此時未也,蓋竦實建此議。十年三月,竦入為樞密使,賈昌朝代竦判大名,是年八月,始下竦議,令昌朝詳度,昌朝請如竦議,詔遂行之,實在八年四月。實錄誤以始下竦議為即施行,於七年八月先書此,與八年四月互見。今從本志並載八年四月,削實錄七年八月所書。會要亦同實錄,蓋實錄因會要致誤也。
丙寅,召近臣崇政殿觀御書真宗加諡版位,帝親跪設,再拜涕泣。又觀新作郊廟祭器,以景表尺較其制度之未合者,悉令改造之。
太常禮院請皇帝獻天地【三】、配帝坐以匏爵,亞獻以木爵;親祠太廟,酌以玉斝,亞獻以金斝;郊廟飲福,皇帝皆以玉斝。詔飲福惟用金斝,亞、終獻酌銀斝。此事附見。丁卯,以加上真宗尊諡,命翰林學士錢明逸奏告永定陵。詔以保州緣邊巡檢司隸定州路,雄、霸等州界河司隸高陽關路,其兩司守捍之計,委逐路主將處置,仍分屯兵馬控禦賊盜,無令侵軼。
九月,滁州觀察使、知磁州楊景宗為建寧軍留後、知潞州,特給節度使俸。
癸酉,河北安撫使賈昌朝言,保州巡邊司事,自今令與知州同議,毋得專行,從之。
甲戌,降引進使、眉州防禦使、知渭州張亢領果州團練使、知磁州。時三司給郊賞,州庫物良而估賤,三司所給物下而估高,亢命均其直以便軍人。轉運使奏亢擅減三司所估,樞密使夏竦挾故怨,因黜亢。御史宋禧繼言亢嘗以庫銀市易,復降為右領軍衛大將軍、知壽州。亢再降乃十月乙卯,今并書。
三司送特支下慶州,物惡而估高,軍中語藉藉,優人因戲及之。知州孫沔曰:「此朝廷特賜,何敢妄言動觽。」命驅出,將斬之以徇。將佐爭言,此特戲爾,不足深罪也。沔徐呼還,杖脊配嶺南,謂之曰:「汝賴戲我前,即私議動觽,汝必死,而告者超遷矣。」明日給特支,士帖然無敢譁者。此事不得其時,今附見。張亢得罪之後,沔以是年三月自河東都漕改帥慶州,此時必在慶州。慶曆四年五月,沔自慶州移渭州,尋復故。五年八月,乃移陝州。王珪墓銘以給特支事在前知慶州日,當更詳考。丁丑,判刑部金部員外郎、崇文館檢討孫瑜,太常博士、祕閣校理晁仲衍,並衝替;都官員外郎高賦,特罰銅三十斤。初,賦為定州監當,嘗以二月十九日,同州官令軍士作砌臺之戲,既坐罪十餘年,始求雪於刑部,瑜等因為奏辨之。上以其日乃真宗大忌,怒而特責之。仲衍,宗□子。賦,中山人。
戊寅,罷秋燕,以郊禮期近也。
己卯,主客郎中王儀提點河北路刑獄。御史何郯言:「王儀頃歲已命為河北提刑,時都轉運使張□之乞減削保州巡檢下諸軍請給,朝廷指揮下提刑司相度。王儀並不明陳利害,務與□之扶同,致啟保州之亂。朝廷行罰,與□之等一例降官知小州。今□之等未離貶所,儀獨復職司,於賞罰恐未為均。況儀之所坐,與臣僚常犯不同,若復進用,無以戒生事啟亂之人。兼儀近來妄託神靈,乞於河北開致方田,其事蠹弊於民最切。朝廷不知其詭妄,即與施行,徒紛然煩擾,事卒不成。河北郡縣官僚有愛惜民力,皆不為行。今既充本路職司,必是挾持前事,用為嫌隙,務欲中傷官屬,或倚恃權勢,卻行方田之事,以遂前非,則河朔一方,從此騷動不安矣。伏乞特降聖旨,追罷前命,與一小處知州差遣。所冀退詐妄之人,不使為一方之患。」後七日,改命祠部員外郎田京提點河北刑獄【四】,儀徙它官。
庚辰,降新提點利州路刑獄、太常博士張肅知岳州。肅坐前為廣東轉運使,於所部過市物也。
洛苑使、嘉州團練使趙從約上太宗御製及書其祖普碑。丙戌,加從約眉州防禦使。癸巳,以北宅為廣親宅。先是,帝以秦王子孫觽多,而所居隘狹【五】,乃命修王欽若故第增益之。徐國公承簡言於上曰:「陛下敦愛宗室,無簄近之間,既建睦親宅,亦願得美名,以榜秦王第。」遂賜今名。
丁酉,詔刪定一州一縣敕。
戊戌,遣官謝晴。
