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下手人各依法【七二】,餘刺配廣南牢城。非闕食饑民,自依常法。令諸路轉運司體量轄下災傷州軍,因闕食而為盜者,依暣斷遣,毋得下司,候豐熟日繳納中書。」
斬內殿直行王進、康得於班門。本班長行長隨【七三】告其給假逃背為盜,鞠之得實也。以隨為右侍禁。
王韶言:「是月甲寅,走馬承受公事張佑齎暣字黃旗付本司,告諭熙河將士:『如能協力一心,用命破賊,廣有斬獲,當比收復河州,倍加酬賞。』士皆感奮,軍聲大振。」李憲傳云:河州見急,憲趣馳至軍【七四】。晨起帳中,張暣字黃旗告吏士曰:「此旗,上所賜也,視此以戰,帝實臨之。」士爭奮用命。按王韶所言,乃張佑齎至,不知與憲所張,為一為二。曾布既受詔同呂惠卿根究市易事,或為布言:「中書每以不便事詰嘉問,嘉問未嘗不巧為蔽欺,至於案牘往往藏匿改易,如不懲革此弊,雖根究無以見其實。」布又聞嘉問已呼胥吏持案牘還私家隱藏更改,遂奏乞出牓以厚賞募告者。明日,二十六日。上批:「依奏付三司施行。」布即牓嘉問所居。又明日,二十七日。惠卿至三司,召魏繼宗及行人問狀【七五】,無一有異辭者。惠卿退,以繼宗還官舍,詰布所以辟繼宗為指使緣由,再三誘脅繼宗,令誣布以增加所言。繼宗不從,反具以告布。惠卿又遣弟溫卿密造王安石言張牓事,且曰:「行人辭如一,不可不急治繼宗,若繼宗對語小差,則事必可變。」而嘉問訴於安石尤切,安石欲夜收張榜,左右白以有御寶批,乃止。
是日,二十八日。惠卿以急速公事求獨對,布亦具繼宗所告曲折以聞,并言:「惠卿所見不同,不可共事,乞別選官根究。」未報,而中書建白,三司承內降當申中書覆奏取旨,乃擅出榜欲按治。詔官吏特釋罪,其元批依奏指揮更不施行,榜仍繳納中書。布論三司奏請御批,例不覆奏,且三司嘗申知中書,慮無罪可放。尋有詔如布請,惠卿等愈側目矣。
注釋【一】知虔州都官員外郎劉彞「虔」原作「處」,據下文及宋史卷三三四本傳改。【二】孫構「構」原作「桷」,據宋史卷三三一本傳改。【三】上又憂熙河城寨氣勢未相接「勢」原作「道」,據閣本改。
【四】申提舉司體量詣實「詣」原作「指」,據閣本改。
【五】多寡之數「寡」原作「募」,據閣本、活字本及宋會要食貨六五之一四、六六之三七改。
【六】館閣校勘「館閣」原作「閣門」,據閣本改。
【七】履因求對「履」原作「上」,據閣本改。
【八】二月原作「三月」,據閣本、活字本及本書卷二五○熙寧七年二月辛卯條李燾注改。
【九】三邊借職王尹按:宋低級武官有三班借職而無「三邊借職」,疑此處「邊」為「班」之誤。
【一○】濬川杷「杷」原作「把」,據閣本、活字本及宋史卷九二河渠志、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七濬汴河改。【一一】閉塞魚肋河「閉」原作「開」,據閣本及本書卷二四八熙寧六年十一月丁未李燾注改。【一二】若不輟工「不」原作「下」,據閣本及宋史卷九二河渠志改。【一三】要見本後如何具奏閣本「後」下有「來」字,於義較長。【一四】大使臣原作「大臣使」,據閣本乙正。
【一五】復增兩浙預買紬絹十二萬「復」字原脫,據編年綱目卷一九及文義補。
【一六】劾罪以聞「劾」原作「效」,據閣本、活字本改。
【一七】須考問從前差役賣屋納役錢孰多孰少長編紀事本末卷七○役法「屋」下有「賠填者與今賣屋」七字。疑是。
【一八】賒糶糯米「糶」,疑為「糴」字之誤。
【一九】其言提湯缾亦令出錢必有人「其」原作「且」,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二市易務改。【二○】若每每忤聖意原脫一「每」字,據閣本及同上書補。
【二一】不知臣欲以此何為「此」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二二】凡近臣有夙望者「夙」原作「風」,據東軒錄卷一○改。【二三】張粹明罷司農同上書「農」下有「也」字。按此句與上句「曾子宣罷司農也,呂吉甫代之」為並列句,疑脫「也」字。
【二四】則納丞簿言「則」,同上書作「盡」;「簿」原作「薄」,據閣本及同上書改。
【二五】蘇□司馬光紀聞卷一六同。按本書卷二一五熙寧三年九月乙未條李燾注引司馬光日記作「蘇袞」。下同。
【二六】張鍔本卷甲子條作「張諤」。【二七】看詳邊儲「看」原作「考」,據閣本、活字本改。
【二八】共思於悠永「共」原作「若」,據閣本及宋會要蕃夷二之二二、治蹟統類卷一六神宗朝議契丹地界、契丹國志卷二○改。
【二九】事如聞於違越「聞」原作「間」,據同上三書改。
【三○】理惟至於敷陳「惟」,同上三書作「蕒」。
【三一】盡合拆移「拆」原作「折」,據上引宋會要及治蹟統類改。
【三二】疆埸「埸」原作「場」,據閣本及上引宋會要及契丹國志卷二○改。【三三】禧書未拆「拆」原作「折」,據閣本、活字本改。下同。
【三四】日錄原作「目錄」,據閣本改。【三五】龍川略志「略」原作「別」。按下文「禧初至時,上既面諭之矣」兩句,乃龍川略志卷四契丹來議和親中語,故據改。
【三六】轉運使「使」原作「司」,據閣本、活字本改。
【三七】前御史盛陶亦言「言」原作「然」,據閣本、活字本改。
【三八】今官收利薄「今」原作「令」,據閣本改。
【三九】不知可信否「否」字原脫,據閣本及文義補。【四○】縣官為給則三司經費無窮宋史卷三五五呂嘉問傳,「給」下有「事」字,「無窮」作「有限」。【四一】已少二千八百餘貫「貫」字原脫,據閣本補。
【四二】承例行下時估據下文「自免行後來買賣造作,不得下行看估」句,疑此處「行下」二字為倒文。【四三】呂嘉問「呂」原作「召」,據閣本改。
【四四】歲鑄錢三萬五十緡「十」,閣本作「千」。【四五】在樞府考核文據「樞」下原衍「密」字,據邵氏聞見前錄卷四、治蹟統類卷一六神宗朝議契丹地界刪。又同上二書,「核」作「校」。
【四六】且雁門者古名限塞「者」字與「限」字原脫,據同上二書補。
【四七】陛下既以臣言為不然「不」字原脫,據同上二書補。
【四八】補節級人員「節級」二字原脫,據宋史卷一九○兵志,宋會要兵四之七、食貨二之四補。
【四九】具奏所聞于繼宗者「具」原作「且」,據閣本及治蹟統類卷二二熙寧元祐議論市易、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二市易務改。
【五○】或市肆所無「市」上原衍「非」字,據宋史卷一八六食貨志、宋會要食貨三七之一九刪。
【五一】非布私忿移怒「私」原作「沿」,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二市易務改。
【五二】朝廷自來約束邊臣不令生事「自」原作「己」,據宋會要蕃夷二之二三、治蹟統類卷一六神宗朝議契丹地界改。又「朝廷」上宋會要有「郭庠事」三字。
【五三】嘗越封陲之守「陲」原作「郵」,據閣本及宋會要蕃夷二之二三、契丹國志卷二○改。
【五四】竊惟兩朝撫有萬宇「宇」原作「守」,據閣本及宋大詔令二三一答契丹國書、宋會要蕃夷二之二一、治蹟統類卷一六神宗朝議契丹地界及上引契丹國志改。【五五】具達本國「國」,閣本及上引宋會要、宋大詔令、契丹國志作「因」。
【五六】監京城門「京」原作「禁」,據閣本及涑水紀聞卷一六、長編紀事本末卷六○王安石事跡改。
【五七】可令司農寺發京倉常平麥「京」原作「寄」,據治蹟統類卷一二神宗聖政改。「麥」,閣本及上引涑水紀聞、宋史全文卷一二均作「米」。
【五八】益置官場出糶「益置」原作「並至」,據閣本及上引治蹟統類改。
【五九】政失厥中「政」原作「致」,據閣本及宋大詔令卷一五四政事、宋會要帝系九之一六、長編紀事本末卷六○王安石事跡改。
【六○】歷月滋久「月」,上引宋大詔令、宋會要作「日」,疑是。
【六一】有所蠲放以和人情「所」字原脫,據宋史全文卷一二、長編紀事本末卷八一聖德補。
【六二】督索青苗錢甚急「錢」原作「者」,據宋史卷三一五韓維傳改。
【六三】以易錢貨「貨」原作「貸」,據閣本及同上書改。
【六四】朝廷處之不疑「處」原作「慮」,據同上書及編年綱目卷一九改。【六五】過而養人「而」,宋史卷三一五韓維傳及上引編年綱目作「於」。【六六】猶愈於過而殺人也同上二書作「猶愈過於殺人也」。【六七】本傳又云「又」原作「反」,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六○王安石事跡下改。
【六八】而實錄無此「無」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六九】乃有此詔「乃」原作「又」,據上引長編紀事本末及文義改。【七○】機宜官「官」字原脫,據閣本補。
【七一】京東西閣本作「京西」。
【七二】元謀及下手人各依法「法」原作「發」,據閣本、活字本改。【七三】長隨閣本作「傅隨」。
【七四】憲趣馳至軍「馳」原作「治」,據閣本及宋史卷四六七李憲傳改。
【七五】召魏繼宗及行人問狀「召」字原脫,據閣本及宋史卷三五五呂嘉問傳、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二市易務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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