庚子,徙保安軍榷場於順寧寨。保安舊有榷場,自元昊叛命再請和,數使來乞增置之,朝廷為置榷場於保安、鎮戎軍。至是,又言驅馬羊至無放牧之地,亦聽保安場徙他處,然蕃商卒不至。冬十月壬寅朔,工部郎中、集賢殿修撰張揆為天章閣待制兼侍讀。揆上所著太玄集解,召見延和殿,令揲蓍,得斷首,且言,斷首,準易之夬卦,蓋陽剛以決陰柔,君子進小人退之象也。帝悅,故有是命。揆,掞兄。
戊申,西蕃磨□角遣使來貢方物。
太子太傅致仕李迪既歸濮州,其子柬之為侍御史知雜事,奉迪來京師。帝數遣使勞問,欲召見,以羸疾辭。壬子,迪卒,贈司空、侍中,諡文定。帝篆其墓碑曰「遺直之碑」,又改迪所葬鄄城之鄧鄉曰遺直鄉。
庚戌,三司言:「準詔,今後每有傳宣及內降指揮,須候面奏訖,方得施行。緣有係急速合即時應副者,慮面奏不及,亦有體例分明者。今相度,除係入納錢物并生事,須候面奏施行外,其餘體例分明及急速事,乞依舊實封覆奏。」從之。
戊午,詔判大名府賈昌朝、判邠州程琳、知秦州梁適、知永興軍葉清臣、知渭州田況,各舉京朝官一人換右職。
甲子,辛廣親宅,謁太祖、太宗神御殿,宴宗室,賜器幣有差。
乙丑,孟州、許州地震。
丙寅,詔輔臣觀太廟七室題榜於御藥院。
十一月辛未朔,判大名府賈昌朝、河北轉運使皇甫泌等,乞募人於澶、貝、德、博、滄、大名、通利、永靜八州軍進納修河物料,等第與恩澤,從之。詔開封府、河北、京東、京西轉運司遍行告諭。
丙子,詔河北諸路鈐轄、都監,每遇秋冬,分往逐州軍提舉教閱【六】。己卯,追復故崇信節度使錢惟演為泰寧節度使、同平章事。
壬午,湖南猺賊平。
甲申,降兵部員外郎張鑄通判太平州。鑄前為京東轉運使,有告孔直溫謀反者,鑄疑其妄,置不問。直溫既被誅,御史何郯言鑄不可赦,故有是命。呂居簡事在五年十一月,可考。
丙戌,詔非沿邊州軍,毋得以公使錢回易。
乙未,加上真宗諡。
丙申,朝饗景靈宮。
丁酉,饗太廟、奉慈廟。戊戌,祀天地於圜丘,大赦。
是日,貝州宣毅卒王則據城反。則本涿州人,歲饑,流至貝州,自賣為人牧羊,後隸宣毅軍為小校。貝、冀俗妖幻,相與習五龍滴淚等經及圖讖諸書,言釋迦佛衰謝,彌勒佛當持世。初,則去涿,母與之訣別,刺「福」字於其背以為記,妖人因妄傳「福」字隱起,爭信事之。而州吏張巒、卜吉主其謀,黨連德、齊諸州,約以明年正旦斷澶州浮梁,亂河北。
會黨人潘方淨懷刃以書謁北京留守賈昌朝,事覺被執,不待期亟叛。時知州張得一方與官屬謁天慶觀,則率其徒劫庫兵,得一走保驍捷營。賊焚門,執得一,囚之。兵馬都監田斌以從卒巷鬥,不勝而出。城扉闔,提點刑獄田京、任黃裳持印棄其家縋城出,保南關。賊從通判董元亨取軍資庫鑰,元亨拒之,殺元亨。又出獄囚,囚有憾司理參軍王銟者,遂殺銟。既而節度判官李浩、清河令齊開、主簿王□皆被害。
則僭號東平郡王,以張巒為宰相,卜吉為樞密使,建國曰安陽【七】,榜所居門曰中京,居室廄庫皆立名號,改元曰得聖【八】,以十二月為正月。百姓年十二以上,七十以下,皆涅其面曰「義軍破趙得勝」。旗幟號令,率以佛為稱。城以一樓為一州,書州名,補其徒為知州,每面置一總管。然縋城下者日觽,於是令守者伍伍為保,一人縋,餘悉斬。
初,變起倉卒,觽莫知所為,元亨自天慶觀促馬馳還坐廳事,賊黨十餘人,擐甲露刃,排闥而入,左右皆奔潰。賊脅元亨曰:「大王遣我來索庫鑰。」元亨據案叱之曰:「大王誰也?妖賊乃敢弄兵乎!我有死爾,鑰不可得也。」賊將郝用繼來,索愈急,曰:「庫帑,今日大王所有也,可不上鑰乎?」元亨厲聲張目罵賊,用遂殺之,賊爭攜鑰去。及城破獲用,斬以祭元亨。元亨,束鹿人也。
賈昌朝遣大名府鈐轄、內殿承制郝質將兵趨貝州。十二月辛丑朔,昌朝以貝州反書聞。內出劄子下中書、樞密院,亟擇將領往撲滅之,仍令澶州、孟州、定州、真定府豫設守備,毋致奔逸。其契丹賀正旦使,當由他道至京師。
壬寅,遣宮苑使、象州團練使、入內押班麥允言,西京作坊使、資州團練使王凱,往貝州捕殺軍賊,仍詔賈昌朝發精兵衛之。
高陽關都部署、馬軍都虞候、象州防禦使王信,聞貝州亂,亟領本路兵傅城下【九】。甲辰,即以信為貝州城下招捉都部署。
丙午,河北轉運使言貝州軍民降者六百餘人。詔王信等,軍營在關城內而與為亂者,家屬並羈管之,非為亂者,常加曉諭,勿令憂疑。是夜,有星大如缶,墜賊城中。
丁未,詔:「諸道兵馬已會貝州城下,令王信、麥允言、王凱、郝質速行攻討。其轉運使、提點刑獄官,毋得與攻取事。」
戊申,加恩百官,樞密使王貽永封遂國公,夏竦英國公,鎮安節度使、同平章事章得象郇國公,保靜節度使、同平章事王德用祁國公。舊制,將相食邑萬戶,即封國公。王旦為相,過萬戶,而謙抑不封。是歲南郊,中外將相唯竦滿萬戶,中書請封英國。因詔節度使帶平章事未滿萬戶皆得封,於是貽永、得象、德用皆封國公,其後遂以封邑合萬戶者徹國。
庚戌,權知開封府、樞密直學士、左諫議大夫明鎬為河北體量安撫使。
壬子,詔:「訪聞貝州來投軍民,多致殺戮,以邀功賞。其令賈昌朝、王信等嚴切約束,違者以軍法從事。」
癸丑,詔貝州有能縋索引官軍致得城者,與諸衛上將軍,賞錢二千貫。
知鄆州韓琦徙成德軍。
甲寅,知滄州、西上閤門使、榮州刺史高繼隆為東上閤門使、知貝州。
詔陳留、雍邱、襄邑、尉氏、咸平、陽武等六縣兵馬都監,自今令開封府及府界提點司更舉閤門祗候曾經外任者為之。
遣內侍何誠用齎敕榜招安貝州軍賊。御史中丞高若訥言,河朔重兵所積處,今釋貝州不討,後且啟亂階,為敵國笑,不聽。
丁巳,賜貝州城下軍士特支錢。
乙丑,契丹國母遣安福軍留後耶律壽、西上閤門使鄭全節,契丹遣左千牛衛上將軍耶律防、右諫議大夫知制誥韓迥,來賀正旦。
庚午,詔自今策試武舉人毋得問陰符諸禁書【一○】。知諫院王贄言,諫官例不與臣僚過從,今請除二府不聽謁外,其兩制官並許往還,從之。無其日,今附月末,會要十二月事。
景祐南郊,禮儀使言:「天聖五年敕,禮儀院奏,宰臣、參知政事攝事宗廟,如有服制,即奏改差別官,多致妨闕。禮院檢討,按律稱如有緦麻以上喪,遣充職事者,笞五十,陪從者,笞三十。皆唐初所定。貞元六年,吏部起請,凡有慘服既葬公除,及聞哀假告滿,許吉服赴宗廟之祭。同宮未葬,雖公除,依前禁之。奉詔百官有私喪公除者,聽赴宗廟之祭。後王涇著郊祀錄稱一時之事,非舊典也。又別無詔敕改更,是以歷代施行。至大中祥符中,詳定所乞依郊祀錄,緦麻以上喪,不預宗廟之祭,當時詔可。自後有緦麻以上服者,雖是公除,不差預祭宗廟,參詳唐吏部起請,證據甚明。王涇所說,別無典故,乞準貞元詔書預備祠官。」
是歲,禮官邵必言:「古之臣子未言居父母喪而輒與國家大祭,今制但不許入宗廟,至於南郊壇、景靈宮皆許行事。唐金吾將軍沈房有弟喪,公除,衣慘服入內閣門,上問宰相董晉,對有準式,朝官有周以下喪者,禁慘服朝會。則當時周以下喪,雖已公除,尚有慘服,至是乃禁。故前吏部所請慘服既葬公除者,謂周以下也。前後相承,誤以為三年喪得吉服從祭,失之甚也。又據律文,諸廟享有緦麻以上喪,不許執事,祭天地社稷不禁,此唐之定律者不詳經典意也。王制曰:『喪三年不祭,唯天地社稷,為越紼以行事。』注:『不敢以卑廢尊也。』是指言王者不敢以私親之喪,廢天地社稷之祭,非謂臣下有父母喪,而得從祀天地社稷也。兼律文所不禁者,亦止謂緦麻以上周以下喪故也,南郊太廟為吉祭,奉承之意,無容異禮。今居父母喪不得入太廟,至於南郊,則愈為重。朝廷每因大禮,侍祠之官普有霑賚,使居喪之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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